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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提高会计队伍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培养一批具有熟练会计操作技能,能够准确,客观地记账,算账,报账的初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具有综合分析能力,能够参与管理和决策的中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专业精深,熟悉国际惯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综合分析和决策能力强的高级会计管理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江苏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职能,包括: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本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本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四)组织推荐适合本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开发或确定适合本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平台,
(六)组织本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七)指导,监督本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八)监督,检查全省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八条各市,县(市)财政局,经备案的省主管部门(部委办局,总公司)财务部门在省财政厅领导下负责所属市,县(市,区),省主管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包括:
(一)制定市,县(市,区),省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具体实施措施,组织开展市,县(市),省主管部门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二)做好市,县(市,区),省主管部门所属企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审核,确认,记录工作,
(三)做好市,县(市,区),省主管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建档及档案管理工作,
(四)制定市,县(市,区),省主管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细则,对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备案登记,并向社会公示,
(五)管理,指导所属市,县(市,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引导和督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规范运作,
(六)协助省财政厅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九条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教育对象
第十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第四章内容与形式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八)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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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四)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五章学分管理
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证明,报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确认,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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