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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规定
上理工【2016】63号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校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教育发展需要,推进卓越工程教育,培养复合型,高素质的创新型人才,学校决定对"上海理工大学关于在全日制本科生中施行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的暂行规定"(上理工教[2006]7号文)进行修订,颁布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专业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主修专业以外,同时辅修的另一个专业,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跨学科门类的第二专业,并符合上海理工大学学士学位管理条例规定获得的第二专业学士学位(以下简称第二专业学位).
组织管理
第三条第二专业与第二专业学位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管理体系.
第四条第二专业与第二专业学位教育实行两级管理.教务处代表学校对第二专业和第二专业学位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包括学籍管理,教学质量监控,教学资源的调配等.
相关学院负责本部门所设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培养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师配备,教学实践的落实及教材的选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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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设置
第五条第二专业学位所设专业必须是学校现有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专业.
第六条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的开设由教务处与主办学院协同确定,主办学院要根据学校统一规定的课程设置要求,制订培养计划,安排好师资,并形成教学文件,报学校审核.
第七条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教学培养要求原则上与学校现有相应本科专业相同,以保证教学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
学院原则上应根据相应本科专业的课程结构,确定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课程(以专业课程为主,以基础课程为补充).
第二专业培养计划总学分不少于36学分,第二专业学位培养计划总学分不少于50学分,第二专业学位培养计划中需设置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教学环节(不少于10学分).
第八条计划开设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的学院必须在每年春季学期开学4周内办理申报手续.经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向学生公布.
教学安排
第九条为处理好教学资源与学生需求,主修专业与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课程安排之间的关系,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课程组织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一)为确保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的教学质量,学校将充分利用教学资源,专门为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课程安排教室和时间,尽可能避免与主修课程时间冲突.
(二)学院应充分发掘师资与教学资源潜力,为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学生组织单独开课.单独开班的人数最少应在15人以上,报名15人以下的专业,可与相应本科专业课程合班上课.
(三)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课程编有专用课程代码(单独开班或合班上课第二专业,第二学位均有单独代码).学生按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培养计划课程的代码选课,按学分缴纳费用.
(四)学校将根据教学资源的情况,决定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教育规模.
学籍管理
第十条报名注册
(一)本校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课程成绩累计平均绩点达到1.8(含1.8)以上,能认真遵守《学生手册》中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者均可报名(只能填报一个专业),经审批同意和注册缴费后,可获得修读资格.
(二)学生选择第二专业学位修读,原则上应在不同的学科门类中进行,如在同一学科门类中修读第二专业学位,则只颁发其第二专业证书,不再另颁第二专业学位.
(三)学生一经选定并经学校批准取得某一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学籍后,不得转换该专业.确系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他客观原因需终止学习者,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开设第二专业或第二专业学位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生效,但该情形下其已缴学费不再退回.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及成绩(学分)记载
(一)学生在报名修读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以前,已修读过的主修课程与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课程相同(同名,同学分)者,可以在正式修读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当学期提出申请,经第二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