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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文章通过对广东省东莞“来料加工厂”的形成、基本特征、生产控制方式的转变和利益调整的研究,分析了来料加工贸易企业的形成过程和各种经济主体的利益格局.得出东莞来料加工工厂生产控制名义上是中资“分治”方式,实际上基本属于外资“独占”方式.东莞来科加工厂的转型是必要的,但是转型涉及到转型成本和利益调整,并且工厂转型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
关 键 词 :来料加工;生产控制模式;转型;东莞
中图分类号:F4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0)04-0021-07
收稿日期:2009-12-07
广东省东莞地区是中同大陆最早从事加工贸易的地区,从1978年东莞签订第一份来料加工合同至今已有31年的历史.目前,东莞已经成为我国最大的来料加工基地.在加工贸易生产控制企业研究中,“来料加工厂”这种类型的加工贸易企业在东莞最为典型.深入研究来料加工厂的形成、基本特征、生产控制方式的转变和利益调整,对来料加工企业的转型和经济结构的调整都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主 要以东莞来料加工厂为例来分析这类加工贸易企业的形成过程以及各种经济主体的利益格局.
一、问题的提出
来料加工贸易是我国最早开展的加工贸易方式,1978年7月国务院颁布《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试行办法》后,东莞于1978年9月15日组建了全国第一家来料加工贸易企业――太平手袋厂.1979年9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的运行规则.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同时针对广东各地区从事来料加工贸易时出现的问题,广东省人民政府于1983年颁发了《广东省关于加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经营对外加工装配的企业,应是国营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凭批准的协议、合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特准营业执照”.根据这些政策和规定.,可以看出当时对来料加工贸易主体的规定是十分明确的,就是国营和集体企业,外方委托中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贸易业务,外方不作价提供料件和设备,并负责销售,中方只收取工缴费,因此,从加工贸易企业控制方式的角度看,外方既控制了料件的采购,又拥有料件和产成品的控制权,但中方由于拥有所有权,中资企业可以承接来料加工业务,也可以不承接来料加工业务,国内的行政法规赋予了中资企业更大的选择权,Feenstra and Hanson(2005)将这种控制权描述为中方管理者在加工贸易合同执行中的作用,这种选择权的大小对企业利润和贸易利益分配产生影响.
我们之所以将东莞来料加工厂作为典型地区进行研究,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从1978年到现在,东莞来料加工贸易不仅没有下降,反而继续保持着上升的趋势,1979年东莞来料加工贸易额为234.34万元,2008年为242.84亿美元,来料加工贸易占东莞加工贸易的37.05%,大大超过全国平均比重(16.35%).目前在我国企业能力不断增强的条件下,许多地区的来料加工贸易所占比重很小,为什么东莞的来料加工贸易占东莞加工贸易的比例还很高,而且其占比例大大超过国内平均水平第二,国务院有关加工贸易的文件规定了来料加工贸易的运作规则,在东莞的实际情况是这样的吗我们通过调研发现,东莞来料加工贸易形成了不同于全国的运行方式,目前还大量存在着非法人地位的来料加工厂,而且这种情况在广东省最为典型.第三,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东莞市政府提出了来料加工厂转型为“三资企业”,以促进来料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型,这种转型对来料加工贸易企业生产控制方式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目前国内对东莞来料加工厂的研究并不是很多,毛德龙(2004)从法律角度专门研究了东莞来料加工贸易企业的性质和变化趋势,他认为,1978年刚开始在东莞完全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运作,然而随着外商对中方来料加工厂在经营权等方面的控制,中方拥有的权利逐步转让给了外方,后来发展到许多外商直接到东莞租赁厂房,形成了来料加工厂,但是这种企业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是外商同东莞对外装配服务公司签署来料加工合同.
东莞是广东承接香港制造业转移的重要地区,其中香港中间商在制造业转移中起到重要作用,王怀民(2007)把香港中间人分为两类:一类是集中间人与生产商角色于一身的贸易商,他们首先从国外接受生产订单,然后从国际市场上购买原材料,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对之进行初步加工,之后提供给位于内地的加工企业,并在加工产品出口到最终目的地之前先运往香港进行检验、验收或分类包装,因此,他们从事的是外向的加工活动与质量分级服务.其实,这些贸易商在内地改革开放前就在香港从事加工装配活动,随着香港劳动力成本的上升,他们将加工产业转移到了与香港毗邻的广东省,这些贸易商则通过香港总公司继续对位于广东的加工企业进行全方位管理.香港的另一类中间人是只为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提供服务,他们并不拥有生产设施,是名副其实的贸易商.
