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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
2016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紧紧围绕全省人社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坚持以"改革创新,规范管理"为主题,以"提高社会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以创新评价方式,拓展服务领域,规范运行程序,强化监管机制,提升服务效能为手段,探索完善以专业能力,岗位业绩和实际贡献为标准的人才评价导向,深入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不断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稳定基层人才队伍,拓宽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为企事业单位科学选人,合理用人提供政策保障,为推动吉林五大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一、修订完善职称评审条件
(一)努力提高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和条件的科学化水平.按照职业分类,企事分开原则,修订完善全省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一是立足省情,创新突破.坚持国家基本标准条件,从省情实际出发,打破常规,因地制宜,破除影响制约人才成长发展的政策壁垒和制度障碍,建立健全系统完备的以能力,业绩为导向,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人才评价机制,逐步形成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具有时代特征和吉林特色的面向全社会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制度.二是以用为本,注重实践.改变职称评审过分强调学历论文的倾向,突出不同部门和单位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突出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绩效表现,实际水平和创新能力,把政治思想,职业素养,知识更新,专业能力,实际贡献等作为衡量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条件.充分发挥能力业绩的激励导向作用,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引领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立足本职,干事创业.三是区别对待,突出重点.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层级单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性质差异和特点,在学历,资历,论文,业绩,奖励等方面对县乡,市州,省直等单位,以及参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不同等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差别化政策,给予基层一线人才和特殊人才更大的政策倾斜,稳定基层人才队伍,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向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四是统放结合,强化服务.按照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的唯一性和专业化要求,全面调整全省职称评审系列(专业)范围,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转变政府职能,鼓励市县和社会专业组织增设和创建体现本地特色,突出行业特点,适应人才需求的评审系列(专业),建立全省统一,分级分类,科学规范,面向社会的职称评价服务和管理体系,促进职称评价主体多元化和多样化,不断提升专业性和权威性.
(二)严格履行修改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和条件的相关程序.各级评审(聘)委员会办事机构拟修改授权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和条件,须向省人社厅提出修改申请和修改计划,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工作须按照国家和省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深入实际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科学论证.修改后的评价标准和条件,经报省人社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强化各级评审(聘)委员会办事机构自身建设.各级评审(聘)委员会办事机构(含省属高校)须结合各自特点,充分利用修订完善评审条件有利契机,切实做好评审(聘)制度和标准程序改革工作.未完成条件修订和建立规范的评审(聘)制度和程序的,从2016年起一律不得继续开展评审(聘)工作.
二、推进职称评聘领域拓展和评价方式创新
(一)继续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贡献突出人员职称专门认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24号),《吉林省关于激励科研人员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暂行办法》(吉人社联字〔2016〕67号)和《关于科研人员科技成果省内转化的认定及职称评聘工作实施细则》(吉人社联字〔2016〕34号)等文件精神,继续对科技成果转化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科研人员开展职称认定工作.结合实际,今年将对职称认定前成果认定原则进行调整:一是科技成果尚未转化的不予认定,二是非成果转化或转化活动不清晰的收益不予认定,三是科技成果转化符合认定要求,但效益不明确或无法计算的,按最低类认定,四是产品包含多项科技成果的,由专家确定是否为核心技术,核心技术可直接计算,非核心技术由专家酌情计算,折算比例不超过30%,五是成果跨单位转让后取得的利税,可按照不高于30%比例计算到原成果归属人,但最高不超过转让费的50%,六是项目主持人,前2名主要完成人和其余参与人认定当量系数分别按照3:2:1比例计算.成果认定工作由省人社厅和省科技厅共同负责组织,请各地区,省直各部门以及省属企事业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申报工作.根据成果认定类别和结果,省人社厅专门成立专家认定委员会,适时组织开展职称资格评审定级和后续聘任工作.
拓宽职称评价的领域和渠道1.开展非公组织经营管理人才正高级经济师首评认定.对省内非公组织中全国知名,贡献突出,诚信守法且具有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企业法人,综合其企业近五年发展规模,同行业排名,产值效益,利税额度,安全监管,就业安置,诚信经营,公益慈善等方面的经营管理业绩和承担社会责任情况,择优认定30名左右正高级经济师见附件3.
2.开辟新型城镇化特殊人才职称认定"绿色通道".对省内进城务工有特殊专长,熟练掌握相关专业技术岗位知识能力,自学成才,得到业内认可的专业人才,以及省内农村种植,养殖和加工业等农业生产行业中的生产能手,产业大户,创业先锋,致富带头人和各类能工巧匠,民间艺人开展职称认定工作,认定范围重点为中级或高级工程师,农艺师,畜牧师,工艺师以及高级经济师.该类职称是授予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做出显着业绩和突出贡献的特殊人才的职业荣誉称号,参评人员不受学历资历限制,免除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能力水平考试限制,直接认定相应专业职称.
3.增设汽车工程电子电器评审专业.对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汽车工程电子电器专业设计,研发,应用,维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中,高级职称首次评审.
4.增设计算机电子工程硬件评审专业.对在我省各类企业中从事计算机电子工程硬件专业设计,研发,应用,维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中,高级职称首次评审.
以上新增设的系列(专业)职称评定工作由省人社厅统一组建评委会开展,相关事宜由评委会办事机构另行通知
深化四项试点改革1.扩大省属院校正高级实验师和技师院校正高级讲师评聘试点范围.在已选定吉林农业大学,东北电力大学和吉林工程技术学院三所省属院校继续作为试点单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新增长春理工大学,长春中医药大学,延边大学和吉林工业职业学院所省属院校,继续开展正高级实验师评聘改革试点.在选定吉林省工商技师学院,吉林省林业技师学院和吉林省工业技师学院三所技师院校继续为试点单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新增吉林省技工教师进修学校,中铁十三局技师学院,吉林省电子信息技师学院三所院校,继续开展正高级讲师评聘改革试点.试点单位须按照程序自行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评聘条件(不得低于其他系列正高级评审基本条件,可参照《吉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吉政办明电〔2016〕22号附件2)中的正高级讲师评审条件制定),经报省人社厅审定后,依据评聘条件组织竞聘推荐,竞聘推荐人员最多不超过3人.根据竞聘推荐情况,由省人社厅统一组建评委会,采取现场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评定,对各试点单位择优评定1名正高级实验师(讲师),实行特设岗位聘任,由试点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省人社厅核批.
2.开展省属高职,高专和技师院校职称"评聘结合"试点改革.经研究,今年决定在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四所省属高职院校,在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所省属院校,在吉林省工商技师学院,吉林省林业技师学院和吉林省工业技师学院三所省属技师院校开展教学主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自主"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单位须按照程序自行制定本院校教学系列评聘条件(不得低于其他系列评审基本条件,可参照相关省属"评聘结合"院校评聘条件制定),经本院校职代会(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做好专业技术编制和岗位数额统计以及评聘数额核定工作,经报省人社厅审定后,按照确定的评审条件和评聘数额自主开展评聘工作.试点单位评聘工作须严格按照《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工作规范(暂行)》(吉人社办字〔2016〕117号),《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申报评审工作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116号)和本《安排意见》的具体规定开展,其他辅助系列(专业)的评审统一报省人社厅集中评审.
3.继续探索职称信息化评审试点改革.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职称信息化评审试点改革,今年由省人社厅组建的评委会所属职称评定系列(专业)将全部纳入信息化评审试点改革范围,职称申报,审核和评定工作将按照信息
正高级方面论文范例,与农艺师职评审江苏,江苏省高级农艺师资格条件相关发表论文参考文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