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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价格评估鉴证工作通讯

2016年第10期总第65期

本期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6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0日起施行.

◎山东省物价局公布《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目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

◎全省涉案果树价格认定操作规范研讨会于9月27日在泰安举办,来自全省部分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业务骨干和当地林果专家,以及山东省林业厅经济林管理站,山东省果树研究所,山东农业大学林学院的专家,教授共30余人参加了研讨.

◎诸城市物价局价格认证工作大力推行"五个严把关".

目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文发布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上报涉案果树价格认定有关技术参数的通知》

◎业务讨论

△关于涉纪案件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交通事故车物定损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简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三个热点问题

◎案例分析

△城中村房屋价格鉴定

◎工作动态

△山东省涉案果树价格认定操作规范研讨会在泰安市举办

△诸城市物价局价格认证工作大力推行"五个严把关"

△莱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启用自主开发的《价格信息采集和档案管理系统》

△莱西市开展单位作风建设及服务质量问卷调查活动

△山东省机动车辆配件报价中心数据更新动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21号

(2016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6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0日起施行)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本文出处:http://www.sxsky.net/xie/07047109.html

第九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机,移动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山东省物价局

关于公布《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目录》的通知

鲁价综发〔2016〕5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

山东省物价局

2016年5月23日

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目录

类别定价项目定价部门定价范围定价形式备注一,

,

格1.建筑工程类检验检测服务费(1)建设工程试验检测费省物价局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政府指导价(2)建筑材料检验检测费省物价局建筑材料检验检测政府指导价(3)施工质量检测鉴定技术服务费省物价局施工质量检测鉴定政府指导价2.规划技术服务费省物价局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政府指导价3.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费省物价局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政府指导价4.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省物价局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政府指导价5.安全评价检测服务费(1)防雷安全性能评价检测费省物价局防雷设施安全性能评价检测政府指导价(2)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省物价局地震安全性评价政府指导价(3)消防安全评价费省物价局消防安全评价政府指导价(4)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省物价局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政府指导价(5)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检测费省物价局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检测政府指导价6.机动车检测鉴定费(1)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费省物价局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政府指导价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2)汽车技术鉴定费省物价局汽车技术鉴定政府指导价7.垄断及竞争不充分的有形市场交易服务费(1)房产交易服务费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房产交易服务政府指导价(2)工程交易服务费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工程交易服务政府指导价(3)产权交易服务费省物价局产权交易服务政府指导价(4)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省物价局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政府定价授权市人民政府在省规定范围内制定本地价格(5)船舶交易服务费省物价局船舶交易服务政府指导价8.信息服务费(1)水文专业有偿服务费省物价局水文机构提供的有关水文专业服务政府指导价(2)电子结算服务费省物价局人民银行电子结算网点服务政府指导价9.培训费(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基准价格政府指导价授权市人民政府在省规定范围内制定本地价格(2)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费省物价局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政府指导价(3)船员适任培训费省物价局船员适任培训政府指导价(4)其他培训费省物价局具有垄断或竞争不充分的培训服务政府指导价省管以外部分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10,人才服务收费(1)人才流动服务收费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政府指导价(2)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费省物价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政府指导价11,生猪屠宰费省物价局生猪屠宰政府定价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12.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金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省直管公有住房政府指导价省管以外的政府公有住宅,向城镇低收入家庭出租的廉租住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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