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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08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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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人事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济军生产基地教育处,各民办学校,市直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推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教育对象与内容

凡取得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均属继续教育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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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周期管理以学年为计算单位,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完成的继续教育学分计算为当年的学分.本周期为200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中小学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应接受不少于120学时的培训培训结束后,须完成培训周期内相应的继续教育任务.

二、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办法

(一)职业道德教育学分折算

其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心理健康教育等.教师认真学习《新时期师德精神的颂歌》和新修订的《山东省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师德教育资料,新课程培训在教学改革实践过程中,将先进的教育理念转化成教育教学行为,保证基础教育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的健康发展.

(五)规范化培训学分折算

1.参加提高学历或第二学历进修(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作为规范化培训,取得毕业(结业)证书者,当年计20学分,凭主办院校成绩证明,自考《课程合格证》,按结业1科计5学分.

2.参加培训者培训属于规范化培训范围,凭组织部门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计10学分.

3.参加校长提高培训,高级研修或骨干培训作为规范化培训,凭合格证书计规范化培训10学分.

4.取得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区级培训合格证书者,凭合格证书分别计10学分,8学分,6学分和4学分.

5.经过普通话培训,测试后,取得符合相应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者(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不低于二级乙等,其中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计3学分.

(六)其它灵活性培训学分折算

1.在本周期内,参加优质课竞赛(各级教科研部门组织的,其它部门组织的应降低一个层次)获奖者,凭获奖证书省级及以上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0,8,6学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8,6,4学分,县区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6,4,2学分,参加示范课,公开课者,凭有关证明省级,市级,县区级分别计6,4,2学分,同一项内容不重复计分.

2.撰写论文在报刊(其级别以刊号为准)上发表,凭报刊原件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区级分别计10,8,5,2学分,论文评选(其级别以主办单位为准,其它以主办单位的层次确定,教育学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应降低一个层次确定),凭获奖证书,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0,8,6学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8,6,4学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6,4,2学分,县区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记4,2,1学分,同一篇文章只计最高等次及学分.

3.教师参加多媒体课件及专题学习网站评比,凭获奖证书计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0,8,6学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8,6,4学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6,4,2学分.

4.编写教育方面的正式出版的教材,专着者,按每章计3学分.

5.承担课题研究或教改实验,主研人员凭结题鉴定证书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区级分别计8,6,4,2学分,协研人员按主研人员相应学分折半计算,取得教育教学科研成果,主研人员凭获奖证书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区级分别计10,8,6,4学分,协研人员按主研人员相应学分折半计算.

6.参加各类应急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凭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培训通知要求或培训部门结业证书,按每天5学时,每5学时折算1学分计算.

7.参加校本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和区县级及以上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者,凭学校签字盖章的学习证明和教师本人学习笔记,按每天5学时,每5学时折算1学分计算.本项目培训学分每年不超过8学分.

(七)有关说明

1.各学校开展的各种形式,内容的培训活动,必须于每学期初将《东营市中小学教师培训活动申报表》(样表见附件2)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人事部门备案,方可视为有效培训.

2.中小学教师参加各类培训(含竞赛,论文等)原则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培训机构和人事部门组织的,或受教育行政部门,人事部门委托组织的,才能纳入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范畴.

3.教育系统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如教辅人员)继续教育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4.全市幼儿园,职业中学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程序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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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教师在接受继续教育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任职单位登记员处进行登记,登记员先审核原件并核对复印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字,将继续教育内容,规定折算的学分填入全市统一样式的《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卡》(样表见附件3),收集其证明材料复印件装入教师继续教育人头档案.每学年结束时(7月初),登记员应对每位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卡进行统计并签字,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章后,上报各县区教育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负责教师继续教育部门(或教师进修学校)进行年度审核.

教师任职单位每年应将每位教师年审的学分情况予以张榜公布.新任教师培训学分不予登记,经培训机构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培训机构颁发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东营市新教师培训结业证书》.

(二)审核.每年7月为继续教育年度审核时间.东营市教育局,各县区教育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负责确定专人根据有关规定对各中小学校上报的《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卡》上记载的内容,学分及其证明材料复印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后在登记卡上签字盖章,将审核的学分填入其《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并对学分逐年进行累计,对当年完成规定学分者在其《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上注明"完成",未完成的注明"未完成",对周期审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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