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相关硕士论文范文,与中国死刑制度相关毕业论文的格式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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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死刑,顾名思义就是将犯罪者处死的刑罚.由于死刑剥夺的是受刑人的生命,在国家的刑罚制度中,无疑是最严厉的.本文从我国死刑的历史完善及现状、死刑废与留、中国死刑存在的问题、中国死刑制度发展的必然方向、死刑限制与废除的建议,阐述对死刑制度的理解.

关 键 词 死刑 刑罚制度 合理性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039-02

一、中国死刑的历史完善与现状

死刑,顾名思义就是将犯罪者处死的刑罚.由于死刑剥夺的是受刑人的生命,在国家的刑罚制度中,无疑是最严厉的.死刑是一种杀人行为,与一般的杀人行为相比,死刑是经过法定程序,以国家名义剥夺犯罪者生命的一种“合法”行为.


死刑学术论文的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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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的历史传统可以看出,中国是一个比较重视死刑的国家.在中国封建时期,某些当权者恣意所为,滥用死刑,无辜者被冤死也是司空见惯的.但实施仁政的当权者在适用死刑制度时还是采取慎重的态度.唐太宗论曰:“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中国古代从北魏时起,就创立了死刑复奏制度,到唐朝时期,唐太宗李世民正式制定为“京外三复奏,在京五复奏”,这表明了在封建时期,开明的皇帝也对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必须特别谨慎的道理.

在建国初期,毛泽东同志提出“对于有血债和其他最严重的罪行非杀不足以平民愤和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必须坚决地判处死刑,并迅速执行.”1956年,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中》指出“我们不能宣布一个不杀,废除死刑.坚持少杀和防止错杀是建立在不能废除死刑的基础之上的.”这体现了中国初期党的政策是不能废除死刑,虽不能说是“乱世用重法”,但死刑的必然存在确实是当时国情所决定的.“坚持少杀和错杀”反映了我国建党初期的主要领导人意识到人的生命一旦剥夺不可挽回,因而高调适用死刑需慎之又慎.

从1997年中国《刑法》我们看出,死刑的适用范围广,涉及的罪名比较多.刑罚分则十章中有九章就规定有死刑.死刑适用数量的排列顺序是:第一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死刑罪名占该章罪名总数的58.3%,第二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死刑罪名占该章罪名总数的33.3%,第三位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死刑罪名占该章罪名总数的18.1%,由此可见,死刑制度作为一种行刑制度,广泛运用于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可见,反国家,反社会等严重刑事犯罪是死刑打击的对象,因为只有死刑才能过较有效地遏制这些势力的发展.剥夺这些少数犯罪分子的生命,一方面直接打击反国家、反社会的罪犯,另一方面起到了一个预防作用,给那些准备反国家、反社会的积极分子敲响一个警钟,用生命的剥夺震慑他们犯罪的“欲望”.死刑对这些罪犯的适用,保障了国家的安定性,从而保障更多国民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

当然,在《刑法》分则的其他章节中仍有部分严重的犯罪被适用死刑,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今我国死刑适用泛滥.与之相反,随着人权运动的发展,人的生命价值的提高,我国立法者更加重视对死刑的适用.例如,现在我国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就是最好的体现.

二、死刑废与留的争论

在几千年的人类历史上,人们对以国家名义的杀人行为已经见惯不怪了,认为国家将有罪者处死是最正常不过的事了.但我们必须指出:古代统治者对犯罪者的报复往往超过必要的限度,不仅对杀人者处死,而且对犯有微不足道的轻罪者动辄处死刑.因此,废除死刑的呼声慢慢地响亮起来.首先提倡废除死刑的是贝卡里亚,他在《论犯罪与刑法》一书中第一次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以后的240余年间,死刑的废除,已成为全世界广泛争论的一个重要议题.但死刑保留者也以生命的不可侵犯性作为死刑应当保留的理由与死刑废除者对抗着.渐渐地形成了死刑保留者和死刑废除者的争论.

1.死刑保留者认为,为了保护人的生命权,对那些剥夺他人生命的人,由国家通过刑罚的手段剥夺其生命具有正当性.正如黑格尔所说的“刑法是犯罪人的权利,他是犯罪人本身意志的行为.犯罪人宣布侵犯他人的权利是自己的权利,他的犯罪是刑法的否定,刑罚就是这一否定的否定,即犯罪人本身所引起的并强加于他的那种权利的肯定.”我国的一些学者指出:当今废除死刑最重要的旗帜是人权.在中国,这一观点很容易被理解为保护犯罪人的人权,因为受害者的人权早已经丧失.如果不对杀人者处以死刑,就意味着用剥夺不大宝贵的权利来惩罚犯罪,普通中国人认为这是不公平的.中国的传统讲究的是公平、正义,并非是人权、人道.因此死刑满足了中国人的这种心理.

2.死刑废除者也是从保护人的生命权出发,指出:死刑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因而与生命的不可侵犯性相冲突.在国际人权领域,主张废除死刑的重要理由之一就是,认为生命权是绝对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死刑因剥夺人权而被认为是残酷的,不人道的刑罚.有的学者为之呐喊:杀戮不应该成为另一种杀戮(即死刑)存在的理由.

