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靠性类有关在职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关于对质权如何适用于科学证据相关大学毕业论文范文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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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Williams v. Illinois案反映了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的对质权应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专家证言形式的科学证据,尤其是一个专家基于另一个未出庭专家制作的法庭科学报告而出庭作证时该如何适用对质条款.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对质权如何适用于科学证据问题上各方观点存在严重分歧,揭示了科学证据与对质权的持续紧张关系、对质权适用于科学证据的各种处理模式以及不同处理模式所显示的刑事诉讼价值取舍与平衡.Williams v. Illinois案的判决意见对中国刑事鉴定意见对质制度的规范化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关 键 词 :对质权;科学证据;证言性陈述;《联邦证据规则》第703条;Williams v. Illinois

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

美国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所有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应当享有等与不利于他的证人对质的权利”,此即美国刑事诉讼中被告所享有的宪法性权利――对质权. “Confrontation”这个单词,学界通常将其译为“对质”或“质证”.尽管对质原则已经确立并且为人们广泛接受,但是对于应当怎样广义地解释这一原则仍存在争论.(参见:克米特L霍尔. 牛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南[M].2版许明月, 夏登峻,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024-1025.)

198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Ohio v. Herschel Roberts一案确立了对质条款适用于传闻陈述的“可靠性标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Ohio v. Herschel Roberts一案中裁决,“传闻陈述者如果不出庭接受交叉询问,则对质条款通常要求证明其不能到庭并且该陈述具有可靠性保障,否则该传闻陈述不可采.可靠性保证可基于根深蒂固的传闻例外情形而予以推定,而在其他情况下,如果一项传闻陈述不具有特定的‘可信性标记’,则该传闻陈述必须被排除”,此即罗伯茨标准,也称为“可靠性标准”.参见:Ohio v. Herschel Roberts, 100 S.Ct. 2531(1980),at 2534.

;2004年,联邦最高法院通过Crawford v. Washington 参见:Crawford v. Washington, 124 S.Ct. 1354(2004).

一案推翻了Roberts判例,将对质条款仅适用于“证言性陈述”;随后,联邦最高法院又分别在2009年及2011年通过Melendez-Diaz v. Massachusetts 参见:Melendez-Diaz v. Massachusetts,129 S.Ct. 2527(2009).、Bulling v. New Mexico

参见:Bulling v. New Mexico,131 S.Ct. 2705(2011).

两判例将“证言性陈述”从传统证人证言扩张至法庭科学报告(专家证言),对质权的适用范畴由此扩展至科学证据美国学者的文章中将科学证据(scientific evidence)与专家科学证据(expert scientific evidence)、科学的专家证言(scientific expertise)、科学意见(scientific opinion)、专家意见(expert opinion)、专家证据(expert evidence)视为同义语,认为科学证据属于专家证言的范畴.因此本论文及所涉判例将 “科学证据”、“专家证言”、“法庭科学报告”术语均视为相同含义术语而在不同语境下混合使用.

范畴,对质条款的适用范围达到了历史上的巅峰时刻.

然而,联邦最高法院始终未明确定义“证言性陈述”,由此导致“证言性陈述”的内核与边界含混不清,对质权多大程度上适用于科学证据范畴这一问题成为困扰联邦法院系统的梦魇.该问题在联邦最高法院2011年12月6日开始审理的Williams v.Illinois 参见:Williams v. Illinois,132 S.Ct. 2221(2012).

一案中得以全面显现.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被要求就一份DNA报告是否属于“证言性陈述”并受对质条款约束这一问题做出最终裁决.

Williams案集中反映了科学证据与对质权的持续紧张关系,全面展现了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在对质权如何适用于科学证据问题上的严重分歧,揭示了对质权适用于科学证据的各种处理模式以及不同处理模式所显示的刑事诉讼价值取舍与平衡.

一、Williams v.Illinois案的基本案情

2000年2月10日晚,22岁的L.J被一陌生男子尾随并强奸.警方采集L.J血液样本及阴道拭子,并送至伊利诺斯州警察局(ISP)实验室.在初步检测确定阴道拭子上可能含有精液后,ISP实验室于2000年11月将阴道拭子送至马里兰州的Cellmark Diagnostics实验室进行检验,并于2001年3月收到了Cellmark出具的DNA检测报告.随后,ISP实验室的法庭科学专家Sandra Lambatos将Cellmark报告中的DNA图谱录入州DNA数据库并进行搜索比对,结果显示: Cellmark报告的DNA图谱与威廉姆斯的DNA图谱相符.2001年4月17日,警察组织列队辨认,L.J指认威廉姆斯为性侵她的人,随后威廉姆斯被以强奸、绑架、抢劫罪名指控,被告选择了法官审(而非陪审团审判).

