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摩擦的制度成因

时间:2021-02-08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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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伴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贸易摩擦显著增加。在对贸易摩擦进行界定和分类的基础上,分析了贸易摩擦的成因。造成贸易摩擦的原因复杂,从国家制度的角度来看,政府规模缩小虽然增加了经济自由度,但是不利于减少贸易摩擦;国家在外部市场中对贸易的限制越大,贸易摩擦越严重,但是国家对自身内部信贷、劳动和生产市场的管理限制则有利于减少贸易摩擦;法治水平越高的国家往往面临的贸易摩擦越少。在当今世界,国际贸易摩擦不可避免,想要更好地在经济全球化时代求得国际贸易的持续繁荣,可以从自身制度层面着手,适当进行政府调控、放宽外贸约束、强化政府管理限制以及加强法制建设,促进形成一个内外平衡的国际贸易发展环境。

  关键词:贸易摩擦;国家制度;政府规模;贸易限制;法治水平

  作者:蔡宏波(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北京100875)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国际贸易对一国和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从关贸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GATT)到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发展的50余年里,一个强盛的多边贸易体系已经形成,国际贸易得到了空前增长。据WTO提供的数据,2000年世界总贸易量就达到了1950年的22倍。多边贸易体系的形成有赖于多方之间的贸易谈判,并达成协议和规则。但是在实际贸易往来中,贸易摩擦往往伴随着利益冲突而出现,造成各方之间的矛盾和分歧。这不仅会影响各方从贸易中获取利益,还会有碍未来合作,不利于营造公平稳定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2018年4月以来,美国特朗普政府数次对中国商品加征关税并意图在多个领域向中国施压,中国政府及时采取了措施加以应对,双方贸易摩擦不断升级。2018年9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关于中美经贸摩擦的事实与中方立场》白皮书,明确阐述了中美贸易关系以及中方的坚定立场,对美国贸易保护主义和霸凌主义进行全面反击。同年12月,在G20峰会上中美两国元首达成了共识,同意自2019年1月1日开始进入为期90天的休战状态。2018年12月14日,中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3个月,标志着中美贸易战暂时停火。

  造成中美两国贸易摩擦的原因很多,有美国对华长期巨额贸易逆差,也有知识产权、公平创新等因素的作用,种种问题叠加且短期内很难解决,让这次数额庞大、涉及面广的贸易战一度显出趋于持久的迹象。因此,应该更为深入和全面地探讨分析国际贸易摩擦的形成原因,尽快据此提出能够科学有效地避免国际贸易摩擦的政策路径和具体措施,从而为顺应大变革时代的发展趋势,以我为主、未雨绸缪,把坏事变好事,继续维持中国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一贯表现保驾护航。

  一、贸易摩擦的界定和分类

  国内外学者对贸易摩擦一直保持着密切关注,并进行了诸多的研究。比如对贸易摩擦进行分类,分析贸易摩擦产生的原因,建立贸易摩擦的理论模型,检验贸易摩擦产生的影响,提出贸易摩擦的预防措施和解决办法等。最早的贸易摩擦主要是围绕关税而产生的:不同政府之间的贸易政策相互依存,当一方谋求关税福利最大化时,另一方也会采取相应措施,于是就会产生贸易摩擦,导致双方利益受损。此外,配额、自愿和强制性配额限制及其他关税措施也会对双方利益造成影响。以上摩擦均属传统的贸易摩擦形式[1-2]。随着贸易自由化的发展,非关税壁垒的贸易保护手段以更为隐蔽的形式登上舞台,例如以贸易保护为动机采取的技术标准[3]、卫生检验检疫措施[4]、反倾销措施[5]、国内分销商垄断[6]、反补贴措施[7]等,这些都被归为现代贸易摩擦形式。

  关于贸易摩擦的测度,尚未形成一个权威的标准。以往研究有利用贸易争端案件数量代表贸易摩擦,也有用动植物检疫检验标准(SPS)和技术性检验标准(TBT)通报数量来反映贸易摩擦,还有利用反倾销、反补贴、贸易保障措施调查数量来代表贸易摩擦[8]。本文认为通过磋商请求和争端解决案件数量反映贸易摩擦是合理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

  第一,从表现形式上看:(1)WTO成员方对可能或已经影响其他成员方的贸易措施进行通告。(2)成员方之间对于违反贸易协定的行为开展磋商会议,一方可以针对另一方的某项贸易措施和行为提供事实证据,提交磋商的申请文件,在磋商会议中化解矛盾、达成共识。(3)如果磋商未果,申诉方将提出申请建立陪审团来裁定争端,进入争端解决机制。

