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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江大学教师资格审查作业规则
89.04.12(89)校人字第0836号函公布
90.11.1290学年度第5次校教师评审委员会修正通过
90.12.03(90)校人字第3484号函公布
93.11.1293学年度第5次校教师评审委员会修正通过
93.11.24(93)校秘法字第024号函公布
94.11.1194学年度第6次教师评审委员会修正通过
94.11.25室秘法字第0940000043号函公布
97.05.1497学年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第1-1次会议修正通过
97.06.04室秘法字第0970000021号函公布
98.05.1398学年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第1-1次会议修正通过
98.06.12室秘法字第0980000017号函公布
99.05.1499学年度教师评审委员会第2-2次会议修正通过
99.06.09室秘法字第0990000014号函公布
100.06.01第次会议修正100.08.11处秘法字第1000000008号函公布
101.05.23101学年度教师评审委员会第1-3次会议修正通过
101.06.29处秘法字第1010000057号函公布
第一条为办理教师资格自行审查作业,特订定教师资格审查作业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悉依本规则办理.
怎么写教师评审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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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教师升等案件之申请,推荐与审查,依本校「教师升等规则」,「教师教学服务成绩考核规则」,各教学一,二级单位之「教师升等审查规则」办理.
第三条教师升等之程序为:
一,由教师提出申请,发聘单位收件初核资料後函人力资源处复查,论着统一编号,退发聘单位提系级教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系教评会)初审.
二,系教评会初审通过後移院级教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院教评会)初审,外审,复审.
三,院教评会复审通过後将着作,资料送人力资源处复核後移本校学审术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学审会)外审,系,院教评会不通过者将审查资料并同会议纪录送人力资源处备查.
四,学审会外审结果由人力资源处函送所属教学一级单位,学审会外审通过者始得检齐相关表件装订後,送回人力资源处提校教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教评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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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升等案经校教评会通过後由人力资源处报教育部核发教师资格证书.
第四条八十六年三月廿一日教育人员任用条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讲师证书,继续任教未中断之专任讲师取得博士学位者,得以博士论文及其他着作申请升等专任副教授,其升等之程序为:
一,由教师提出申请,发聘单位收件查核资料後函人力资源处初核资料,论着统一编号,退发聘单位提系教评会初审.
二,系教评会初审通过後移院教评会复审.
三,院教评会复审通过後将着作,资料送人力资源处复核後移学审会外审,系,院教评会不通过者将着作资料并同会议纪录送人力资源处备查.
四,学审会外审结果由人力资源处函送所属教学一级单位,学审会外审通过者始得检齐相关表件装订後,送回人力资源处提校教评会审议.
五,升等案经校教评会通过後由人力资源处报教育部核发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新聘教师以经历及着作审查教师资格之程序为:
一,由教师提出申请,发聘单位收件查核资料後函人力资源处初核,论着统一编号,退发聘单位提系教评会初审.
二,系教评会初审通过後移院教评会初审,外审,复审.
三,院教评会复审通过後依新聘教师评审程序提校教评会审议聘任资格.
四,校教评会通过後由所属教学一级单位将着作,资料送人力资源处移学审会外审.
五,学审会外审结果由人力资源处函送所属教学一级单位,学审会外审通过者始得检齐相关表件装订後,送回人力资源处提校教评会审议教师资格.
六,校教评会通过後由人力资源处报教育部核发教师资格证书,学审会外审不通过者即撤销其聘任.
第六条新聘教师以学历审查资格之程序为:
一,提聘单位检齐聘任相关资料,查明毕业学校是否列於教育部编印之参考名册後,对於学位论文应先审查是否符合水准,再提系教评会审议聘任资格.
二,拟聘教师具国外学历者,於系,所提聘前,应由教师自行完成入出境纪录查证及驻外单位学历验证,非列於教育部参考名册之学校,则检送学历查证相关资料送人力资源处办理.
三,系教评会审议通过後,移院教评会依教师评审程序审议.
四,拟聘教师经院教评会审查通过後,提校教评会审议,其专门着作(含学位论文)应由院级教评会送请校外学者或专家二人以上审查.
五,校教评会通过後,由提聘单位请当事人检送教师资格审查履历表及相关表件(含以国内,外学历办理者),专门着作(含学位论文)审查意见表,汇整後送人力资源处报教育部核发教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兼任教师如未具聘任职称教师证书者,须於本校累计授满四学期课程,方得依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办理教师资格审查,审查通过者依程序报请教育部核发教师资格证书,未通过者聘期届满不再续聘
第九条教师升等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升等案经各系,所初核後,於系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开会审议前至少五个工作日,由系,所函送人力资源处复查登记.
二,教师以着作办理审查者由系函送人力资源处备案查核之着作,资料,应详细列明所送论着名称,册数,由人力资源处统一编号,其後审查作业,均以此资料为准.
三,审查过程中除系,院级教评会初审决议要求调整原登记资料外,其余审查过程中均不得增减或更换所送资料.升等资料如与人力资源处备案资料不同,应注明原因函人力资源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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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