新旧准则借款利息资本化核算方法比较(1)

时间:2020-10-16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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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核算方法与原企业会计准则相比有很大改变,主要表现在:将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分别纳入会计准则;对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扩大到“相关资产”;对“相关资产”发生的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方法与原会计准则不同。本文举实例进行分析。
一、扩大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范围及其利息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从《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可以看出,新准则涵盖了企业发生的所有借款费用核算,在对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的购建或生产的借款费用核算进一步完善的同时,对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借款费用核算也进行了规范。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及其利息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有所扩大。
在新准则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范围,扩大到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在会计实务中,需要较长准备期才能将其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生产制造车间、电力设备和物业投资等均可作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旧准则“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仅指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自己购买或建造的固定资产、委托其他单位建造的固定资产),而对发生在存货等资产的借款费用则不能予以资本化。
在新准则中,为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的一般借款,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而在旧准则中,为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的一般借款并不纳入利息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二、完善了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确定方法
新准则规定,为购建或生产相关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该条款的规定与旧准则不同,在旧准则中,只有与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相挂钩的部分才允许资本化,在确定利息资本化金额时,要考虑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和资本化率两个主要因素。新准则对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的方法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基本相同。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是:对于专门为获取某项相关资产借入的资金,符合资本化条件而计入该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的金额,应为借款期内发生的实际借款费用,减去该借款用于临时投资所带来的任何投资收益。
举例说明。利达公司于20×7年1月1日从商业银行借入2年期、年利率7.8%、金额为1000万元的人民币借款,准备用于购建生产线。该公司将生产线出包给鑫鑫建筑公司,工程从当年4月1日开始施工建造,当天向鑫鑫公司预付工程款300万元,8月1日支付工程款500万元,以年度为利息资本化期间,预计20×8年3月份完工,假设利达公司将专门借款中尚未动用的资金存入开户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年存款利率为2.8%。共2页:1[2]下一页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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