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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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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意见》(国发28号(国家发改委2007年第53号令)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着,具有较好引领和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市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大连海关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各部门按照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协调机制.市经信委作为牵头单位,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与管理,并具体负责组织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五条申请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大连市注册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少于3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含软件)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三)企业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或领域)中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四)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五)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建设和发展,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市场竞争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提供良好的发展条件,企业领导应兼任技术中心主任

(六)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技术创新绩效显着.

(七)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无偷税,骗税或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企业两年内无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六条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创新能力强,研发投入大的创新型企业,在销售收入和研发人员数量上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第七条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市经信委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申报材料内容如下:

1.《大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2).

2.《大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3).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5.企业名单

6.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明细表

7.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市经信委会同对进行核实

(四)市经信委会同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大连海关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五)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市重点发展产业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后,择优企业技术中心,市网站公示后,公布认定结果

第八条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自企业材料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第九条依据《大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条评价程序

(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每年5月30日前,将《大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3),《大连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5)报送市经信委.

(二)依据《大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市经信委组织专家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

(二)得分65分(含65分)至89分为合格.

(三)得分60分(含60分)至64分,警告.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年被警告,

3.逾期一个月未报送评价材料,

4.提供虚假评价材料.

第四章调整与撤销

第十二条企业由于改制,更名等重大事项,需要作更名调整的,应在办理手续后一个月内书面报告市经信委.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的企业,

(二)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企业自行要求撤销,

(四)企业有偷税,骗税和走私等违法行为,

(五)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市经信委将评价结果和调整与撤销情况,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第五章管理

第十五条申报技术中心的企业,申报材料和年度评价材料要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申请技术中心认定,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撤消其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六条因第十三条被撤销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七条无故不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企业技术中心正常活动,将给予警告,并督促所在企业进行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大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大经发〔2007〕50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大连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大连海关负责解释.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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