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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水利部决定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及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受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被计入不良行为档案,或者在审计,监察,稽察,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删除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二)项,第二部分第(二)项和第三部分第(二)项中的"(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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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将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三)项第1段修改为"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含正在承担,下同)1项Ⅱ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2项Ⅱ等(堤防2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中的挡,泄,导流,发电工程之一的,可视为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
五,将附件一第二部分第(三)项第1段修改为:"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3项Ⅲ等(堤防3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400万元."
六,将附件一附表1有关专业资质等级配备监理工程师的人数修改为: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4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8人,总监理工程师7人,乙级,监理工程师2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5人,总监理工程师3人.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2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5人,总监理工程师4人,乙级,监理工程师1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3人,总监理工程师2人.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2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5人,总监理工程师4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6年5月14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资金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七条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堤防3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执行.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以下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同时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乙级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担淤地坝中的骨干坝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二.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各类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三.
(四)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
可以承担各类各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业务.
第三章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
第八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附件一)规定的资质条件.
监理单位资质一般按照专业逐级申请.
申请人可以申请一个或者两个以上专业资质.
第九条监理单位资质每年集中认定一次,受理时间由水利部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监理单位分立后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以及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或者资质延续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但是,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水利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一条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三)验资报告,
(四)企业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及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申请晋升,重新认定,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
(三)近三年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水利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水利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水利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水利部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评审和公示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水利部提交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并附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水利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分立的,应当自分立后30个工作日内,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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