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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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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管理条例(2016年版)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医务工作者科研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医院科技事业的发展,加速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多出科研成果,通过科技强院,切实提升我院在省内,市内医学界的学术地位和综合竞争力,决定加大医院科技奖励力度,修订我院科技管理条例如下:

第一章科研管理

第一节科研项目管理

第一条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市各级政府科研管理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和与其他单位联合研究的项目(包括指导性项目).

第二条设立医院科研基金项目,每项资助一万元,每年5~10项,研究期限为2年.

第三条申请各级各类科研课题必须报医务部备案,统一管理.

第四条申报条件:

1,研究内容必须是在本单位开展,或以本单位为主,与外单位协助为辅.

2,鼓励与科研水平高,科研设备先进的单位合作申报课题.

3,院基金项目资助院内医学科学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开展申报各渠道科研项目前的预研究工作,增强项目竞争力,提高项目中标率,应符合下列要求:(1)研究内容必须是今后申报各类科研项目所需的预实验工作.(2)申请者原则上应年龄在45岁以下(含45岁),具备独立研究能力的医疗,护理,医技,药技等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40岁以下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人员.

第五条申报程序

1,在科研管理部门和医务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认真,如实撰写科研计划任务书,拟定完整的设计方案及科研计划,并提供必要的附件材料.

2,申报材料由医务部核实后,对符合要求的,组织课题答辩,评审,决定上报项目.评审可视情况根据学科分类邀请部分院外专家参加评议.

3,院基金项目原则上为申报市级以上课题评审排名靠前但未中标的课题,报主管院长批准后确定资助项目,医务部不再单独组织评审.院基金项目申请者应填写《院级科研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申请者所在科室应签署意见,并经科主任签章.

第六条各类科技合同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技合同经医务部审核,由院主管领导批准,医院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后生效.

第七条科研项目一经批准,项目组应尽快拟订本年度的实施计划,做到人员,时间,任务,经费,物资及计划进度的落实.

第八条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

1,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所承担项目的计划实施和经费使用,应严格按计划组织项目的实施,不得擅自更改研究计划,并接受医务部的监督检查,

2,每年向医务部递交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表,

3,接受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并配合主管部门所进行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4,负责建立科研实验工作档案,各项实验过程包括文字记录,影像资料以及各种实验记录,课题进行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等均应详细,如实记录归档,

5,项目负责人有权确定该项目组成员,有权在规定范围内支配经费,有权决定该项目研究论文及成果的署名和排名顺序,有权对项目成员提出奖惩建议,有权决定受奖人员名单,有权按规定分配成果奖金,

6,填报由科研管理部门下发的统计调查表和成果登记表,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7,按科研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科研项目的有关材料,以便归档.

第九条科研项目需协作时,由项目负责人与协作单位联系,起草协作协议,经医务部审核,院长批准,并签订正式合同后才能生效.科研经费转拨到院外,一律经院长审批后方可到财经部办理手续.

第十条项目管理

1,医务部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研究进展情况予以检查监督.

2,医务部每年配合上级主管部门不定期地对获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年终由项目负责人如实填报研究计划执行情况表及经费使用情况表.无特殊原因未按时填报者,冻结其科研经费,进一步追查原因,并在两年内不受理申报新课题.

3,延期项目的管理:按原计划到期的科研项目,如无充分理由,原则上不予延长研究周期.确需延长者,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连同申请延长的研究计划送医务部报批.一般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对因故未能按计划完成科研项目内容,且未及时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者,追回拨款,并停止其下次申请科研项目的资格.

4,由于客观原因致使已立项课题无法开展,需由项目负责人向医务部及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申述终止研究的理由,其研究经费立即冻结.

5,获资助项目负责人因退休或离职而放弃者,应指定课题组的一名成员或由课题组推荐一名成员担任项目负责人,继续该项目的研究.

6,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医务部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改变最终成果形式,研究内容有重大修改或调整,中止项目协议,其它重要事项.

7,科研项目按计划全部完成后,应及时认真总结,理论性研究项目必须有论文公开发表,作为结题和鉴定的基本材料,发表论文必须注明资助级别与单位.应用性研究项目必须经过试验或试用,取得可靠的数据或证明.项目负责人须将工作总结,经费使用结算及研究论文材料(可后补)在项目结束后2个月内报送医务部验收,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已完成的资助项目,根据完成质量,予以结题和申请成果鉴定.

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该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剽窃他人成果或造假,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十二条院基金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即行中止:

1,项目研究期限内,项目负责人离职.

2,项目检查不合格.

3,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研究内容,项目负责人提出中止申请.

因项目检查不合格而中止的,自中止日起,项目负责人二年内不得申请院级科研基金项目.

第十三条院基金项目完成情况优良者,医务部优先受理项目负责人申请其他渠道的科研基金项目.

第二节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科研经费来源包括:

1,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

2,与国内其他单位形成的联合研究或委托研究项目经费,

3,专项建设经费指上级主管部门及医院投入的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及重点实验室建设费,


该文出处:http://www.sxsky.net/xie/070760315.html

4,国际合作经费为国际学术机构间以及企业间合作的科研经费,

5,医院设立的院级专项科研基金,

6,国内外单位及个人捐助的科技经费,

7,科研成果转让,专利项目推广实施,新产品研制及科技咨询服务所获经费等.

第十五条科研经费匹配

市级及以上科研经费,卫生局,医院分别匹配等额经费,即1:1:1匹配,卫生局科研经费,医院匹配等额经费,即1:1匹配.

第十六条科研经费管理

科研经费实行归口管理.所有项目经费,由医务部和财经部按项目负责人立户.

医务部按规定提取10%的项目管理费.

科研项目经费必须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按经费开支计划掌握使用.项目经费使用必须符合财务制度和本项目预算.

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的列支范围是:特支费,管理费,设备购置费,实验室改装费,实验材料费,资料费,出版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利申报费,鉴定及验收费,试验场地费,设备租赁费,网络费,费,外协人员及研究生劳务费,业务招待费,外协测试化验及加工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及其他符合纵向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有关费用.

各项目负责人按经费预算计划掌握使用,科研经费使用计划一般不得更改,如确需调整时,需经医务部和分管领导批准.

科研所购置的仪器设备须先登记入库后报销,1000元以上的设备先申请后购置,科研课题结束后仪器设备归医院所有.

各课题均设立经费结算册,一题一册,专题专用.按上级下达的专题任务要求,每年填报课题进度表,报告课题进展情况,每年年底由医务部,财经部,监审部共同审核经费使用情况.

课题结束时,应在一个月内结清帐目,并将结算册交医务部存档.

课题负责人如不能按计划时间,按质量要求完成课题时,原则上医务部有权停止其经费的使用.同时不得申报新课题.

第十七条科研经费使用报销办理程序

1,用于课题研究的日常开支,符合开支范围的按照上级科研管理部门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其中资助经费的使用在预算项目标准范围内的有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医务部,财经部审核即可报销,超过预算项目标准的部分及匹配经费必须有分管领导加批方可报销.

2,重点学科,特色专科,重点研究室(所)和实验室的日常开支,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计划开支,须经医务部,财经部审核,报请分管院长批准方可报销,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定期审计.

3,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在科研经费允许的情况下,由学科,实验室或课题负责人申请,医务部审核,院长签字,由器械科按照医院的有关程序实施.用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按医院有关规定由器械科登记,作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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