三、中国死刑存在的问题

纵观世界各国对死刑制度废除与保留争论得不可开胶,并且死刑的废除渐渐地成为国际性趋势.但根据我国当今的国情,中国的死刑制度在短期内不能废除,其存在具有合理性.中国立法者认为:死刑的存在适应了国情.首先,治乱世必须用重典,加强死刑的适用能够有效地遏止犯罪率的增长.其次,广大群众对严重的犯罪行为具有强烈的报应观念.即中国的死刑的存在不仅获得领导者,更重要的是获得大多数民众的支持.

尽管中国死刑存在虽有其合理性,领导者在适用上也给予一定的重视,特别是当今的立法者,对死刑的适用采取了极其谨慎的态度.但从死刑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出,死刑制度的弊端也逐渐凸显出来.第一,古代当权者的恣意行为,滥用死刑.在以往数千年的司法实践中,死刑经常被当权者随意滥用,远远超过了对等报应的限度.帝王稍不如意,一怒之下就要杀人,很多无辜者成为刀下魂.第二,统治者往往将适用死刑当做是政治斗争的工具和消灭敌人的手段.例如,中国历代君王为整肃异己,往往会对政敌和反叛者施行大规模的诛杀.第三,人的生命具有不可挽回性,一旦误判或者错判便无法救济.在人类数千年的历史上,不知道有多少冤魂和屈死鬼葬身于侩子手的屠刀之下.这用血一笔一划写成的历史,又使中国的死刑制度令人那么地毛骨悚然.

四、中国死刑制度发展的必然走向

世界上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其两面性,中国死刑制度亦然.不管死刑制度的存在合理与否、当与不当,中国死刑必然走向废止,这是不可逆转的方向.

1.从国际环境来看,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了世界性趋势.由于人权运动的推动,国民对死刑的态度大多数是否定的.认为死刑是残酷剥夺人权的表现,死刑的存在与人道主义相背驰.目前,世界上通过立法程序废止死刑的国家已超过半数.有些国家虽然宣称适用死刑,但实际上是很少适用死刑的.例如日本.1990年到1992年3年间一直未执行死刑.世界上还有一半国家保留死刑,但只是把死刑作为以恶除恶的一种方法,实质上是反对死刑.从1976年到1990年间,就有30个国家废除死刑的势头,废除死刑的国家总数在近几年间还会增长.在这种国际大形势的影响下,中国人的观念也会被潜移默化.

2.很多具备东方文化传统的国家和一些发展中的国家也慢慢地步入了废除死刑或很少执行死刑的行列.我们通常认为,废除死刑或者绝少适用死刑的是西方发达国家,他们的经济发展快,社会保障制度较为完善,人民内部矛盾较东方发展中国家平和,人权保护观念较深.他们废除死刑有社会基础,也有群众基础.但从国家间的横向比较来看,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印度的整体经济还不如中国,宗族矛盾、民族矛盾、中央与地方的矛盾及种姓制度所引起的矛盾,比我国的社会矛盾要复杂尖锐.但是,印度现行刑法典只有六个条文规定了死刑,且只适用于对印度进行战争罪、帮助军人叛变罪、谋杀罪等罪名.蒙古在社会主义制度方便与中国相似,经济状况比中国还要落后,但其在限制死刑方面也走得很快.20世纪40年代初,蒙古刑法典还有44个死刑条文,但在1961年颁布的新刑法典中死刑条文已经减少到7条.通过与印度、蒙古的比较可知,中国死刑的限制和废除还是具备一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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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死刑限制与废除的建议

1.中国死刑的限制和废除首先要解决刑事立法决策者对死刑的认知问题.第一,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各种社会问题导致的较高的犯罪率会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各种社会矛盾就慢慢降下来的.第二,增加死刑立法,加强死刑的适用,越来越明显地显现出它的无效果和负效果效应.第三:废除和限制死刑已经成为当今的社会潮流.如果我们不能从死刑政策获取相关的法益,则何必与世界潮流对衡呢这不是影响了中国外交的顺利进行吗因此,刑事立法者如果对死刑政策没有一个恰当的认,中国死刑制度的合理发展就不可能起步,更谈不上限制和废除问题.由此可见,刑事立法者对死刑政策的正确认知,是废除死刑的关键和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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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群众基础,逐渐淡化广大民众的报应观念.要求报复和报应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本能.要满足人类的这种本能,既要不断地进化,即从人类远离动物的进化过程.死刑政策的使用对象从远古的“以牙还牙、以血还血”同代复仇时代,到现在的“年老、年幼、妇女不适用死刑”,适用手段由车裂、凌迟、绞刑到枪决、注射等.由此可见,尽管人类不可能没有报复心,但随着人类的进步,满足报复心的方法也越来越文明了.

不再适用死刑来满足人类的报复心是文明时代人类理想的呼唤.人的生命是很重要的,所以国家社会不能为了惩罚犯罪而不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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