初审于2006年4月开始,涉及本案争议的即是控方专家Sandra Lambatos的专家证言.作为法生物学及DNA分析专家,Sandra Lambatos女士在主询问中就同一认定进行说明,即在对两个DNA图谱(即Cellmark报告中的精液DNA图谱与嫌疑人Williams的血液样品DNA图谱)进行比对过程中,一个DNA专家依赖另一个DNA专家的检验结果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二者是否比对相符的专家意见,这是一个普遍接受的实践.然而在辩方看来,控方对Sandra Lambatos进行的以下询问及Lambatos的回答是存在争议的: 控方:从受害人L.J处提取的阴道拭子中的精液中所检出的男性DNA图谱(即指Cellmark报告的DNA图谱)与威廉姆斯血液样品的男性DNA图谱经计算机比对是否相符?

Sandra Lambatos:是的,二者相符.

辩方认为,Lambatos并未参加Cellmark实验室的检验工作,也不知晓Cellmark报告中的基因图谱是否源自受害人L.J的阴道拭子;控方本应传唤Cellmark实验室人员出庭说明Cellmark的DNA图谱是否源自送检阴道拭子,然而控方并未传唤Cellmark实验室人员,而只是传唤Lambatos出庭,并通过Lambatos的推论性话语引入了作为传闻的Cellmark的DNA图谱,因此侵犯了被告的对质权.据此,辩方基于对质条款要求排除Lambatos有关Cellmark实验室检验环节的证言.

初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争点仅涉及证明力问题,而不涉及证据排除问题;同时,针对对质权异议,初审法院认为Lambatos援引Cellmark报告并非是为了证明所主张事实的真实性,而是为了解释(Lambatos的)专家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基础这一有限目的,因此Lambatos的证言是基于Cellmark报告所作出的独立、客观的判断,Cellmark报告并不属于证言性陈述因而不受对质条款约束.据此,初审法院驳回了辩方有关Cellmark报告实质上构成证言以及Lambatos的专家意见侵犯了被告对质权的主张,初审法院判决认定威廉姆斯有罪.

威廉姆斯不服初审判决,分别于2008年8月27日、2010年7月15日上诉至州上诉法院、州最高法院,两级法院均驳回了辩方的对质权异议,维持了初审法院判决.2010年12月17日威廉姆斯向联邦最高法院申请调卷令,2011年6月28日联邦最高法院予以批准,并于2012年6月18日做出最终裁决.本文所关注的即是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及由此引发的争议.

二、相关历史判例及法律背景

(一)对质权适用于传统证言的历程:Crawford v. Washington (2004)―Davis v. Washington (2006)、Hammon v. Indiana (2005)―Michigan v. Bryant (2011)

2004年,联邦最高法院在Crawford v. Washington在Crawford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被告的妻子Sylvia Crawford在警察局询问中所做的陈述是证言性的,在被告因其妻子主张配偶特免权而没有机会进行交叉询问的情况下,下级法院采纳其妻子的陈述违反了宪法第六修正案的对质条款.

判例中指出,“对质条款禁止采纳未出庭证人的证言性陈述,除非陈述人不能到庭,并且被告人在先前已经被给予了交叉询问的机会” 参见:Crawford v. Washington, 124 S.Ct. 1354(2004) ,at 1359-1363.,确立了传闻陈述适用对质条款的“证言性陈述标准”,从而推翻了1980年Roberts判例所确立的“可靠性标准”.然而,Crawford判例对“证言性陈述”并未给出一个明确定义,联邦最高法院的意见是将定义“证言性陈述”的任务“留待将来” 参见:Crawford v. Washington, 124 S.Ct. 1354(2004) ,at 1374..

随后,在Davis v. Washington在该案中,Davis因违反隔离令(no-contact order)并殴打被害人Michelle McCottry而受到刑事指控.审判时控方并未传唤Michelle McCottry出庭作证,而是使用了Michelle McCottry拨打911报警时就警察讯问所做回答的录音作为证据,Davis提出了对质权异议.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定该案中911录音属于持续紧急情况下被害人针对警察讯问所作陈述,不属于证言性陈述,因而采纳该录音并未侵犯被告的对质权.

