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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失能收入保险在欧洲和北美发展的较为完善,保险公司提供的失能收入保险种类繁多,形式多样,不仅补偿了因病、因意外伤害而致残的不幸者的收入损失,保障了他们失能后的生活水平,同时,在保持人们生活稳定、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也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与国外相比,我国的健康保险还刚刚起步,失能收入保险目前在国内还极少,人们对其了解甚少.本文通过比较一些代表性的国家的失能收入保险,力图加深人们对失能收入保险的了解,争取为我国的失能收入保险的发展做一点微薄之力.
[关 键 词 ] 失能 职业失能 失能收入保险 国际概况
失能收入保险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几百年以前,早在14世纪的德国就出现了失能收入保险的雏形:有私营的救助基金为失能的矿工给予收入补偿.自18世纪以来,在德国和奥地利就有行业基金和救济组织为失能的商人给予收入补偿.在德国,为工厂工人设立的救济基金成为第一个国家计划――工人补偿保险的先驱,这个计划后来被现在称之为德国社会保障体系所提供的包括失能保险在内的完全、全面的保障所代替,这也是在早期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保障计划.其他国家的延续至今的一些类似救济基金的组织,如英国的友谊社、美国的友爱社等为他们的成员提供失能收入补偿金.
在下文中选择了国外一些典型国家或地区例如法国、德国、英国、北美等,对其失能收入保险从定义、失能收入保险金给付、保费以及失能收入保险的形式等方面做了一些比较.
一、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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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收入保险在法国的发展与其他国家有很大不同,因为法国的社会保险系统为不同程度的失能提供收入补偿,从而极大程度上影响了商业失能收入保险的发展.其商业失能收入保险大多数作为人寿保险的附加险,并且失能收入保险由意外(或健康)保险公司提供,而人寿保险由人寿保险公司提供.团体保险最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它承保了大多数的雇员失能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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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国,失能收入保险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短期和长期失能收入保险的分离.当被保险人失能后,先给付疾病日津贴,一般为1年~3年,然后有一个延期(例如12个月),若被保险人在延期结束后仍然失能则给付长期失能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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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失能收入保险通常被放到一个开放的团体保险(具有任意成员的某特殊团体)中来考虑.此时,保费依赖于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当被保险人从一个年龄团体到另一个年龄团体时,保费相应增加.
和其他国家相比,法国的失能收入保险的保费偏低,当然也存在调整保费的可能.无论是普通意义的团体保险还是开放团体保险,索赔率日益增加.
二、德国
在德国的保险监管法律中,长期失能收入保险被划分为人寿保险范畴,而健康保险公司仅提供具有4天延期的短期失能收入保险,意外险保险公司通常把它的失能收入保险的保险责任仅限于意外责任.
除了一些细微的差别之外,德国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失能收入保险大多数具有标准形式,人寿和健康保险公司的失能保险产品,以及意外险保险公司的一些失能产品都受到保险监管,即保单条款和产品计划必须由监管机构核准认可.但是,1994年出现了失能险违规,并自此以后,这种违规成为失能保险的一种长期趋势,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保单形式、保障计划等.因此,现在监管机构仅要求保险公司遵从一个称之为“Mitteilungsblatt”(告示单)的要求,它提供了精算基础的详细资料.
在德国,失能收入保险通常是指“职业失能收入保险”,因为其关于失能的定义不但依赖于医学标准,而且还依赖于和被保险人的职业、教育、培训以及社会地位相关的经济收入.
在1974年~1975年以前,失能收入保险仅以人寿保险的附加险的形式出售.附加失能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为在被保险人失能时可以豁免主险人寿保险的保费.如果缴纳更高的保费,则被保险人在失能时可以获得相当于人寿保险金的24%的失能保险金.失能保险的保险期间和给付期间与主险相同,但不会超过65岁.一些保险公司提供一些特殊失能收入保险,它的失能年金给付期间超过保险期间,但是只有当被保险人在35岁以前失能时才会获得给付.这类失能收入保险给付期很长,可能会给付到65岁或被保险人康复或死亡.然而,随着社会和保险业的发展,失能收入保险开始以主险的形式出售.
附加险和主险形式的失能保险的费率是基于失能发生率来计算的,失能发生率、失能被保险人的康复率和死亡率都是基于全德国保险业的统计数据之上的.自1990年以来的统计数据表明,年轻被保险人的失能发生率逐年升高(反之,老年被保险人的失能发生率在下降),因此有必要对主险形式的失能险收取比附加险形式更高的净保费.在德国,失能收入保险费率附加了相当高的安全附加.
值得一提的是,德国的保险公司采取一些措施来降低保费,例如规定在失能保险金给付前有12个月到24个月的延期.另外,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失能保险金给付的条件,只有在被保险人在严格的任意职业失能(不能从事与其所受的教育、培训和经验相当的职业)时才给付全部保险金.基于严格的任意职业失能,保险公司会提前一次性给付人寿保险金.
三、英国
失能收入保险在英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和北美与荷兰一样,英国的失能收入保险主要是以主险形式出售,是一种永久健康保险(Permanent Health insurance,PHI).作为人寿保险的附加险的失能险非常少,除了当失能时豁免人寿保单的保费.
PHI保单中的“失能”的定义各个保险公司各不相同,有很大差异.然而,大多数的保险公司采用的定义是基于被保险人无能完成其原来的工作:“本保单所称的失能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完全不能完成其正常工作且不能从事任何其他工作.”在此“不能从事其他任何工作”是为了减小保险人的风险.被保险人因不能从事其原来的工作而获得失能保险金;但是,他有可能从事其他工作而获得收入,这份收入和失能保险金之和可能达到或超过失能前的正常收入,在这种情形下就会出现道德风险,被保险人就不会主动去“康复”.如果被保险人能从其他工作获得收入,部分英国保险公司规定减少失能年金给付,当然,这种情形只有在被保险人仍符合保单定义的完全失能时才会发生.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失能收入保险在欧洲和北美发展的较为完善,保险公司提供的失能收入保险种类繁多,形式多样,不仅补偿了因病、因意外伤害而致残的不幸者的收入损失,保障了他们失能后的生活水平,同时,在保持人们生活稳定、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也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我国的保险业刚刚步入高速发展轨道,在险种创新方面一定要在考虑到我国国情的前提下,深入研究国外已有的成就,避免不必要的弯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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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海保险网 .省略
[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irc.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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