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内部审计处罚权的探讨(1)

时间:2020-10-30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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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是独立于经营管理外的一个独立、客观的组织,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起到监督保障的作用。其中后续审计是内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存在问题的查验、处理和跟踪,深化了审计的目标含义。因而,为了体现内部审计的再监督职能,尤其是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再监督,处罚的问题就逐渐成为了横亘在内审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内部审计是否应该具有处罚权,拥有处罚权的内审部门是否有越权的嫌疑,应该如何恰当地行使处罚职能,如何更有效地将“审”与“罚”相结合等等,成了我们必须探讨、面对的问题。
一、处罚权的概念性探讨
处罚权,通常指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所作的惩戒行为的权力。2003年新的《内审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内审的职责和权限,但前提是:“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制定相应规定,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这就是说,内审履行职责要符合企业领导的要求,所行使的权限,也是企业领导或权力机构通过相应的规定而赋予内审部门的。第十二条还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这就是说,内审的处理、处罚权是企业领导或权力机构授予的。换句话说,内审不经企业领导人授权,是没有处理、处罚权的,而只有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权。
二、对行使处罚权的探讨
1、审计效率与效果:处罚权行使的前提。内审部门在审计报告中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上报企业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本企业或权力机构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将审计的职能性报告,包括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转化为本企业的行政决定,由企业领导或权力机构出面,以企业名义下发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这样做,不仅权威和力量都比由内审部门直接作出审计决定大得多,有利于审计决定的落实,可以保证内审工作质量,提高效率与效果,防范审计风险,而且,还避免矛盾、理顺关系,促进内审工作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根据上述原因,在是否拥有处罚权这一问题上,不能简单从概念性的行为出发。内部审计在企业中的地位、如何发挥好内部审计职能作用的问题,才是重要的研究方向。如果内部审计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占有应有的地位,得到足够的支持与重视,能够独立、客观地开展工作,能够充分发挥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监督保证与评价职能,内审建议得到有效利用,实现协助企业各级管理成员有效履行职责、为企业规避风险、提高运作效率和增加价值的目的,内部审计有没有处罚权自然就不再重要了。
2、内审环境:处罚权行使的关键。内审环境是指内部审计所在企业中对内审工作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的统称,具体包括基础因素(如部门职能定位、工作重点定位等)、内控因素(如内控体系是否健全、合理、有效等)、技能因素(如审计队伍的素质)等。内审环境的优劣直接决定着内审工作的效果和结果。随着企业内部审计的设立,内审环境已经成了既定环境,如内部审计在企业中的地位、职权、内控体系,以及内审团队等。在接受既定环境后,通过内部审计的努力,不断的改善审计环境,是内部审计工作获得更好的效果、体现更高的价值的关键所在。
审计环境对搞好内审工作至关重要。鉴于不同企业的内部审计的定位、发展水平和工作环境等条件的巨大差别,我认为现实中的内部审计是否需要具有处罚权,应该结合企业的内审环境决定,而非由作为独立于企业管理部门之外的内部审计部门决定。如:在企业管理科学、高效、责任明晰闭环的良好环境下,即使内部审计部门没有处罚权,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也会在企业内得到责任考核与追究、提出的建议也会得到有效采纳,内部审计的职能功效能够充分发挥,处罚权对内部审计自然没有了意义;而在企业管理欠科学有效、特别对公司决策层或其他考核处理部门的责任考核与追究不到位,出于种种原因,决策层希望通过授权内部审计进行相应责任追究的情况下,内部审计部门为了企业的利益和自身的工作目的,也可以行使一定的处罚权,但做出处罚决定的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论证,使之客观、公正。共2页:1[2]下一页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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