Feenstra and Hanson(2000)检验了香港作为中国与世界进行贸易的中间人的角色.作者利用香港港口统计数据和中国海关的数据说明了1988~1998十年里中国出口量的大量增加,其中从香港转口的份额很大.中国出口额中,外发加工(outwardprocessing)占大部分,特别是从香港转口的.而且这一比例在1988~1998年间是上升的,1998年外发加工在香港转口贸易中的份额为73.8%,而1988年只有49.7%.与此同时跨国公司在中国出口中的份额在不断增加,每年从香港转口的外商独资企业份额大于从中国直接出口的外商独资企业份额,这就是香港作为中间人角色的重要性体现.作者还对香港转口的货物价格上升现象进行了计量分析,认为:1988~1998年海关,保险和货运费等使得中国的再出口产品价格从进入香港到离开香港平均上涨了24%,这个升值是与行业产品多样性、目标国家的富裕程度以及运输费的差异而不同的.Feenstra,Hanson and Lin(2002)进一步评估国家通过香港中间人的服务从中国购买货物所带来的利益,计量结果显示通过香港提供的中间人服务进口中间投入品获得的利益等于从香港转口的货物价值的16%,对于具体的制造产品为10%~21%.
对于中间人在加工贸易中的作用和发展趋势,王怀民(2007)认为,内地对外贸易的发展可以增进市场信息的流动,减轻对中间人的依赖,但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问题仍将存在,内地开展的加工装配活动仍离不开中间人.
我们认为,现有文献讨论的主体是香港转口贸易的来源以及通过转口贸易获取的贸易利益,转口贸易既可能是来料加工贸易,也可能是一般贸易,而我们需要讨论的是东莞来料加工贸易同外商,特 别是香港中间商之间是什么关系为什么会形成东莞这种特殊类型的企业以及未来来料加工厂类型的生产控制方式变化.
二、东莞来料加工厂的形成和基本特征
在从事来料加工贸易企业的开始阶段,东莞来料加工贸易基本上按照国务院《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国内企业(当时大多是国营企业)作为一方,外方企业(当时主要是香港中间商)为另一方,双方签署加工贸易合同.因此,当时来料加工贸易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必须先存在中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外的外方企业,这两家企业都具有法人地位,具有独立经营行为.第二,中方和外方就加工装配业务签署合同,这种合同的性质属于国际加工承揽合同.第三,外商提供设备的价款,我方加工厂用工缴费偿还,也可以采取灵活做法.这样在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控制方式方面十分明确,从事来料加工贸易的主体是中方,中方的企业性质是国有或者集体企业,外方不作价提供料件并进行产品的销售,因而采购和销售权归外方,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控制方式属于分治方式.
随着外方在东莞加工产品复杂程度的提高和规模的扩大,中方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逐步失去了中方在加工贸易业务中的主导权.这种主导权的失去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中方管理者经营管理能力有限,完成来料加工贸易业务时,完全由中方设立并经营管理,难以符合外商对不同加工装配业务的需求.如果说简单的加工装配业务中外双方在经营管理方面矛盾尚不突出的话,日益复杂、规模巨大的加工装配业务越来越需要外商成熟及特性化的经营管理.第二,由于外方控制了外部销售权,因而中外双方一开始就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外方掌握了订单,就完全掌握了与订单有关的所有市场信息,这样,何时生产、生产多少、产品质量、规格等方面完全为外方所掌握,中方由于不清楚与订单有关的信息,自然在具体经营决策方面处于被动局面.第三,中方的利益是获得工缴费,而对外方从事的产品不感兴趣,在经营管理方面被外方控制,对于中方而言不损失什么.经营管理权由中方交到外方手中,不仅不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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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外商基本控制了国有和集体企业在加工贸易业务中的主导权,但是原来的国有和集体企业财产并不混同于外商企业,这些企业仍然有自己独立的经营核算体系,中方仍然与外商以工缴费的形式进行结算,而不是成为外商的内地加工车间,国有或者集体资产的代表向企业派遣经营者,经营者作用的大小取决于双方的谈判和经营者的努力程度.根据东莞统计年鉴反映的东莞所有制结构变化,东莞1978~1983年工业企业主要是集体企业,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本身在东莞也不多.
