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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水平和工作业绩,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理论水平,业务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能力的提高,健全专业技术人员"培养,选拔,使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进总局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人事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或总局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其人事关系隶属总局及各局(院),重点企业管理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由总局统一组织领导.总局成立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总局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局(院),重点企业成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局(院),重点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总局及各局(院),重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按照本办法,通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获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领导小组)核准,并颁发任职资格证书.
第二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总局及各局(院),重点企业根据授权成立相应专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七条评委会委员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职业道德高尚.(二)专业技术水平较高,业务工作能力较强,是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或本部门的专业技术骨干.(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四)组织纪律性强.(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高级评委会委员必须具有本系列,本专业(或相近系列,相近专业,下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委会委员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评委会委员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根据实际需要,可吸收适量(应少于三分之一)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业务骨干参加.(七)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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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评委会的组成:
正高级(含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工程师)评委会由17至21人组成,高级评委会由15至19人组成,中级评委会由11至15人组成,推荐评委会由11至15人组成.各级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
第九条评委会实行任期制,一般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应对其组成人员进行调整,每次调整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不多于三分之二.第十条评委会委员在民主推荐,协商的基础上,由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由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产生.其中,各单位中,高级评委会人员组成,需报总局审核批准,推荐评委会由具备评审条件的各单位组成,报总局备案.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由总局统一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委会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各级评委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总局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评审任务.评委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组建单位的人事部门承担,要有专人(或兼职)负责具体工作.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的人员,要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评审工作的各项规定,组织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评委会评审纪律:
(一)评委会委员应按要求准时参加评审会议,自觉遵守评委会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二)认真学习掌握政策规定,维护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在评委会内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秉公办事,实事求是.
(四)保守评审秘密,不得泄露评审活动中的有关情况,不答复除评审领导机构以外的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查询.
(五)评委会委员在涉及评审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时,应予回避.
(六)对违反评审纪律,泄漏评审秘密造成不良影响,或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打击压制技术人员的评委会委员,应取消其评委会委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评审与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人事部授权,总局成立工程系列,经济会计系列,政工系列三个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总局系统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以及经济会计(审计,统计),政工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十五条总局授权总局机关,一局,二局,三局,山东局,中南局,西北局,保定物勘院等单位成立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及总局委托的系统内有关单位的工程系列高,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负责享受教授级待遇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推荐评审.总局授权昆明院成立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工程系列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及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评审.
第十六条总局授权山东局成立教育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及总局委托的有关单位教育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
第十七条总局授权总局机关及各局院,重点企业组织工程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总局授权总局机关,一局,二局,三局,山东局,中南局,西北局,保定物勘院等单位,成立经会系列,政工系列及其他系列(卫生,档案,翻译)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经会,政工及其他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负责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评审.
第十八条卫生,档案,翻译系列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总局委托具有相应评审权的单位进行评审,教育系列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授权山东局委托当地教育部门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评审.
第十九条各局(院),重点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由总局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评审,各授权单位评委会负责推荐评审.
第二十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权限:
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由国资委职改部门核审批准.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政工系列中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经会系列及其他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总局人事部门审查,总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核审批准.其他各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各局(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四章申报
第二十一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第二十二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岗位职务设置的基础上,实行个人申报,业绩考核,专家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办法,其基本程序和要求:(一)用人单位公布职称评审通知.(二)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三)用人单位组织整理填报有关评审材料,申请人须提供有关证件和业绩证明材料.
(四)申报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要经过两名同行专家推荐.
(五)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员进行年度或任期考核.
(六)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重点审查其申报材料,证书和证明材料等是否真实,齐全,内容,格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提供复印件的,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加盖人事部门公章进行确认).
第二十三条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印鉴,负责人签字后,及时呈报具有评审权限一级的人事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必须经具有评审权限一级人事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评委会方可受理.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有问题的评审材料,人事主管部门有权决定"不予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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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申报条件及有关规定
(一)申报范围:
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是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人岗位的技术工人不予评审.
(二)学历专业条件: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应具备国家教委承认的,符合本职务要求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申报人所具备学历的专业与申报任职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一般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
取得党校学历的,只能在政工,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对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一般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
工作后取得高一级学历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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