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啤酒、黄酒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的流转税计征比较特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缴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53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根据上述规定,酒类(非啤酒、黄酒)生产企业包装物押金既涉及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还涉及到消费税的账务处理,同时又由于涉及到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不同要求,故这一会计事项的会计核算就显得比较复杂,导致实践中存在多种不同的处理方式,现笔者将比较典型的几种账务处理方式进行归纳并加以评析:
一、第一种处理方式:
1、收取押金时,将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均计入“销售费用”。
计算应纳包装物押金的增值税税额:1170÷1.17×0.17=170元
计算应纳包装物押金的消费税税额:1170÷1.17×0.2=200元
借:银行存款1287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其他应付款11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500
借:销售费用3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00
2、包装物到期时:
①如收回
借:其他应付款1170
贷:银行存款1170
②如未收回,没收包装物押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1170
贷:其他业务收入1170
二、第二种处理方式
1、收取押金时,将交纳的增值税冲减“其他应付款”,交纳的消费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银行存款1287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其他应付款11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500
借:其他应付款1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00
2、包装物收回时:
借:其他应付款1000
销售费用170
贷:银行存款1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