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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16〕6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省属各高校:现将《2016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3月3日
2016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加快形成具有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积极促进全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在建设富庶幸福文明新辽宁进程中更好发挥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作用,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聘)工作
(一)努力提高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和条件的科学化水平.各级评审(聘)委员会办事机构要以职业分类为基础,按照国家和省职称工作的政策法规要求,坚持科学性,合理性,导向性,可操作性和规范性的原则,在专业能力,工作业绩,学术水平,实际贡献以及学习实践和创新创业能力等方面提出具体标准和条件.评价标准和条件要能科学,准确地反映本系列人才的专业水平和特点,能引领和激发本系列人才积极投身理论研究,科技创新和生产实践等科技活动,能便于量化评审,操作可行有效.有条件的评委会办事机构,可尝试推行按单位性质,地区和专业等人才成长的不同特点,制定个性化的评价标准,条件及相应办法.(二)严格履行修改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和条件的相关程序.各级评审(聘)委员会办事机构拟修改受权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和条件,须向相应的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修改申请和修改计划,经其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工作须按国家和省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深入实际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科学论证.修改后的评价标准和条件,经相应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颁布实施.(三)强化各级评审(聘)委员会办事机构自身建设.各级评审(聘)委员会办事机构(含高等学校)须结合各自特点,制定规范的评审(聘)制度和程序,报相应的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未建立规范的评审(聘)制度和程序,一律不得开展评审(聘)工作.各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须于2016年6月底前,统一使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辽人社职"字文号,下发关于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文件,安排部署年度职称工作.(四)优化全省评审(聘)委员专家库建设.建立动态的"辽宁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聘)委员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委库").各市,中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可于2016年6月底前,推荐本单位,本行业,本领域的优秀专家列入"评委库".已达到退休年龄或责任心不强的人员要予以调整.未列入当年"评委库"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当年评审(聘)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对在评审过程中违规违纪,营私舞弊的评委,终身取消其评委资格,并反馈至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五)规范评审(聘)委员会例会制度和管理程序.各级评审(聘)委员会办事机构(含高等学校)须在例会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例会申请.经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下发《评委会例会通知书》,批准成立年度评审(聘)委员会,确定例会时间.例会前,由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在"评委库"中抽取评审(聘)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学科组组成人员),组建本年度的专家评审(聘)委员会.评审期间须实行全封闭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并邀请上一级或本部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现场实行全过程监督.各高级评审委员的评审通过率原则上不得超过50%.评审(聘)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经核准后方可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的,联合下发公布评审结果通知,办理证书发放等事宜,在公示期间对公示人员有异议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说明材料及处理意见.(六)积极扩大实施量化评审制度的覆盖面.各级评审(聘)委员会办事机构须根据评审标准和条件,结合本专业性质要求,组织相关专家,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评审量化赋分标准和科学考评办法,报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实施.(七)切实落实参评材料申报,受理,审核,审查制度和责任.申报人员须如实填报相关材料.所提供的计算机合格证书,论文和科研成果等,须是在取得现岗位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获得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有关材料,所提供的论文,须为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继续实行学历认证,论文和计算机合格证书检索制.申报材料(包括论文,着作,成果,奖励等)的计算截止时间为评审(聘)委员会截止接收材料时间.事业单位的申报者须在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实行申报材料长期有效制.在评价标准,条件等政策和申报级别未变时,需再次申报的人员,可在提交上一年度报送过并装订完好材料基础上,只需出具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或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再次申报证明,重新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提交新获得科研成果,业绩贡献等补充材料即可.实行层层推荐负责制.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采取考评专家,单位领导,人事和纪检监察干部等方面联审的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并经单位集中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推荐至主管部门或相应政府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部门或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须严格核实申报材料和单位推荐程序,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印章,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到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实行个人和单位双重承诺制.申报人员须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第九页"备注"栏内填写:"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申报者所在单位须在个人承诺内容下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须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指定专人受理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程序,不属于本评委会评审范围的,一律不得受理.参评人员的材料经评委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的双重审核签字后,方可提交到评委会评审.(八)扎实开展评前公示制度试点工作.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开展评前公示试点工作.对申报人员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以及论文,科研成果,奖项和300字以内的业绩材料,统一在本行业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开展评审工作.(九)认真执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职称外语政策仍按原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11号)规定执行.申报评(聘)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须分别通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中的两个不同模块考试,申报评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可通过一个模块的考试.计算机考试模块不允许重复选择.下列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资格(职务)时,计算机免试:博士毕业生,计算机专业毕业的大专以上的毕业生,县级以下(不含县)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年满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十)加大弄虚作假参评行为的惩处力度.对提供伪造虚假申报材料的人员,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撤消,已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三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对存在审核把关不严,弄虚作假,未经公示,暗箱操作等违反政策规定行为的有关单位,主管部门或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
(十一)坚持从严管理和总量控制.坚持科学设岗,严格管理,竞争上岗和择优聘用的原则,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对确需进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整的事业单位,要从工作实际需要提出充足理由和依据,经单位申请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对已超过结构比例最高限额的,实行从严管理,原则上不予调整.各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须严格坚持聘用条件,认真制定聘用方案,规范聘用程序,在聘用后15个工作日内,报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首次聘用或新调入未曾聘用过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要聘用到相应层级的最低等级.事业单位没有空余专业技术岗位的,其新增人员原则上不得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聘用."高岗低聘"的可用于低级岗位的任一等级.(十二)继续开展二级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工作.申报人员须按相关程序,于7月底前报送申报材料.事业单位无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确因工作特殊需要或业绩突出,须经主管部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方可申报.(十三)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各省属高等院校须根据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及数额,制定年度评聘工作方案,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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