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变化(1)

时间:2020-10-29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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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对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专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及其应用指南,<?xml:namespaceprefix=st1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2007年2月1日和4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也包含了所得税的处理(以下简称所得税准则)。下面,笔者谈谈如何理解所得税准则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变化。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所得税准则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总体而言是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其计税基础的差异,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此基础上确认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该方法体现了资产负债观,在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方面贯彻了资产、负债的确认条件,关键是确认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从而确认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二、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和暂时性差异
(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是指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项目的金额,如固定资产项目的账面价值=固定资产科目余额-累计折旧科目余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余额。
(二)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扣除的金额。用公式表示,资产的计税基础=资产取得时的计税成本-资产持有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已经税前扣除的金额,该余额代表的是按照税法规定该项资产在未来期间准予税前扣除的金额。资产取得时的计税成本一般为资产取得时支付的成本,和会计上的初始确认价值一般情况下相同;资产持有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已经税前扣除的金额,系在资产持有期间,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该项资产已经税前扣除的累积金额,如按照税法规定累计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
(三)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用公式表示,负债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如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负债项目,其确认与偿还不影响企业的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0;某些负债项目,如计提的对关联方担保损失、违法罚款支出、职工薪酬超过税法准予扣除限额等,系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永久性差异,计提当期税法不予扣除,未来期间支付时仍不予扣除,即其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但某些负债项目,从费用中预提确认时税法并不允许扣除,而在实际发生时准予扣除,即其账面价值等于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故其计税基础为0。
(四)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如企业开办费,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其发生当期全部计入管理费用,视同期末账面价值为0,税法规定应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期末的计税摊余金额为暂时性差异。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分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五)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产生于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如某项资产,假如期末账面价值为800万元、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即在确定未来收回该项资产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金额为1000万元,会计账面扣除金额为800万元,在未来期间不考虑该事项影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随着该资产的收回会抵减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及相应的应交所得税66万元(200×33%)。通俗地说,收回该项资产的未来期间会计利润总额抵扣该项差异200万元(假如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后方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在该项差异产生的当期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66万元。负债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负债的账面价值-(账面价值-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如企业预提产品售后保修费用200万元,在预提当期税法不予税前扣除,在未来期间实际支付时准予税前扣除,故该项负债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200万元,即可抵减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66万元(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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