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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义乌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委直属有关单位,有关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级有关单位:为认真做好2016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等文件精神,经我委研究,并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原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16〕131号)等文件规定(见附件1),认真做好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推荐工作.其中原省卫生厅直属单位应符合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厅直属单位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6〕51号)规定,晋升社区卫技资格应符合原省人事厅,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1号)等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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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共设置99个专业,申报对象应严格按卫生技术人员的准入要求,所从事专业工作及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选择相应专业进行申报,不得随意选择,更改申报专业.医,护类专业应符合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及相应注册规定(见附件2).申报临床类,中医类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限报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
三,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评审上报材料目录和要求》(见附件3),认真做好上报材料的审核,整理等工作.
四,申报对象必须参加我委统一组织的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考试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考试的时间及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五,申报采取网络和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对象在网上填写个人申报信息(网址:zcsb.zjwst.gov.),所在单位对个人填报信息要认真审核,并经本人确认签字后,再经当地卫生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推荐,并逐级上报.
六,从2016年度起,省,市级医疗(不含急救中心,疗养院等)和疾控机构的医生,需按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6〕204号)规定,完成相应的下基层任务,申报时提供《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记录表》.
七,从2016年度起,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所提交的学历,论文,科研,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继续医学教育,病例等各类材料,取得时间截止为申报当年6月30日.申报对象任现职时间仍计算到申报当年年底.
八,按照省人力社保厅有关文件要求,为防止申报中"挂靠"行为,申报对象须提供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近3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对象须提供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九,为加强对申报对象专业实践的工作数量与质量的考核评价,所有申报对象需提交《专业技术工作实例表》(见附件4),并经2位同行专家(需具备正高级职称)评议(专家评议实例情况表见附件5),申报临床类专业人员还须填报《住院(门诊)病例一览表》(见附件6).
十,医学院校后期临床教师,兼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严格限制在附属医院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后期临床教师.除具备规定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外,必须是近三年来未间断临床医疗工作,并具有相应(或高于)现申报卫技资格的教师资格.
十一,转评或兼评卫技资格,社区系列资格转评非社区系列资格的,必须任现职满1年,除具备规定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外,申报正高级资格的须额外提交在取得现有资格后发表的一级论文1篇,申报副高级资格的须额外提交在取得现有资格后发表的二级论文1篇.
十二,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提交的学历,论文,《专业技术工作实例表》,下基层情况等申报材料的审核,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还可探索开展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等工作.今年,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卫生工作"双下沉"要求,将对下基层情况等申报材料进行检查.
十三,《申报情况综合表》,《专业技术工作实例表》,《住院(门诊)病例一览表》等个人所有申报材料上报前要求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单位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将结果报我委人事处备案.对弄虚作假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四,评审材料要求在2016年8月10日前报我委人事处.其中副高级评审权单位报送评审人员名册.对逾期或不符合要求的报送材料,我委不予受理.
十五,申报对象须缴纳评审费280元,由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和有关单位统一收缴后汇给我委,帐号: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33001613535050006389,省建行业务经营部,并在用途栏内注明"卫技高级职称评审费"字样.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各地区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以确保2016年度评审工作的顺利完成.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联系人:黄卫华,联系:0571-87709029.本通知要求传达到有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对象的单位.
附件:1.浙江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主要文件依据
2.浙江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目录
3.评审上报材料目录和要求
4.专业技术工作实例表
5.专家评议实例情况表
6.住院(门诊)病例一览表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浙江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
主要文件依据
一,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
二,原省卫生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加强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卫发〔2016〕131号)
三,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文件依据及要点摘录〉的通知》(浙卫人〔2016〕36号)
四,原省人事厅,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1号)
五,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浙卫发〔2016〕149号)
六,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厅直属单位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6〕51号)
七,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2016年版)的通知》(浙卫办人〔2016〕2号)
八,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6〕204号)
九,原省卫生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援藏等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16〕27号)
十,原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实行继续教育与职称晋升挂钩的通知》(浙卫发〔2003〕64号)
附件2
浙江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目录
序号申报专业执业
类别执业范围备注1全科医学临床全科医学2内科学临床内科3心血管内科学临床内科4呼吸内科学临床内科5消化内科学临床内科6肾内科学临床内科7神经内科学临床内科8内分泌学临床内科9血液病学临床内科10传染病学临床内科11风湿与临床免疫学临床内科12急诊医学临床急救医学13重症医学临床重症医学,内科14普通外科学临床外科15骨外科学临床外科16胸心外科学临床外科17神经外科学临床外科18泌尿外科学临床外科19小儿外科学临床外科,儿科20烧伤外科学临床外科21整形外科学临床外科22康复医学临床康复医学23妇产科学临床妇产科24计划生育临床计划生育限评审正高25儿科学临床儿科26眼科学临床眼耳鼻咽喉27耳鼻咽喉科学临床眼耳鼻咽喉28皮肤与性病学临床皮肤病与性病29精神病学临床精神卫生30肿瘤内科学临床内科31肿瘤外科学临床外科32肿瘤放射治疗学临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