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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阳、王健、李立、小玉4个热爱旅游的年轻人通过网络相识,经过商议4人决定趁国庆长假一同外出游玩,为了节省费用,4人决定拼车出游.张阳将自己的私车作为交通工具,王健、李立、小玉3人平摊过路费和油费,其他食宿和旅游支出4人实行AA制.
在2006年10月1日一早,由张阳驾车,4人出发旅游.在旅行途中,张阳在超车时不慎与前方一辆货车发生猛烈碰撞,后又撞到左侧中央护栏,导致小玉被抛出车外当场死亡,其余3人不同程度受伤.交警部门经过调查,于2006年10月15日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张阳超速行驶并且因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玉以及其他各方不负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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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张阳,被人民法院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缓期两年执行,但这并不能抚慰小玉父母痛失爱女的心灵,小玉父母找到张阳,要求其进行赔偿.但张阳以自己在事故中损失最大,小玉是自愿乘坐自己车辆,并且自己已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为由,不同意赔偿.
在和张阳协商未果后,小玉父母将张阳告上法庭,要求张阳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合理开支等共计62.15万元,同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小玉的死亡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被告张阳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小玉父母的精神损害已经得到抚慰,对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另外,小玉在事故发生时属于车内乘客,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张阳赔偿原告小玉父母各项损失共计54.15万元,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点评 毛爱东(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险法意义上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事故发生时,死者小玉属于车内乘客,不属于保险法中规定的第三者,因此原告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和被告张阳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明显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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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被告张阳在拼车时向其他3人收取了一定费用(油费、过路费),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张阳和其他3人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客运合同关系.张阳作为承运人就负有将搭乘人安全运送到目的地,并对运输过程中搭乘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义务.这和乘客在乘坐出租车或长途汽车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出租车驾驶员和长途汽车的承运人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道理是一致的.
法院的判决是基于被告张阳向死者小玉收取费用后,双方之间构成有偿运输关系的前提下作出的,那么本案又引申出另外一个法律问题:如果被告张阳没有向小玉收取费用,他对小玉的死亡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吗?答案是肯定的.无论是否收取费用,驾驶员都有义务将车上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不能因为不收取费用就可以漠视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就可以免责.当然在无偿拼车的前提下,基于民法通则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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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无论是有偿拼车还是无偿拼车,因驾驶员违章行为给搭乘人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搭乘人的损害是第三方造成的,搭乘人也可以要求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油价高涨的今天,同事、朋友、邻居之间常常选择拼车出行,降低支出.很多地方政府出于环保和减轻道路交通压力的考虑,也通过政策和舆论鼓励汽车多乘员出行,并对只有一个或两个乘员的机动车规定了一些限制措施,客观上也起到了鼓励拼车的作用.应该说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拼车最大限度地利用了资源、节省了能源,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加以规范和引导,宜疏不宜堵.不过,需要提醒的是,在拼车过程中,一定要谨慎选择“拼友”,“拼友”之间在出行前最好能够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车主和搭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对旅途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约定,避免出现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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