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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94-2016
现批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94-2016,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3.2.2,4.2.1,6.3.1,6.4.1,7.2.3,8.1.3,8.2.4,8.2.5,8.3.2,8.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94-2003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四月七日发布日期:2016/04/07实施日期:2016/10/01替代标准:CJJ94-2003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5]84号)的要求,本规范由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室内燃气管道安装及检验,5燃气计量表安装及检验,6家用,商业用及工业企业用燃具和用气设备的安装及检验,7商业用燃气锅炉和冷热水机组燃气系统安装及检验,8试验与验收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增加了铝塑复合管的连接,燃气管道的防雷接地,敷设在管道竖井内的燃气管道的安装,沿外墙敷设的燃气管道的安装等方面的规定,
2增加了燃气计量表与燃具,电气设施的最小净距要求,燃气计量表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等要求,
3增加了燃气热水器和采暖炉安装及烟道安装的要求等,
4增加了调压装置安装,监控系统安装的要求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小酱坊胡同甲40号,邮政编码:100032).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城市燃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
成都康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国际铜业协会(中国)
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吉林省中吉大地燃气集团般份有限公司
重庆前卫克罗姆表业有限责任公司
佛山市日丰企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圣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振威燃气安装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成都共同管业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戚大明罗庆朱立建严茂森白丽萍吴珊杨永慧井帅姜国芳黄炜李白千易洪斌
本规范审查人:金石坚李恒敬杜霞元永泰于京春陈秋雄张琳沈其铭李美竹黄崇智洪运来魏秋云顾书政
1总则
1总则
1.0.1为统一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与质量验收,保证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安全供气,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供气压力小于或等于0.8MPa(表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居民住宅,商业用户,燃气锅炉房(不含锅炉本体),实验室,工业企业(不含用气设备)等用户室内燃气管道和用气设备安装的施工与质量验收.
1.0.3燃气室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接通燃气的工作应由燃气供应单位负责.
1.0.4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与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术语
2.0.1城镇燃气室内工程indoorgasengineering
指城镇居民,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户内部的燃气工程系统,含引入管到各用户燃具和用气设备之间的燃气管道(包括室内燃气道及室外燃气管道),燃具,用气设备及设施.
2.0.2室内燃气管道internalgaspipe
从用户引入管总阀门到各用户燃具和用气设备之间的燃气管道.
2.0.3引入管servicepipe
室外配气支管与用户室内燃气进口管总阀门(当无总阀门时,指距室内地面1.Om高处)之间的管道.含沿外墙敷设的燃气管道.
配气支管指最靠近燃气用户的室外燃气配气管道.
2.0.4管道组成件pipingponents
用于连接或装配管道的元件.它包括:管子,管件,法兰,垫片,紧固件,阀门,挠性接头,耐压软管及过滤器等.
2.0.5钎焊连接capillarysolderingorbrazing
将熔点比母材低的钎料与母材一起加热,在母材不熔化的情况下,钎料熔化后润湿并填充母材连接处的缝隙,钎料和母材相互溶解和扩散,从而形成牢固的连接.
2.0.6硬钎焊连接brazingjointing
钎料熔点大于450℃的钎焊连接.
2.0.7目视检查observewitheye
通过眼睛并可辅以必要的检查工具,对安装质量进行检查的方法.
2.0.8管道暗埋pipingembedment
管道直接埋设在室内墙体,地面内.
2.0.9管道暗封pipingconcealment
管道敷设在管道井,吊顶,管沟,装饰层等内.
3基本性能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承担城镇燃气室内工程和燃气室内配套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与承包范围相应的资质.
3.1.2从事燃气钢质管道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书,且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间断焊接时间超过六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合格.
3.1.3从事燃气铜管钎焊焊接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并持相关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3.1.4从事燃气管道机械连接的安装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并持相关部门签发的上岗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3.1.5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必须按已审定的设计文件实施.当需要修改设计文件或材料代用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3.1.6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制定施工方案,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3.1.7在质量检验中,根据检验项目的重要性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主控项目必须全部合格,一般项目经抽样检验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不应低于80%,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
3.1.8工程完工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或投入使用.工程验收的组织机构应符合相关规定.
分项工程验收宜按本规范附录A表A.0.1的要求填写验收结果,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宜按本规范附录A表A.0.2的要求填写验收结果,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宜按本规范附录A表A.0.3的要求填写验收结果.
3.1.9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通过返修或采取安全措施仍不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时,不得对该项目验收.
3.1.10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和燃具,用气设备燃烧器采用的额定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3.1.11当采用计数检验时,计数规定宜符合下列规定:
1直管段:每20m为一个计数单位(不足20m按20m计),
2引入管:每一个引入管为一个计数单位,
3室内安装:每一个用户单元为一个计数单位,
4管道连接:每个连接口(焊接,螺纹连接,法兰连接等)为一个计数单位.
3.2材料设备管理
3.2.1国家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许可证或特殊认证的产品,产品生产单位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施工单位必须在安装使用前查验相关的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安装使用.
3.2.2燃气室内工程所用的管道组成件,设备及有关材料的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文件,燃具,用气设备和计量装置等必须选用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不合格者不得选用.
3.2.3燃气室内工程采用的材料,设备及管道组成件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及设计文件组织检查验收,并填写相应记录.验收应以外观检查和查验质量合格文件为主.当对产品的质量或产品合格文件有疑义时,应在监理(建设)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相关单位按产品检验标准分类抽样检验.
3.2.4对工程采用的材料,设备进场抽检不合格时,应按相关产品标准进行抽测.抽测的材料,设备再出现不合格时,判定该批材料,设备不合格,并严禁使用.
3.2.5管道组成件和设备的运输及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组成件和设备在运输,装卸和搬动时,应避免被污染,不得抛,摔,滚,拖等,
2管道组成件和设备严禁与油品,腐蚀性物品或有毒物品混合堆放,
3铝塑复合管,覆塑的铜管,覆塑的不锈钢波纹软管及其管件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库房或棚内,不得露天存放,应远离热源且防止阳光直射,
4管子及设备应水平堆放,堆置高度不宜超过2.Om.管件应原箱码堆,堆高不宜超过3层.
3.3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3.3.1在施工过程中,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交接双方应共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并应做书面记录.
3.3.2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进行.
3.3.3燃气室内工程验收单元可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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