和Hammon v. Indiana在该案中,Hammon因殴打其妻子Amy而受到刑事指控.审判时控方并未传唤Amy出庭作证,而是使用了警察到达现场后在隔离开Hammon和Amy的情况下对Amy所做的、经宣誓的正式讯问笔录作为证据,对此Hammon提出了对质权异议.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定该案中Amy针对警察讯问所作的、经宣誓的正式讯问笔录是证言性陈述,因为讯问目的不是针对持续紧急情况,而是为收集指控证据,因此采纳Amy的书面证言侵犯了被告的对质权.

两起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进行合并审理并在判决中指出,“如果陈述是在警察讯问的过程中做出,而当时的情形客观地表明讯问的主要目的是帮助警察应对持续的紧急情况,则该陈述就不是证言性的(即不受对质条款约束).如果当时的情况客观地表明没有持续的紧急情况,而且讯问的主要目的是为日后刑事诉讼提供指控证据,则该陈述就是证言性的(即受对质条款约束)”. 参见:Davis v. Washington, Hammon v. Indiana,126 S.Ct. 2266 (2006) ,at 2273-2274.

此即“证言性陈述”定义的“主要目的标准”依据上述界定,“主要目的目标”其实可以分为两个子标准,即“紧急情况标准”(the ongoing emergency test)与提供审判证据的“指控标准”(the accusation test),前者不属于“证言性陈述”(即属于“非证言性陈述”),后者属于“证言性陈述”.,通过该界定,对质条款仅适用于证言性陈述,并通过“主要目的标准”初步勾勒出“证言性陈述”的内核与边界,解决了对质权适用范围的问题;随后联邦最高法院更是直截了当地指出,“根据克劳弗德案等对质条款不适用于非证言性的庭外陈述” 参见:Whorton v. Bockting,127 S.Ct. 1173,1184(2007).. 但是,证言性陈述的“内核”与“边界”在何处、有无一个清晰的界线,戴维斯标准与克劳福德标准均未解决这一问题.这一问题在2011年联邦最高法院审理Michigan v. Bryant案2001年4月29日凌晨3:25,密歇根州警察受理一起枪击案报警,随后在底特律一处加油站停车场发现了因受枪伤而生命垂危的Anthony Covington.在救护车到达前几分钟,警察询问Covington有关枪击案发生过程、地点及枪手情况,Covington均予以回答并说“Rick”是枪杀他的凶手;随后,Covington被迅速送医院抢救,但于几小时后不治身亡.该案初审时值联邦最高法院的Crawford判例及Davis判例最终判决之前,警察出庭就被害人Covington临终前向警察所作陈述出庭作证,依据该证言及其他证据,陪审团以二级谋杀裁定Bryant有罪.涉及对质权异议的是Covington临终(激情)陈述是否属于证言性陈述,联邦最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Davis判例是类似本案情形的有约束力的先例,Covington临终前向警察所作陈述不是证言性陈述,因此初审法院采纳该陈述并未侵犯被告的对质权.

时再次显现,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裁定死者Anthony Covington向警察所作临终陈述不是“证言性陈述”,因为警察的讯问目的在于回应“持续紧急情况”.联邦最高法院在评估何为“持续紧急情况”时,不再仅仅依靠对被害人所造成的危险,而将其评估重点转向于对执法官员及公众造成的持续危险 参见:Michigan v. Bryant, 131 S.Ct. 1143,at 1146-1149.

,因此Bryant案扩展了戴维斯案就“持续紧急情况”的认定范畴.这一判决招致斯卡利亚、金斯伯格大法官以及众多评论者的批评,他们认为,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持续紧急情况”的扩展性解释,无疑敲响了克劳福德的丧钟,批评者担心控方不经对质而使用几乎所有陈述,只要警方辩称其获取证言是为了应对针对公众安全的潜在威胁这一目的,因此对质条款为被告设计提供的保障功能事实上不能为被告提供任何保障 参见:Richard D. Friedman, Preliminary Thoughts on the Bryant Decision[EB/OL].[2014-03-01]. http:// confrontationright.blogspot./2011/03/preliminary-thoughts-on-bryant-decision...

上述判例体系反映了对质权适用于传统证言(尤其是警察讯问)的历程,然而由于“证言性陈述”标准的不确定性,其势必导致对质权适用范围模糊不清,预示着对质权适用于科学证据时可能面临着更为复杂的局面.

(二)对质权向科学证据领域的扩张[1]:Melendez-Diaz v. Massachusetts(2009年)、Bulling v. New Mexico(2011年)

在Crawford的里程碑式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始终未回答法庭科学实验室检验报告这类科学证据是否属于“证言性陈述”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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