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审在改制中的“六关注”与“六结合”

时间:2021-07-05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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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有改制,转变经营机制的步伐正在全面加快,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是我国国有实行经营体制改革战略转移的必然过程。它是一项既无经验,又无现实成果可以鉴戒的复杂系统工程。怎样做好企业改制中的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在改制过程中流失,我以为应该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一、企业改制内部审计必须做到“六大”关注

1、关注改制方案是否按程序审批。国企改制方案需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实施。审计时,对涉及财务、劳动保障等事项,应审查其是否预先报经同级政府有关部分审核、是否报经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协调审批;对涉及企业办公共治理审批事项,应审查其是否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分审批。

2、关注国有企业的经营治理者是否自卖自买国有产权。向本企业经营治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治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计时,重点审查向本企业经营治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定,是否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由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治理者是否参与了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经营治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是否向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是否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作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经营治理者是否存在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同时却又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

3、关注改制企业有无进行资产评估及评估过程的正当性。凡改制企业必须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治理部分授权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审查资产评估的立项报告是否经企业主管部分同意,并报主管财政、国有资产治理部分批准立项;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是否经企业主管部分审查同意,并报上级财政、国有资产治理部分确认。

4、关注改制企业国有资产的转换、转让或出售是否真实、公平、,有无国有资产流失。一是改制企业有无人为低估国有资产或无偿量化国有资产分配给个人;二是改制企业是否存在较大的账外资产;三是改制企业有无借改革之机,将国有资产直接或间接转移到集体、私营企业或个人名下;四是改制企业有无逃避银行债务、抽逃资金、制造假账、私分和挪用***以及突击花钱或滥发奖金、补贴实物等;五是改制企业是否正确评估无形资产价值,有无人为或故意低估、漏估,造成无形资产流失;六是改制企业有无低估或少计固定资产价值,对房屋、土地等大宗不动产是否按原值,而未计其增值部分。

5、关注改制企业有无随意核销财产损失和不良资产。对改制企业各类资产损失的处置,要审查企业提出的申请、编制的有关资产损失账册和不良资产核销审核表是否报经有关部分批准;对企业已核销的坏账损失,要审查企业是否账销案存,或有无将清欠回笼的“坏账”资金账外存放;审查企业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接近报废的机器设备和有存货从资产中核销时,是否按规定经过批准,是否将所得收进上缴财务。

6、关注改制企业被剥离的资产有无产权主体不明和关系不清的情况。被剥离资产应明确产权治理主体和产权治理体制,明确其与改制企业的关系。对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要查明是否组成独立核算单位,自负盈亏;若交给改制后的企业使用,要查明是否采取了租赁等有偿方式;对于剥离的经营性资产,要查明是否存在无偿占用原企业资金作为改制后企业的活动资金,是否存在将原企业的存货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商品进行销售,占用回笼商品款;对于剥离的职工住房,审查是否严格按房改政策进行了处理;对于异地安置职工是否按《国务院关于印发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7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内部审计在改制中必须做到“六个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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