1985年以后,外商为了在来料加工业务中获得更大的利益,提出建立“三来一补”加工厂, “三来一补”加工厂是外商不作价通过租赁或者建造厂房的方式在东莞和广东其他地区建立以来料加工为业务的加工装配厂.“三来一补”加工厂来源于两个渠道:一个渠道是更多的外商到东莞从事来料加工贸易,但东莞没有多少集体企业承接来料加工贸易业务,外商通过直接租赁镇和村的厂房,通过同村镇经济发展公司签署来料加工合同,成立挂靠在村镇经济发展公司下的集体企业来料加工厂.另一个渠道是其他不同投资厂房的私人、外资或者几方合资,同相关部门签订来料加工合同以后,建立不同性质的来料加工厂.
图1是1985年前后东莞来料加工业务运行方式的变化,最大的变化是原来中资企业主导的来料加工贸易方式逐步变成了名义上是集体性质的来料加工厂,实际上主要是外资主导的贸易方式,也就是说,在东莞,来料加工贸易企业表现为两种企业性质的企业:一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三来一补”加工厂,二是外商通过直接投资在东莞形成以来料加工贸易为主具有法人资格的“三资企业”.
1985年,东莞来料加工厂为3141家, “三资企业”为79家.到2002年,来料加工厂为11557家,“三资企业”为5842家.根据香港工业总会2006年的调查,香港在广东的来料加工厂为32300家,其中东莞企业6100家.按照2003年东莞来料加工厂的数据,香港投资商投资在东莞的来料加工厂占东莞所有来料加工厂的60%左右.
东莞来料加工厂的基本特征是(见表1、表2):
第一,非法人资格:外商同东莞下属的村镇经济发展公司签署来料加工合同,按照原来的制度设计,村镇经济发展公司是履行来料加工贸易合同的中方主体,外方不能成立任何性质的企业.但是村镇经济发展公司不是同一家外商签订来料加工合同,而是与几百家外商签订来料加工合同.为了在经营上提高效率,东莞允许外商设立来料加工厂,在得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以后同意给来料加工厂发放营业执照.但是从法理上看,来料加工厂不具有法人地位,因为外商同村镇经济发展公司签署的是来料加工贸易合同.
加工贸易学术论文的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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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当时东莞为什么形成了这么多非法人地位的来料加工厂呢主要是因为在东莞的外商主要是香港的中小贸易商,后来我国台湾地区、甚至韩国和日本的中小贸易商也纷纷来到东莞.中小贸易商以订单为主,接到订单进行加工,这样在市场中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外商需要有一个低成本的加工地,一旦接到订单,就可以高效率的进行生产,但在没有订单的情况下闲置成本很低.因此在东莞以合同为主的来料加工地和以企业为主的加工地在运行成本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第二,来料加工厂的基本控制方式是“集体性质,外方控制”.东莞的来料加工厂大都是外商同村镇经济发展公司签订来料加工合同,因而从企业性质看是中资集体企业,以香港在广东的来料加工厂为例,东莞78.7%的来料加工厂的企业性质是集体企业.但是正如我们在前面分析的,即使是真正意义上的集体企业承接外商的来料加工业务,中资方的基本控制权也基本上被外商所控制.
按照来料加工厂的管理规定,一般情况下,村镇经济发展公司派遣管理人员对来料加工厂进行管理,这些管理人员是厂长、报关员、仓管员、出纳员和会计员,但实际上大多数来料加工厂被外商所控制.根据香港工业总会2005~2006年对香港在东莞来料加工厂的调查,港资拥有来料加工厂经营权及管理权的占66.7%.
第三,来料加工厂的利益分配.来料加工厂的收益就是工缴费,东莞来料加工贸易合同是四方当事人签署的合同,这样,利益分配当然涉及到四个方面的经济主体,即东莞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镇区经济发展总公司、外商和来料加工厂.这种分配方式同一般来料加工企业的区别是参与分配的利益主体不同.一般来料加工贸易企业就是承接来料加工贸易的企业与外方之间的收益分配,没有第二三方分享收益权.
由于东莞只有整个来料加工贸易1996~2002年 的各镇的工缴费统计数据,因而我们只能计算东莞来料加工装配所获得的工缴费和出口一单位产品的工缴费.见表3.
从东莞来料加工贸易的国内采购看,1996~2002年平均的国内采购率是10.92%.从贸易增加值率看,1996年的贸易增加值率相对低一点.只有8%,1996~2002年平均来料加工增加值率为13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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