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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和成熟,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业务的发展中的作用也愈发明显,笔者在此背景下对保险代理人的相关知识进行探讨.
关 键 词 :保险;保险代理人;关系;责任承担
一、保险代理人概述
1.保险代理人的定义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我国的保险代理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2.保险代理人的特征
根据《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的定义,可以得出以下特征:
(1)保险代理人必须以保险人的名义与投保人发生保险合同关系.
(2)保险代理人必须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并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代理保险业务活动,不得越权或滥用代理权.
3.保险人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二、保险代理人制度解析
1.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话题,总的来说存在以下三种看法:
(1)认为两者是代理关系,即认为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之间基于委托授权合同,而成立代理关系,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约束视为被代理人在代理合同中事先约定的对代理人授权范围的约束,若二者之间产生纠纷,则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认为两者是劳动关系,即认为二者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他们认为二者产生事实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以是否存在事实上的用工行为为判断标准.虽然由于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之间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形成了实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故两者之间应当是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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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为是代理关系和劳动关系的竞合,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在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入实行实质管理的情况下构成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竞合,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要求选择适用相应的法律进行调整.
将三种观点一比较,可以发现,每一种观点都有点合理之处,但又不能完全解决其中的全部问题.在笔者看来,《保险法》中对保险代理人的定义完全符合民事法律关系中代理行为的相关规定,因此,现行制度下保险代理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公司员工,与保险公司并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普通的民事代理合同关系.
(1)《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也就是说在财产代理中,一个代理人可以同时接受多个保险公司的委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所以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虽然他们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单并接受保险公司的培训和管理,但这种管理只是为了更好的为双方建立良好的交流和沟通平台,并不影响保险代理人独立实施代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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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是通过订立保险代理合同,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在委托授权合同中,双方可以将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解决进行明确,双方完全按照代理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代理人可以独立实施代理行为,也可以在财产保险中,与多个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具有较强的灵活性,有利于保险行业的发展.
2.保险代理人行为的责任承担
不同的保险代理人自身的素质不同,对保险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熟知程度和理解能力也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给投保人或者保险公司造成损害.最典型的就是由于保险代理人过错,未能及时上交保费或者履行说明义务,使投保人未能与保险公司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往往主张保险合同没有成立,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投保人只能向保险代理人追偿损失.保险代理人又多为自然人,其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很多时候并不能补偿投保人所受损失.
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理方式严重损害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产生道德危险,即保险公司与代理人合谋侵害投保人利益,所以笔者主张另一种解决方式.
《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在上述情况中,虽然投保人没有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但是造成这一后果的直接原因是保险代理人的过错,按照法律规定,只要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实施代理活动,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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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保险必将成为国民生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伴随保险行业的成熟和保险代理制度的健全,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将更加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将更加清晰,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和控制也必将规范化和合理化,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的地位将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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