  第二,从表现程度上看:(1)通告是成员方在WTO中须履行的义务,它涉及多个领域,例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动植物检疫检验标准(SPS)、技术性检验标准(TBT)、进口许可、知识产权等,其中一些措施会伤及其他成员方的利益而引起贸易摩擦,但也有一些通告内容不一定会导致与他方的贸易摩擦,因此将通告数量用于测度贸易摩擦是不准确的。(2)当一方对于其他成员方的措施存有异议并希望进行磋商时,申诉方会提交发起磋商会议的文件,在文件中申诉方须陈述事实和涉及的协议内容,磋商请求本身就客观反映了双方或多方之间的贸易摩擦。(3)当第一次磋商失败,申诉方可以提出建立陪审团进行第二次磋商,进入争端解决机制,也意味着贸易摩擦的升级。大部分贸易争端可以通过第一次磋商有效解决,不会引发第二次磋商和启动争端解决机制。一个原因是大部分磋商会议可以有效解决争端;另一个原因是争端解决机制要求申诉方和被诉方付出更大的成本,申诉方可能由于自身原因而放弃启动争端解决机制。

  从磋商到进入争端解决机制代表着贸易摩擦的升级。WTO出版的《世界贸易组织的历史和未来》[9]第七章专门针对磋商和贸易争端案件数量进行了统计,在1995—2011年所有的427份磋商申请中,有232起案件决定建立陪审团,其中29起组建陪审团失败,也就是说有224起案件只进展到第一次磋商会议就终结了,约占磋商申请总数的52%。另外203起案件中,仅146起完成争端解决机制的全部流程,约占磋商申请总数的34%;还有58起只进展到中间环节就终结了,约占磋商申请总数的14%。

  二、国际贸易摩擦的成因

  国际贸易摩擦的成因复杂,目前主要被归为微观、中观、宏观三个层面。微观层面又分为以完全竞争市场和非完全竞争市场为前提的情况:在完全竞争市场下,Bhagwati[10]和Jones[11]利用2×2×2模型表明,当本国消费两产品的边际替代率等于本国国内生产两产品的边际转换率,且等于国际贸易中两产品的边际转换率时,两产品各自的劳动和资本边际替代率相等,能够达到帕累托最优,否则就会出现贸易摩擦。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下,又分为垄断企业和存在规模经济及外部经济的情况。针对寡头垄断市场结构,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提出,政府对贸易活动通过提供出口补贴以及对外报复性措施进行干预,目的是改变市场结构或环境,从而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获得垄断利润和租金,如此将引起贸易摩擦。对于非垄断企业,国家间的结构性障碍[12]和制度差异[13]是贸易摩擦的重要原因。另外,如果一国自给自足的收益水平大于外部经济联系的收益水平,该国将返回自给自足状态,形成贸易摩擦。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雷纳托·鲁杰罗也曾说过,“对当今经济活动的形成和发展,特别是对竞争规则和国际投资走向,产生最大阻碍的并不是贸易壁垒,而是国家内部的经济结构。眼下贸易摩擦持续升温,不是因为规则上存在分歧,而是因为规则从来就不存在。”在中观层面上,国际产业结构静态和动态的不匹配是引发贸易摩擦的深层次原因,具体表现为国际上一部分产业结构趋于同质化,动态的结构性连锁变动关系未能形成,结构调整内部压力向外部释放。宏观分析则是在开放宏观经济的大背景下进行考察,开放宏观经济的整体均衡关系是最重要的因素。在这一点上,国家最重要的就是面对不断调整和变化的内外部平衡,做好结构调整以满足内外均衡之间的配合问题。除了整体均衡关系之外,国家生产力的发展变化也会引起重大利益冲突的发生,从而产生贸易摩擦[14]。本文主要集中在微观层面,从国家制度的视角出发,详细阐述国家制度的本身特点对国际贸易摩擦产生的影响及其内部机理。

