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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司法实践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属于证据,如果属于证据,是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辩解还是视听资料,律师在侦查以及审查起诉阶段是否有权查阅或复制同步录音录像.对于上述这些问题,还存在争议.
本文认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属于原案的证据,辩护律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不能查阅或刻录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一、同步录音录像不属于证实原案的证据,只是证明取证程序合法性的材料
《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应当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没有要求对所有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