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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教职改〔2016〕35
关于开展2016年全市教育系统
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在渝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委直属单位:
为顺利开展2016年全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16〕7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全市教育系统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报材料报送时间要求
(一)教师系列材料报送.由市教委组织评审的教师,实验技术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审材料,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市属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委直属单位以及其他委托评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于2016年8月18日—9月19日期间将电子材料报送我委职改办,逾期不予受理.
(二)非教师系列材料报送.市教委主管的市属高等院校和直属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等实际情况和相关评委会关于申报材料,时间和评审条件等要求,及时报送教师(实验技术)以外其它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申报评审材料,经市教委职改办初审同意并出具委托评审函后再报送相关评委会.2016年全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见附件1.
二、关于申报程序及材料报送要求
申报由市教委组织评审的教师和实验技术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严格按照《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渝职改办〔2016〕83号)和《关于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渝职改办〔2016〕122号)等要求开展申报和评审工作:
(一)本人申报.符合现行教师(实验技术,教育研究)系列申报条件的人员按《重庆市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要求》(附件2)准备申报材料,填写《重庆市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清单》(附件3),《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市教委教师职称申报系统自动生成),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其中,民办高校及其他聘用制教师的档案挂靠在市人才中心的通过市人才中心申报,在区县人才中心的向所在区县职改部门申报,未在各级人才中心的须提交有效的人事档案材料向其学校注册区县职改部门申报.
申报人员学历学位和学术论文(着作)须按以下要求进行审验:学历信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和打印,不能查证的应从本人档案中复印毕业生登记表并由单位人事部门盖章,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应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学术论文(着作)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检索,暂时不能查证的应提供由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包括期刊封面,扉页,目录,版权页等).
(二)单位推荐.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须认真核查申报人提交的有效证件原件,学历学位认证材料,学术论文(着作)检索审验材料,科技成果获奖材料等,结合考核及完成专业技术工作情况择优推荐.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还须将拟推荐人的《重庆市系列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在本单位公众场所进行公示(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申报人员集中公示,区县职改办应对无主管部门和非公单位申报人员集中公示),签署《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申报材料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不得报送.
所在单位经批准组建了教师中,初级评委会(评审推荐小组)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对拟推荐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一次性表决推荐(组建了学科组的评委会,必须先经学科组专家评议后投票推荐,再送校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一次性表决,表决结果符合规定票数后才能推荐上报).
推荐上报人员的申报材料须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未设纪监部门的单位由党组织)和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加盖部门印章并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按行政隶属关系报送区县(自治县)主管部门,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
(三)各地区职改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审查送评.各区县(自治县)主管部门,职改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在核查申报材料真实,准确,齐全并符合职称政策规定后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市教委教师职称申报系统自动生成)"呈报单位意见"栏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将《重庆市申报教师系列级专业技术资格送审名册》(市教委教师职称申报系统自动生成)打印一式二份,加盖公章,按规定程序报送市教委职改办.有特殊情况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如外语,计算机免试,三支,破格申报等)须填报相应审核表(附件4,5),按程序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申报材料再报送我委职改办参加评审.中央在渝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还须由其在渝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附件6)并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签章同意后报送我办.
(四)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今年试运行新开发的市教委教师职称电子申报系统.为了确保顺利开展全市教师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报送市教委职改办的申报材料需报送电子件和纸质件.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三,关于新批准成立的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要求
(一)新批准成立的高职院校教师申报评审.应在批准成立起(以市政府批文为依据)三年内有计划地完成由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系列向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系列过渡工作.
(二)过渡期内的高职院校高级讲师转评副教授的学术成果及高校任教经历要求.仍按照渝教职改〔2004〕4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即凡从事高等职业教育1年及以上并且取得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以来在正式公开刊物上(不含内刊,增刊)公开发表申报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专着1部,均为第一作者)及以上者可以申请转评副教授.
其他非教师系列的转评和过渡期结束的高职院校高级讲师转评副教授,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办〔2016〕73号)文件执行.
(三)非教师系列的转评和高级讲师转评副教授的其他条件和要求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具体文件要求
(一)申报评审高等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在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数额内,凡在职在岗申报高等院校(含独立学院,民办高校等)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分别按照《重庆市普通本科院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16〕202号)(限普通本科院校,独立学院教师申报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类),《重庆市高等学校教师外语学科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16〕164号),《重庆市高等学校教师艺术学科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16〕165号),《重庆市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16〕167号)等文件规定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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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评审中专研究员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中专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范围,对象,条件按照《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16〕168号)文件进行申报.
(三)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经市政府同意,不再开展原中学研究员评审工作.
2.非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渝职改办〔2016〕169号)文件进行申报.
3.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万州区,渝中区,北碚区和市教委直属中小学)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7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申报正高级,高级教师职称(职务)教学水平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74号)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申报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75号)等文件执行.
4.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各区县(自治县)根据本地区教育系统实际情况,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和评审权限参照渝职改办〔2016〕169号和渝人社发〔2016〕273号文件自行制定.
(四)申报评审教育系统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市属高等院校(含民办高校)研究人员,市考试院,市教科院,市评估院,区县(自治县)事业编制类的专业技术人员兼任督学(督导员),教研室,教办,教管中心,电教等单位从事基础教育教学研究人员,从事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研究人员等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转发重庆市教育系统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试行)的通知》(渝职改办〔2016〕107号)进行申报.
(五)高校辅导员,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1.高等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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