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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l:
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规划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促进城市规划事业科技进步,根据《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第278号公告)和《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建规[2003]47号)第六条要求以及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旨在适应城市规划领域发展的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城市规划在编制设计,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动态,使注册城市规划师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以完善其知识结构.第三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凡通过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或登记的人员以及延时申报注册登记的人员均应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学时.第四条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管委会)负责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定继续教育必修课的教学大纲及教学计划,组织编写,审查教材,组织必修课的师资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定继续教育选修课的课程计划及落实必修和选修课的培训工作.第五条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必须符合全国管委会规定的条件,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报全国管委会备案.第六条注册城市规划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三年注册登记有效期内不得少于120学时,其中40学时为必修,80学时为选修,可一次计算,也可累计计算.第七条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的学时计算方法如下:(一)在注册登记周期内,参加考题设计和审题工作的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专家组成员,以及负责有关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制度政策标准的制定和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定参考教材编写的人员可相当于完成本注册登记周期内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