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新《会计法》对税务工作的影响(1)

时间:2020-11-05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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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新《会计法》)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经济领域发生的一件大事。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税收征管的主体,是企业会计信息的外部使用者之一。税务工作者必须学习领会新《会计法》,认真思考新《会计法》的实施对税收工作产生哪些影响,如何更好地利用会计信息,加强税务监管。税务工作者还肩负着协助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加强财务管理的职责,为了做好对这类企业财务管理的指导,也必须认真学习领会新《会计法》,帮助企业规范会计核算,强化财务管理。

一、新《会计法》的实施为强化税收征管奠定了基础

修订后的新《会计法》与以前相比,一个重要变化是,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单位要依法建账并保证其真实、完整;要求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单位应当(此前《会计法》的规定是“可以”)委托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新《会计法》对建账健制十分重视,这无疑为强化税收征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推行新的征管模式,全面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并通过实施税务稽查来监督纳税人是否依法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设置会计账簿,不仅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考核经济效果的重要依据,也是企业依法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2条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由于以前的《会计法》未对设账和记账作出强制性的规定,给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造成困难。况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对此也表现出一定的迁就性。这一点,从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条件可以看出。这些条件是: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或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但其成本费用支出(或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或资料难于查实;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将被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国家的税收收入,但在征收方法、征收依据等方面存在不合理之处。另外,由于核定征收方式缺乏科学性和严密性,核定税额标准很难掌握,难免会造成征纳双方关系紧张,有时还会引发税务干部滋生腐败行为。新《会计法》依法建账条款的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的明确,从客观上促使纳税人建账健制,为税务机关实行查账征收、增强税收征管的刚性以及推进税收征管改革进程奠定了基础。

二、新《会计法》的实施为税务稽查提供了便利

新《会计法》确立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发挥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监督作用,强化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三者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督制约网络,客观上为税务稽查工作提供了便利。

新《会计法》强调了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领导直接负有建立会计内部控制的责任。这种将事后的会计监督改为对会计全过程的监督,可以防患于未然。新《会计法》对于违反《会计法》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条款,促使企业严格遵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目前,税务稽查主要是对企业会计资料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无疑会使会计信息质量失真问题得到一定的遏制,从而可以节省税务稽查工作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稽查工作效率。

新《会计法》规定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如果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的需要,其他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从税务稽查工作的特殊性来看,税务稽查主要是通过检查纳税人的有关涉税资料载体(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来判断纳税人是否依法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一般来说,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法的行为主要有违反日常税收征收管理、妨害发票管理及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等3类。其中,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带有明显的涉税违法特征,属于国家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管辖的范围,其他部门的检查结论一般不能满足税务机关的特殊需要。违反税收日常征收管理的某些行为,如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记账凭证,如果财政等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已经就此出具了检查结论,并依照新《会计法》作了相应处理,且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立法精神,税务机关应当加以利用,按照我国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的原则,不应再对此类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行为处以罚款。但也要认识到,财政、审计部门与税务机关在执法的目标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查验发票,财政、审计部门主要是检查原始凭证的真实、完整,以及是否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处理(新《会计法》对原始凭证的完整性、有效性作了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则侧重于发票管理,监督纳税人是否按税法规定取得、保管、开具发票等。妨害发票管理的违法行为往往与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相关联,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结论也许不能完全满足税务管理的需要,但可供借鉴,因为其中可能提供了有意义的线索,有助于进一步发现偷逃税行为。笔者认为,新《会计法》强调的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为税务稽查工作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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