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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推广
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建科〔2016〕216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构建以低碳为特征的建筑体系,指导我省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推广应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源头管理,加快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技术,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联系:0731—88950237
二O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湖南省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推广应用和
限制禁止使用目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构建以低碳为特征的建筑体系,指导我省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技术")的推广应用,完善建筑节能技术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快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技术,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推广应用目录》(以下简称《推广目录》),《湖南省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限制禁止使用目录》(以下简称《限制禁止目录》)的编制,发布和管理.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情况对纳入《推广目录》和《限制禁止目录》技术的工程应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推广目录技术,是指符合国家和本省发布的产业政策,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技术公告,经过本省的工程应用试点,证明其保证建设工程的结构安全,有利于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地,节水,节能,节材,保护环境,有利于提高建筑物使用功能,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限制禁止目录技术,是指不符合国家,本省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不能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阻碍建筑节能技术进步,且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逐步淘汰或禁止其使用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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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推广目录》主要发布技术的名称,适用范围,执行标准,主要技术指标参数,生产和研发单位名称,有效期,《限制禁止目录》主要发布限制与禁止使用的技术名称,对象,地域,工程范围,执行起始时间等(附件1).
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推广目录》和《限制禁止目录》的编制与发布,并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告.
《推广目录》,《限制禁止目录》定期更新.
第七条设立湖南省建筑节能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目录专家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从湖南省建设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专家库和湖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库中抽取.
第八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湖南省建设新技术推广中心(以下简称"推广中心")具体负责《推广目录》和《限制禁止目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湖南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服务职责,积极组织开展技术的培训和宣传,维护技术推广应用的良好市场环境.
第十条《推广目录》申报范围,条件和程序
(一)申报范围
1.墙体,屋面和楼板的保温隔热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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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节能门窗,幕墙保温隔热技术,
3.遮阳,通风,余热回收应用技术,
4.空调制冷,供热采暖应用技术,
5.节能灯具,节能电梯及其应用技术,
6.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技术,
7.节能检测和能耗监测,统计,测评技术,
8.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
9.其他建筑节能技术.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在湖南省内工商登记注册,
(2)符合国家,本省有关产业政策,
(3)项目无技术权属争议,
(4)具备必要的应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操作手册,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完整配套且指导性强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产品类须具备较完善的产品生产技术,工艺装备,产品标准以及质量保证体系,
(5)已获得《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证书》,并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技术导则可依的或不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范围的,
(6)至少在国内3个以上工程中应用,应用效果好,用户反映良好,
(7)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突出.
(三)申报程序
1.省内生产,研发单位或在湘设立了分厂的省外生产,研发单位,向其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中央在湘,省属生产,研发单位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省外生产,研发单位和在湘设立的销售代理机构,在当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
2.省厅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抽检,
3.推广中心组织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
4.专家委员会出具审查意见,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后在湖南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公示,对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技术列入《推广目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有效期两年.公示有异议的技术,由推广中心进一步核实,将核实结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一条《限制禁止目录》申报范围和程序:
(一)申报范围
1.国家和本省已明令限制或禁止使用的,
2.相关技术标准修订后,与新修订的技术标准不相符合的,
3.不符合国家和本省颁布的产业政策,
4.不能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
5.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
6.严重降低建筑节能效率的,
7.不符合节能减排要求,阻碍新技术推广应用和进步的,
8.其他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
申报程序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社会公开征集,或者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定期组织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审核后发布.
第十二条列入《推广目录》的生产,研发单位,应在有效期期满前6个月内按原申报程序向公告机关提出续期申请.逾期未办理续期的自动失效.当技术有重大变化而影响其性能时,必须及时重新申报.续期申请程序及提交资料:
1.在目录有效期内技术提升,技术文件完善,工程应用质量及推广数量情况,
2.《推广目录技术应用质量监督记录》(附件4),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现场抽检后,出具的合格产品型式检测报告(有效期内),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后在湖南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技术列入《推广目录》,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列入《推广目录》的技术,其生产,研发单位应积极完善工法,操作手册,标准图集,工程定额,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完整配套且指导性强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
第十四条鼓励列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科技计划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创建工程选用《推广目录》技术,并作为示范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的组成部分,存入工程技术档案.
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积极采用《推广目录》技术.
第十五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形成闭合管理,推广选用列入《推广目录》的技术,严禁已列入《限制禁止目录》的限制类技术超越范围用于建设工程或工程部位,严禁禁止类技术用于建设工程.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包含建筑节能工程的专项监督内容,对未按规定使用《限制禁止目录》技术的工程,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建立《推广目录》技术的生产应用情况报告制度.生产,研发单位在有效期内,应定期向工程应用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生产,质量及推广应用情况.
第十八条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推广目录》技术工程应用情况组织开展一次抽检,抽检的样品应当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材料仓库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填写《推广目录技术应用质量监督记录》(附件4),并将监督管理情况进行年度总结,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九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定期组织重点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按要求整改者,从《推广目录》中撤销,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已列入《推广目录》的生产,研发单位,凡在有效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公告机关予以注销,并在注销后12个月内不得重新申报,同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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