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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规定
[来源:研究生处]2016/2/2318:14:00
为进一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刚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16〕3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6〕9号)有关精神,弘扬我校严谨求实的校风,培养诚实勤奋,热爱科学,求真务实,锐意创新,学风严谨,乐于奉献的高层次,高素质人才,提高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素质和综合培养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我校各类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原则:1,严格遵守国家法制法令,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2,忠于科学,探求真理,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严谨治学,服务社会.3,刻苦学习,严肃认真,坚韧不拔,勇于创新,自强不息,洁身自律.4,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现象.5,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与收益,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己行为,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现象.6,坚持文责自负,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着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7,发现同学或同事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学校举报,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作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8,在校期间和毕业以后都要始终如一,严以律己,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和维护学校学术声誉.9,研究生在校完成的学位论文内容,即使研究生已毕业走上工作岗位,研究生以学位论文研究成果发表论文,属海南大学主持的科研项目的学术成果,一律冠名为海南大学,研究生可以在标注中说明所在工作单位.第二条导师及学院(系,所)和管理部门的职责研究生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加强自律,严谨求实,决不弄虚作假,同时要加强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教育,继承和发扬我校的优良校风.导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着)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对于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和拟发表的学术论文(论着),导师要切实履行审查责任,特别是对自己作为作者之一的论文,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文责自负的原则,对论文进行严格认真地审查,做到实事求是,科学求真.各学院,系,所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均具有对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进行审查的义务,同时具有受理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举报的义务.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报研究生处审查处理,若属违法行为,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三条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学术道德规定1,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2,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所有参考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文献应该主动向导师汇报或交导师审阅.3,研究生署名"海南大学"或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导师签名后方可投稿.发表学术论文有其它作者的署名也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导师或项目负责人同意.4,研究生毕业以后署名包含导师姓名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也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同意后方可发表.第四条严禁下列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1,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2,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实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3,将本课题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明而据为己有,4,请他人文章,在撰写学位论文,其它拟发表论文的过程中存在文钱交易行为者,5,在未参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