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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
(201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依法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教育广大学生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使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学生"是指在同济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处分"分下列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四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已列入当年就业生源计划的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期减至毕业日终止.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又违反校纪校规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章处分细则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者,除移交司法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理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违反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经司法机关裁决并已生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因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因种种原因被免予刑事处罚或免予起诉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因违反法规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因违反法规被处以行政警告或行政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对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哄抢等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有本条所列举行为,尚未获得非法财物者,给予警告处分.
2.所涉价值未达到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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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涉价值达到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4.所涉价值达到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所涉价值达到30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对多次作案者,按其累计价值处理,对结伙作案者,均以所涉总价值处理,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7.经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凡损坏公共财物,私人财物,或有其它破坏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对过失损坏公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对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乱张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对故意损坏校园设施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损坏设施价值超过1000元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对故意损坏图书,包括污损,撕页,涂写,以旧换新等,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损坏图书价值超过1000元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对故意损坏公物价值超过2000元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对蓄意损坏他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参照本条第l~5款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对在校园内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火棒等物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对因违反本条前述款项或因吸烟,使用蜡烛等引起火灾者,除赔偿一定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在校园内违规携带,存放,使用法定违禁物品或危险化学品(助燃,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放射性物品,细菌和病毒标本)的,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私自违章使用各种电热设备或私拉电线的,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在学校规定的学生休息时间内,在学生宿舍区喧哗吵闹的,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擅自占用,变更,调换房间或者床位,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4.将学生宿舍,床位转租他人以谋取利益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5.对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其它条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凡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在校园公共场所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宿舍楼,会场,食堂,礼堂,计算机房,办公室等喧哗吵闹的,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对经劝阻不改并再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对扰乱上述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或态度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对为首聚众闹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参与闹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赌具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对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者,给予警告处分.
2.对初犯的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对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对重犯,屡犯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按同时犯有赌博及打架等多种违反校纪校规行为一并处理.
第十三条对违反国家和学校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对散布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言论或造成他人名誉伤害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对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者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对煽动闹事,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对散布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对有其他违反国家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
第十四条凡有阅读,收看,复制,传播,出售,出租涉及淫秽,暴力恐怖思想,邪教内容的书刊,文字,图片,录象,磁带,光盘及其他储存设备等行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对阅读,收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对复制,传播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对出租或出售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凡参与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对酗酒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重犯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对酒后肇事,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社会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参照相关条款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凡以各种形式非法从事经商或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对非法经商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视经营价值大小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对冒用,盗用学校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对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凡有本条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受执法部门处罚者,除按本条款给予处分外,另参照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对打架的策划,肇事,参与,出具伪证及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策划者:(1)对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等):(l)对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2)对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对致他人轻微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4)对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者:(l)对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警告处分,(2)对致他人轻微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对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参与者: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出具伪证者:(l)对目击事态发展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对参与打架而又犯此款者加重一级处分.
6.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l)对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对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对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8.凡有本条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并受到执法部门处罚者,除按本条款给予处分外,另参照第五条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9.对殴打教职员工或在校外打架,斗殴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九条对进行暴力恐怖活动的,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对违反教育部规定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在学校进行宗教宣传,集会,活动者,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对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设计,制作,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含有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等相关制品以及制造校园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同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对参与卖淫,嫖娼等非法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数的学生,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对达到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对达到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对达到40学时者,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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