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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375号

原告:程沛炯,女,汉族,1961年10月12日出生.

被告:珠海市粤海国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国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亮,男,汉族,1979年10月17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小明,男,汉族,1983年6月7日出生,户籍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17号雁塔区人才中心.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程沛炯诉被告珠海市粤海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海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杨擎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沛炯,被告粤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粤海公司签订《粤海国际车位认购合同》(以下称《车位认购合同》),约定原告认购由被告开发的珠海市拱北国防路101号一区地下8号车位,建筑面积12.5平方米,总价款144400元,于2016年1月21日付清.《车位认购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支付了全部房款,但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车位的产权登记.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一,判令被告为原告所购买的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国防路101号一区地下车库8号车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二,判决被告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每日按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金.

被告粤海公司辩称:一,涉案标的系人防车位,不是商品房屋,原告将人防车位等同于商品房屋错误.

涉案标的二区地下车库第8号车位系人防车位,《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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