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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法学院文件
鲁政院〔2016〕125号
山东政法学院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为适应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建设一支高水平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原则
(一)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是指导和培养适应社会特定职业实际工作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重要工作岗位.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实行评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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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遴选评聘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坚持有利于学科建设,有利于提高指导教师队伍整体水平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原则.
(三)遴选评聘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坚持严格标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
研究生指导教师根据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需要分为研究生理论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实践指导教师.理论指导教师主要从本校符合条件的教授,副教授(包括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中遴选,实践指导教师主要从法律实务部门,政府法制机构或大型公司企业法务部门中符合条件的专家中遴选.
(一)理论指导教师基本条件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遵纪守法,为人师表.
2.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能够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身体健康.
3.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能够开设研究生课程.
4.熟悉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工作流程和时间要求,能够接受学校关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安排和监督.
5.研究方向属于法学一级学科领域,熟悉法学学科理论前沿,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显着的科研成绩,具体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来,作为第一作者发表A类论文3篇或B类论文4篇或在国家二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学术专着或译着2部,
(2)近五年来,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1项或厅局级一等奖2项,
(3)近五年来,作为课题负责人完成省部级及以上带经费的科研项目1项或厅局级科研项目2项,
(4)在本学科具有较高学术影响的知名专家教授.
(二)实践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遵纪守法,为人师表.
2.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能够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身体健康.
3.能够与校内理论指导教师合作,指导研究生开展实习实践,案例分析,调研报告和学位论文撰写.
4.一般应获得教育部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序列硕士学位.
5.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体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身体健康学术论文的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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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
(2)政府法制机构中,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
(3)具有高级律师职称的执业律师,
(4)高级公司法务人员.
三、指导教师的遴选和聘任
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聘任原则上每两年进行1次,根据研究生招生情况可以提前或延后.
(一)理论指导教师的遴选和聘任
1.本人申请.申请研究生理论指导教师的人员,由本人填写《山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理论指导教师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一式2份,并提供相应教学和科研成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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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级院系部评审推荐.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所在院系部,二级院系部按照本办法及遴选通知要求组织评审,提出推荐意见,填写《山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推荐汇总表》,连同《申请表》(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报研究生处.
3.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指导教师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4.公示.研究生处对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公示期结束无异议者获得指导教师资格.
5.学校发文公布遴选结果及聘任决定.
(二)实践指导教师遴选和聘任
1.实践指导教师申请人由二级院系部或学校教授推荐.
2.申请人填写《山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指导教师申请表》一式2份,提交研究生处审核.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4.学校发文公布遴选结果及聘任决定.
(三)我校教师已在其他院校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并指导硕士研究生一届以上(含一届)者,经本人填写《山东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备案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校直接聘任.
(四)取得高水平,创造性研究成果,或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奖励,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学术影响的本校教师,可以不受职称限制,经本人申请,校学位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