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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业大学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校学生工作处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分别由学生所在学院查阅本单位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的,报学生工作处研究处理.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填发学生证,正式取得新疆农业大学学籍,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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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在短期内能治愈的,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生工作处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符合入学体检要求者,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拒不参加健康复查的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逾期超过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相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经学生所在学院和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六条本科学制4年,本科生修业年限3-6年,最长修业年限包括休学期,民语言本科学生入学后预科学习1年,预科最长不超过2年,民语言本科学生修业年限不含预科阶段.专科(高职)学制,按照批准学制执行.
第七条本科学生施行弹性修业年限,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内,学生可以连续或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外,不论其他何种原因,自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起,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6年(民语言本科生不含预科),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取消学籍.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条预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者,应当于毕业前一年的9月填写《新疆农业大学提前毕业申请表》,所在学院对其政治思想,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等审查后,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最终须经自治区教育厅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被学校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考勤与请假
第九条学生要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早操,实习,劳动,军训,参加有关重要会议,政治学习等都应实行考勤.考勤分为迟到,早退,旷课,事假,病假等项.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前请假.个别因特殊情况事前确实不能请假,应事后及时补假,由准假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假,请假期满须及时到准假部门销假.假满仍不能返校上课者,要办理续假手续,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未办理续假手续,视为旷课.
第十条请假与审批手续
学生请假,必须持有书面假条及有关证明材料.
(一)学生请病假必须持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急诊除外),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病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和辅导员共同批准,一天以上五天以内者,由学生所在学院领导批准,五天以上十天以内者,由学生工作处批准,十天以上者,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确有特殊情况须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事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和辅导员共同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者,由学生所在学院领导批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者,由学生工作处批准,七天以上者,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三)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主管校领导同意,不得在教学计划规定的上课时间随意抽调学生从事其他活动.学生代表学校参加自治区或全国性文体比赛等活动需停课的,必须由活动主办单位统一提出书面申请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申请一式三份(附学生名单及所在学院,班级),分别送教务处,学生处,学生所在学院备案.
第十一条对旷课学生,以学期为单位,根据旷课时间的多少和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如何,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具体按照《新疆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五章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根据学校安排,修读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类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
第十三条免修
(一)未按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修读的课程,学生已具备一定的基础,经教学单位测试合格者,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即学生不参加听课,自学有关内容,完成课外作业,学习结束时必须参加考核.
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申请免修本学期有关课程,经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
通过国家或自治区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成绩合格者可以免修免考"计算机信息技术基础"课程,通过国家或自治区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成绩合格者可以免修免考"计算机应用技术基础"课程,过级后的成绩按70分记录.
非英语专业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可以免修免考英语课程,获得免修免考资格后的各学期英语成绩按90分登录记载.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含实验课程,实践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修.
(二)转学,转专业,留级,复学的学生,在转学,转专业,留级,复学前已取得合格以上成绩的课程符合现行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要求的,经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可以免修,并分别计入现学专业的必修,专业选修课学分.在现有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之外的课程按公共选修课记载.
(三)"直升本"学生的免修,按《新疆农业大学优秀普通专科生直升本科选拔与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重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关课程必须重修:
1,考核不合格且一次重考后仍不合格的公共课,普通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必须重修,
2,经教学单位提出并由教务处认定必须重修的课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不予评定成绩,成绩按"0"分对待,该课程必须重修:
1,理论教学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理论教学时数的1/3者,
2,实践性教学环节缺课累计达到规定教学时数1/3者,
3,实验,实习考核不合格者,
4,缺交课程作业达到1/3者(抄袭作业视为缺交作业),
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应在课程考核前一周审核学生考核资格,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送交学生所在学院,经复核后由学生所在学院的教学办负责通知学生本人.
(三)重修有关课程需按学分缴纳学费.未办理重修手续或手续不全者,不能参加重修.
第十五条补修
凡他校转入,校内转专业或"直升本"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按现行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确定其应补修的课程,制定补修计划,并参加有关课程的考核.
第十六条辅修
本科生在学习年限内,原专业(主修专业)一年级平均学分绩点达到规定值者,允许修读辅修专业,并参加规定的考核.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生必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类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及其个人档案,考核合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八条考核形式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在学籍管理中,考试,考查的课程同等对待.学生必须持考试证件方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核,并须遵守《新疆农业大学考试纪律》.
考核方式主要有: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课程论文,课程设计,实践(实验)操作测试等,也可采用其它方式考核或多种方式混合进行.
第十九条重考
公共课,普通基础课,专业基础课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允许参加重考.第一次重考时间安排在下一学期第6-8周期间.
第一次重考后成绩仍不合格的,可以申请参加同门课程的正考.下一学年度没有同门课程正考的,在下一学年度末的考试周单独安排一次该课程的重考.此后在毕业前不再单独安排考试.
实践性课程重考可在下一学年度合适的时间随后续班级安排或单独安排,实践课程重考仅限一次.
专业任选课,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不安排重修重考,可重新选修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或改选其他选修课程,考核成绩按合格课程的成绩记载,两类课程中有2个学分可互为弥补使用.
第二十条缓考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申请缓考者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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