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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品促销会计处理纳税筹划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为了从市场上众多同类产品中脱颖而出,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企业往往使出浑身解数吸引顾客,提高产品销量,在这种情况下,各种各样的商品促销活动便应运而生了。常见的商品促销手段包括:折扣销售、随货赠送以及附带奖励机会的销售。这三类促销手段的会计处理方式各有特点,由此也会产生不同的应纳税额。以下是对这三类促销活动的会计处理及其对应增值税额的影响的分析和探讨。文中涉及的厂商与销售商均设为一般纳税人,并假设商品销售未发生销售费用。
一、折扣销售的会计处理与增值税负担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价格优惠。这种折扣是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的。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则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否则一律按折扣前的销售额计算。
[例1]某服饰厂商为了扩大新款服饰的销量,对经销商承诺每购买200件新款服饰即可获得10%的折扣,每件服饰的成本为60元,售价100元(不含税)。服饰推出的首月,在A市因折扣销售售出5000件。
折扣销售的销售收入为:100×5000×(1-10%)×17%=450000,折扣销售应交税金=450000×17%=76500,销售成本=60×5000=300000。相关的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526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服饰4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6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00
贷:库存商品——××服饰300000
显然,折扣销售对于采取该法促销的企业来说,有助于减轻税收负担。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当企业将折扣额另外开发票时,税法规定,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后再计算增值税。在上例中,若折扣额与销售额分开开具发票,则需要按未经折扣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100×5000×17%=85000,比折扣额和销售额合开发票的情况多计8500元的销项税额。
二、随货赠送的会计处理与增值税负担
随货赠送是指在销售方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对无偿赠送的定义,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行为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从经济实质上看类似于成套、捆绑销售,只不过是没有将主货物与赠品包装到一起,而是分开包装。
有的观点认为,应将随货赠送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即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再次征税,赠品的价值应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确认赠品的费用是理所应当的,但是对赠品不计算销项税额则不符合税法的规定。因为,税法规定销售前的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应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处理。共2页:1[2]下一页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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