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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河海大学文件
河海校政〔2004〕234号
关于河海大学学术委员会
设立有关分委员会的通知
各单位:
因我校学术管理工作需要,决定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分委员会,科研分委员会和学术道德委员会.根据《河海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经2004年10月26日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现将各分委员会组成名单公布如下:
一,学科分委员会
主任:朱跃龙
副主任:徐卫亚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超王济干任青文刘德有
邢鸿飞阮怀宁吴胜兴张阳
张长宽李凌陆昌根陈才生
周志芳郑垂勇施国庆唐洪武
袁越顾冲时彭世彰董增川
蒋林华鞠平
秘书:曲永岗
二,科研分委员会
主任:严以新
副主任:赵坚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超王义刚王志坚王建民
任立良刘汉龙孙其昂朱伟
朱岳明何秀凤吴玉光吴继敏
张阳张展羽汪德爟芮孝芳
陈建生周建方林萍华郑亚南
唐洪武殷士龙袁越章青
蒋林华
秘书:张亚群
三,学术道德委员会
主任:吴中如
副主任:任青文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邢鸿飞汪德爟芮孝芳赵振兴
殷宗泽
秘书:王绍泉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成立机构通知
河海大学校长办公室2004年11月1日印发
录入:刘长青校对:王绍泉
附件2:
河海大学文件
河海校政〔2004〕79号
关于:2004年3月20日印发
录入:刘长清校对:曹慧翀
附件:
《河海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教法》)的精神及其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校设立"河海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党委与校长领导下的学术权威机构,其工作直接对学校党委与校长负责.
二,任务
第三条学校党委与校长根据《高教法》精神,赋予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审议学校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方案,
2.审议院,系及重要研究机构的调整与设置,
3.审议学校教学改革,科学研究计划,
4.审议学校重大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立项,
5.审议学校重要的教学,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学术基金,
6.审议学校有关学术道德方面的议题,
7.评定学校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成果,
8.评定学校重要的教学,科学研究等学术奖励,
9.咨询学校重要的国内外学术交流计划,
10.咨询学校教师职称评聘中有关学术要求的规定,
11.完成学校党委与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管理任务.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可受学校党委或校长委托,为学校及其他有关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可受学校党委或校长委托,选派人员代表学校参加重要的学术活动.
三,组织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40-50人,主要为院士,部分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系)院长(主任),一线教授,校外专家等.委员由学校党委提名,校长任命,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由校党委提名,校学术委员会通过,校长任命.
第七条院士均为委员(双聘院士可聘为资深委员).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士担任.
第八条各院(直属系)均相应设立院(系)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对院(系)学术委员会进行学术管理指导.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连任.委员会的组成应充分注意年龄上的老,中,青结合和学科上的文,理,工,管的结合,并尽量考虑到有关院,系的学术工作.
第十条在校学术委员会任期内,因故调整委员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学术委员会通过,校长任命.
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因工作需要,设学科,教学,科研分委员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有关部门商量后提出,在征求校学术委员会意见后,由校长任命.分委员会可承担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审议,评定,咨询工作,并对校学术委员会负责.
四,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或分委会在进行有关事项的审议,评定或咨询之前,有关部门应作好材料准备,如提供有关资料,意见或初步方案等,重要事项事先印发给各委员.
第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应将评定,审议,咨询的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向校党委或校长报告,并且(1)凡属于评定方面的工作,校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即为学校的最后决定,(2)凡属于审议方面的工作,校学术委员会应予以审议,有关部门应认真听取审议意见,在作出决定前,应向校学术委员会通报,(3)凡属于咨询方面的工作,有关方面应尽可能听取校学术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可就学校重大学术问题向学校党委与校长提出调查报告或有关建议,对此,学校有关部门应充分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编印内部刊物《学术交流简报》,每学期不少于2-3期,发给各委员,教授及有关部门,交流情况,推动工作.
五,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至少每学期举行1次会议.根据需要,要临时召开专题会议,也可召开正副主任会议,对有关工作进行审议或咨询.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召开会议.
第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或分委员会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会议应有记录备案,会议结果应及时整理,必要时可在《学术交流简报》上予以通报.
六,附则
第十九条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设专人负责,活动经费在学校行政经费中统一列支.
第二十条解释权由校党委与校长授予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河海大学文件
河海校政〔2004〕131号
关于印发《河海大学学术委员会
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河海大学学术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经2004年6月19日召开的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修改,并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海大学学术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学术委员会工作通知
河海大学校长办公室2004年6月22日印发
录入:刘长青校对:王绍泉
附件:
《河海大学学术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河海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在河海大学党委与校长领导下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工作制度.为了明确工作职责,保证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河海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和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人员在工作中要尽职守,认真遵循本工作规则,并在工作中努力开拓创新,不断完善工作秩序.
三,表决规定
第八条全体委员会议,分委员会会议和专题会议的议题如需经表决决定意见时,出席会议委员人数应超过各自会议委员总人数的1/2,以超过出席人数的1/2表决通过遇有重大问题需付诸表决时出席会议的人数应超过总人数的/3,以超过出席人数的/3表决通过.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①校党委或校长提出时明确的重大学术问题,②主任委员建议并经与会委员简单多数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各种会议记录和根据记录整理的会议意见,是校学术委员会的重要文件和工作依据,应长期保存.每次会议由秘书或会议主持人指定人员负责记录,由记录人员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形成会议意见,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核后签发.发放范围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七,会议请假制度
第十三条全体委员应准时出席各种有关会议,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遇有表决议题允许委托其他出席会议的委员代为表决,但需递交书面委托.
八,网上审议和评定制度
第十四条利用网络便捷,通畅的信息传输渠道,实现审议,评定工作的信息化,便于委员对议题的评议,也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对有条件进行网上评议的议题,将采用网上审议,评定的工作方式.委员在规定期限内返回的电子评议表为有效评议,否则作无效处理.需经表决决定意见时,有效评议计入表决统计,并按本工作规则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则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学校党委与校长批准,签发后实施.
附件4:
河海大学文件
河海校科教〔2016〕20号
──────────────────
关于颁布《河海大学教师
学术道德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为了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严明学术纪律,进一步促进的繁荣发展2016年4月2日印发
录入:刘长清校对:许卓明
河海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严明学术纪律,进一步促进科的繁荣发展兼职人员珍惜并维护科学的尊严和国家,学校本人的学术誉学术道德规范进行学术研究应了解研究成果论文或以其他形式报告成果中引用他人署名惯例或约定在参与各种推荐,答辩,评审,鉴定,验收和评奖活动中,在未参与的成果中署名解聘,辞退或开除解聘,辞退开除
第二十六条收到投诉后,科技处应及时会同被投诉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科技的校领导共同讨论,必要时可听取被投诉人的解释与申辩,决定是否对该项投诉正式立项调查.对正式立项调查的投诉,科技处将投诉材料移送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该项投诉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根据审议需要,可以临时组成专项调查小组,对该项投诉进行独立调查.专项调查小组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部分委员或有关学科的不任校内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3至5人组成,并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兼任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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