  三、国家制度对贸易摩擦的影响

  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在前提假设上受到严格限制:生产要素只有劳动力,市场完全竞争,制度固定不产生成本,信息完全对称,不考虑规模递增,不考虑汇率的影响,以及贸易为自由贸易等。这些都和现实情况存在巨大差异。实际上,政府出台的政策会对经济活动形成很大的影响。例如:一国动植物检疫检验标准(SPS)和技术性检验标准(TBT)的加强可能会使相关贸易遭到很大破坏;政府对出口给予的补贴会提升本国贸易竞争力,却损害了他国的竞争优势;等等。所以,考虑到制度的影响,新制度经济学打开了这一领域研究的新思路。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企业之间的竞争本质上是政府之间的竞争,政府的功能不仅是宏观调控,政府活动还会产生成本,因此一国政府的经济制度在市场竞争中尤为关键。具体而言,制度水平直接影响着国家的资本、劳动、技术和市场,从而影响国家的比较优势和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从国家内部看,制度决定了政府的工作质量、效率和对经济活动自由度的保障,政府行为会影响贸易的具体开展;从国家外部看,目前以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系遵从统一标准,但一方自身的制度必然在某些方面与WTO形成冲突。制度差异在经济和政治活动中造成的运行成本直接形成了制度成本。制度成本可以分为内源性和外源性两种,内源性制度成本取决于制度本身的性质、质量和效果,外源性制度成本则体现为国际贸易中政府政策、法律、文化、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的差异。

 

 

 

  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国家制度对国际贸易及贸易摩擦的影响受到关注并取得了许多研究成果。鲁明泓[15]的研究表明,贸易措施、商业管理、法律法规等制度越完善,国际投资流入量越大。张斌涛、杨凤鸣[16]在考察我国服务业开放水平与制度质量关系时发现,较高的制度质量对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有提高效应,也有助于促进我国服务业开放。Roelfsema&Zhang[17]使用1980—2004年76个发展中国家的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认为这些国家的外包依赖于其较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合约实施环境,制度质量对发展中国家有积极的作用。Anderson&Marcouiller[18]使用进口需求结构模型的研究发现,不完善的制度会像关税一样限制贸易,政治腐败以及不完善的合同执行也会大大减少国际贸易。潘镇[19]认为,制度的落后使得贸易成本升高,阻碍国际贸易活动。还有研究指出,市场有效性有赖于良好的制度环境,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政府腐败程度和贸易政策等都会直接影响国际商业活动[20]。崔娜、柳春[21]在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制度环境对中国出口的影响时发现,进口国的制度环境对我国的出口效率和贸易不确定性具有重要影响。其实证结果表明,我国倾向于选择政府效率高、民主程度高、法律规则规范的国家进行出口。吴丹[22]在研究制度因素与东亚双边贸易的过程中发现,银行与金融、政府干预、产权、货币政策等因素对东亚经济体的贸易质量有重要影响,因此提高政府干预质量并建立和完善公正廉洁高效的司法体系应成为东亚各经济体未来的政策取向。蔡洁[23]也认为,我国应该从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方面采取相应对策,加强对制度差异的协调,以减少与贸易伙伴间的摩擦。

  根据以往文献可知,对贸易摩擦产生影响的制度因素主要包括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影响、国家对外贸易政策、国家对内经济政策以及法律质量四个方面,与此相对应,我们分别对政府规模自由度、国际贸易自由度、管理限制以及法律法规治理水平进行深入探讨与分析。

  (一)政府规模自由度

  政府规模自由度反映的是国家政策对资源、货物和服务分配过程的依赖程度,体现的是政府的决策影响力,可以通过政府开支占所有消费的份额、政府的资产转移和补贴占GDP的份额、国家利用私人投资和私有企业调控资源的程度、最高边际税率等来衡量。政府规模自由度越高,说明国家越遵从于国民个人决策和市场,而不倾向于政治决策;反之,则说明一国政府的决策在国家经济中有很大的影响力。利用1995—2017年全球58个国家的数据,我们在控制了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贸易流量和加入WTO的时间等因素后发现,政府规模自由度、国际贸易自由度、管理限制和法律法规治理水平这4个因素显著影响了贸易摩擦①。当政府规模自由度越大,即政府规模越小时,其贸易摩擦越严重;政府规模较大的国家遭遇的贸易摩擦反而越少。随着新古典主义经济政策的兴起,学术界认为政府部门代表低效率,低政府分配效率[24]、低市场效率[25]以及高赋税[26]会抑制企业的发展。但是在实践中,随着国家经济开放程度的提高,政府规模不但没有在政府干预经济的声音中缩小,反而明显扩大。Rodrik[27]曾分析了这一现象并指出,政府规模之所以在贸易增长时同步扩张,主要是因为政府规模的扩张有助于降低贸易风险。随着国家进入国际市场,一国经济会受到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和商业周期的巨大冲击,并因此遭受较大的贸易风险。然而在动荡的市场环境下,一国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福利和社会保障等手段对受损部门进行补偿,从而帮助贸易企业抵御国际市场的风浪,保证国际贸易的持续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国内经济局面的持续稳定,进而维护社会和政治的稳定。可见,政府的这种补偿效应在国际贸易中起到了化解贸易摩擦的作用。换言之,政府规模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安全网的角色,使得国家有更强的能力内部消化部分贸易风险和损失,从而减少贸易摩擦。

