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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医学院文件
辽医校字﹝2016﹞21号
关于印发《辽宁医学院2016年专业技术职务
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辽宁医学院2016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辽宁医学院2016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
附件2:辽宁医学院2016年评聘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附件3:辽宁医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申报材料认定的有关规定
附件4:辽宁医学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述职与论文答辩
的有关要求
附件5:辽宁医学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科答辩评议项
目及标准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辽宁医学院党政办公室2016年1月12日印发
附件1:
辽宁医学院2016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和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对我校学科建设,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导向性作用,根据国家,辽宁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人才培养为重点,以提升水平为目标,根据学科建设与学校发展的需要,引导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做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强化岗位聘任,根据需要合理设岗,规范评聘程序,完善评审标准,提高评审质量.在评聘工作中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脱颖而出,不断优化我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
第三条评聘范围
适用于聘任在学校及各附属医院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聘任在管理岗位及工勤岗位的人员,在没有政策规定的情况下,不能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二章评聘原则
第四条坚持突出重点,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坚持重视学术水平,突出业绩考核的原则.
第六条坚持德才兼备,实行师德,医德,教学,医疗考核一票否决的原则.
第七条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择优竞争的原则,整肃学术不端,杜绝学术腐败.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办公室设在学校人事处.其职责是领导,监督,检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能够公开,公平,公正地顺利进行.第四章评审政策及相关要求
第九条现聘任在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人员,在符合任职条件的前提下,可申报评聘上一层级岗位的最低等级.
第十条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式
(一)教师,辅导员中级以下职务,实验中级以下职务的评聘实行"评聘结合"方式,即通过学校评审便可直接聘任.
(二)卫生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行"考评聘结合"方式,即在辽宁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合格的前提下(免试人员及已取得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未聘人员除外),通过了学校的评审便可直接聘任.
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试的相关政策以文件规定为准.
(三)教育管理研究,辅导员(副高级以上),实验技术(副高级以上),图书,会计,出版,审计,编审,档案等我校无任职资格评审权的职称系列,其参评人员在符合学校评审条件的前提下,可按学校规定的任职年限提前一年参加学校的评审及答辩.通过后由学校推荐参加省里的资格考试及评审,待通过省主管部门资格评审获得相应任职资格后,学校将按照资格审批通过的时间予以聘任.
第十一条辅导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要求
(一)一线专职辅导员在评聘辅导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时,学校实行序列单列,指标单列,评审单列,评审按照突出思想政治工作业绩,注重思想政治教育科研能力和强调从事学生工作基本年限(连续从事辅导员工作五年以上)的原则进行.
(二)评聘辅导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要根据工作需要开设博客,有相应的博文.
(三)评审条件参照教师系列职务任职条件执行.
(四)聘任辅导员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除组织需要调动外,原则上聘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五年内不得调离辅导员岗位.否则,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自行解聘,并根据新岗位要求重新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以往经学校同意,通过省主管部门资格评审并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未聘人员,取得任职资格满五年时,根据学校岗位空余情况可直接聘任(附属医院卫生系列除外).
第十三条附属医院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方案,由各附属医院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自行制定,实施前报学校,第十四条新录用和调入我校(含附属医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按原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