  (二)国际贸易自由度

  国际贸易自由度体现的是国家对对外贸易的制度约束和限制措施,例如关税、配额、隐性的行政约束、对汇率和资本移动的控制等,主要反映了一国在国际市场中自由交换的程度。具体而言,国际贸易自由度较高,说明该国具有低关税、相对简单的清关手续、高效的海关管理、自由转换的货币、较少的物质资源及人才资本的转移控制等有利于国际贸易的条件,这显然会减少贸易摩擦。从贸易摩擦的直接诱因来看,正是一国对贸易的不合理或过多的限制措施导致了国家间的贸易纠纷。较高的关税、配额、行政约束和对汇率的控制等,直接阻碍了他国的贸易获利,引起贸易冲突。相反,相对自由的贸易政策就会减少国家遭受的贸易摩擦。例如,2011年10月18日,德国SolarWorld美国分公司联合6家生产商向美国商务部正式提出针对中国光伏产品的“双反”调查申请,称中国光伏企业向美国市场非法倾销光伏电池,并且中国政府对本国企业提供供应链补贴、设置贸易壁垒。随后欧美对中国光伏企业展开了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并最终作出裁决向中国企业征收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此次贸易摩擦使中国光伏产业进入了严冬期,对中国新能源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由此可以看出,国际贸易自由度与贸易摩擦密切相关。

  (三)管理限制

  管理限制,即政府对国内市场准入和自由交换的干预程度,主要涉及信贷市场、劳动力市场、生产市场三个方面。具体地,对信贷市场的管理限制体现在银行私有化程度、信贷流向私人的程度、国家对利率的控制干扰信贷市场的程度上;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限制包括最低工资、中央设定工资、将工会合同延伸、征兵等;对生产市场的管理限制包括官僚体系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和降低市场竞争等。管理限制程度低,往往说明一国倾向于采用私有系统为个体发放信贷而克制对利率的调控;或者倾向于市场调节工资水平和聘用条件,并摒弃征兵;或者允许市场决定价格,摒弃阻碍商业准入和增加生产成本的行为,对市场中的竞争者一视同仁。

  毫无疑问,一国的管理限制程度会正向影响贸易摩擦,我们通过实证研究也验证了这一关系。一般而言,国内的高管理限制程度会降低贸易摩擦发生的频率。根据国家对国内市场的管理限制,我们主要给出四点分析:第一,政府的管理限制行为可以控制和有效限制市场行为,防止不恰当的市场行为对WTO协定产生破坏性影响。第二,一国经济发展往往伴随着政府规模的扩大,同时在非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世界各国都试图策略性地占领国际市场。面对国际贸易市场的高风险和各国的强竞争实力,如果国家对内部市场没有合理的调控,脆弱的国内市场便会受到冲击。例如,对外开放造成劳动生产效率很低的产业部门走向衰落和灭亡,国内失业率上升,而此时政府提供失业补贴,对相关部门调整最低工资或雇佣规定,就可以避免国际市场对劳动力市场产生冲击而引发两国的摩擦。第三,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之下,国际金融联系日趋紧密,国际市场危机加剧,失业率升高,人们对信贷市场丧失信心,市场消费低迷,便会激发各国的贸易保护措施,引发贸易摩擦。但是如果国内对信贷、劳动力、生产市场的管制程度较高,就会更有利于政府实施国内调控,进而避免国际危机的连锁效应。第四,进一步从全球贸易格局和不完全竞争市场的角度分析,当今时代,国际市场正在趋向于形成一个全球统一的竞争规则,然而事实上各个国家都试图通过自己的力量来影响规则制定,例如对市场准入、研发创新、知识产权、检验标准等的制定,甚至动用对不同国家的竞争优势来形成影响[28]。市场规则就在多方势力的共同作用下不断调整,趋于平衡。不过,一旦一国政府缺乏国内市场管制,归还国内市场自由,该国市场必然会立刻受到国际市场的冲击,遭受贸易摩擦,或者导致其他国家进入该国市场,动用本国市场资源,改变生产成本和比较优势,引发贸易摩擦。因此,国家的内部管制虽然不利于一国的经济自由度,但却能够与国际市场规则形成制衡,避免伤害一国利益而产生贸易摩擦。综合以上几点原因可以得出结论,管理限制程度高,有利于避免贸易摩擦。

  (四)法律法规治理水平

  较高的法律法规治理水平也会有效减少国际贸易摩擦。法律法规治理水平反映了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的公信度以及执行效力,特别是法律合同、产权、警察、法庭的效力以及犯罪和恐怖事件的发生率。法律法规治理水平越高,即说明法律法规在一国的保障力度越强,公信力和执行效力越大,从而贸易摩擦越少。首先,由法律法规的治理水平可以预见一国履行约定的能力,而更好地履行国际协定可以有效避免他国的贸易诉讼。一国的法律之不完善往往是引发贸易摩擦的直接原因,例如知识产权一直是贸易摩擦频发的领域。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的《2017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报告》显示,2017年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量为6.7万件,同比增长36.3%;商标行政执法办案量为3.01万件,涉案金额3.33亿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达到3.5万家,同比增长21.1%。在国际比较中,2012—2016年,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世界排名从第19位提升至第10位,知识产权发展的总体水平尤其是知识产权的保护运用水平快速提升。毫无疑问,健全的法律法规能够有效解决贸易争端。另外,一国完善的法律法规能够有效引导企业有序经营,避免国内市场中破坏规则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较高的法治水平则有利于国家在国际市场中建立市场信誉,有助于达成贸易共识,降低沟通成本,有效减少贸易摩擦。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一)结论

  本文分析了国家制度对国际贸易摩擦的影响,主要得到了以下结论:第一,政府规模体现政府决策的影响力,政府决策影响力大有利于国家在处理国际贸易摩擦时发挥决策作用,提升国家的贸易地位,也有利于磋商并达成共识,有效化解贸易摩擦。第二,国家在外部市场中对贸易的限制越大,尤其是关税、配额、行政约束、对汇率和资本移动的控制越大,贸易摩擦越严重。与实践一致,一国的贸易救济措施、不恰当的贸易措施等,是引发贸易摩擦的直接导火索。第三,国家对内部市场的管制,有利于政府加强内部调控,防止不恰当市场行为的产生,避免国际冲击引发的连锁反应,进而减少贸易摩擦。第四,国家法治水平越高,政府出台的政策越具有公信力和效力,就越有利于国家在对外贸易中约束自身行为,履行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从而避免贸易摩擦的产生。

  (二)政策建议

  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国家间贸易往来空前频繁,贸易摩擦在所难免。为了促进形成更加公平的贸易环境、更加稳定的贸易局面以及可持续的贸易增长,各个国家需要尽可能地主动避免贸易摩擦的产生,同时积极应对并妥善处理已经发生的贸易摩擦。

  1.实施适当的政府调控

  不应当一味追求缩小政府规模,而应当根据本国自身的人口、经济、政治、环境发展特点和需要调整政府规模。虽然扩大市场自由度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但也会使本国经济完全暴露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而受到国际经济的冲击。较大的政府规模则有利于从战略上降低贸易风险,妥善处理贸易摩擦并对他国形成制衡,进而有利于建立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地位。当市场环境动荡时,国家可通过财政补贴、社会保障等方式补偿受损行业,从而促进国内政治和经济局势的相对稳定。政府的补偿效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贸易摩擦。另外,构建政府制度协调体系对化解贸易摩擦也具有积极作用。

  2.放宽对外贸易约束

  较高的关税以及非关税壁垒都是诱发国际贸易摩擦的关键因素,贸易保护主义与当今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不相符。我国应适当放宽对对外贸易的制度约束,以更加开放的态度参与国际贸易,如建立自由贸易区、签订双边或多边自由贸易协定等。同时,应加大经济体制改革,使国内经济政策与国际相关制度相协调,构建和谐的双边和多边经贸关系。加强与他国的合作交流,提倡以和平友好的方式解决国际贸易摩擦。

  3.强化政府管理限制

  政府的管理质量不可忽视,政府在国内信贷、劳动和生产市场中应当发挥积极的作用。面对如今非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一味地放任市场自由会使国内市场受到国际市场变动和他国贸易政策的巨大冲击,引发贸易摩擦。因此,政府应适当地进行监管、干预和引导,防止过高的市场自由度形成的“市场失灵”。

  4.加强法制建设

  政府应当强化法制建设,提高法律法规的公信力和执行效力,为国家更好地履行国际协定奠定基础,并营造一个开放、稳定、可持续的国际贸易发展环境。比如,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营造良好的国内市场环境,继而构建和谐的双边贸易关系,降低贸易摩擦的发生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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