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有关函授毕业论文,与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问题相关论文范文参考文献

时间:2020-07-04 作者:admin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1-手机版)

该文是医疗保险专业被保险人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被保险人有关函授毕业论文,与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问题相关论文范文参考文献,适合被保险人及保险人及人身方面的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被保险人相关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保险法》已确立财产保险中存在代位求偿权制度,但在人身保险中却排除代位求偿权的适用.参照法律规定,探讨能否适当放宽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在我国人身保险合同中针对部分险种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问题,以期完善法律规定中的不足之处.

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和人身保险概述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古老而又十分有特色的一项制度,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被保险人享有的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它是由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代位原则的核心,也是各国保险法共同承认的债权转移制度.

人身保险( Personal Insurance)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人依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按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于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生存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

人身保险又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基本种类.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它的赔付金额是事先确定的,具有储蓄和保障生活水平的目的.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约定疾病、分娩为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支出、劳动收入减少、被保险人的残疾、死亡等费用.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身体受到损害以至于伤残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依约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的无价性,我国法律认为人身保险不适用保险损失补偿原则,不存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当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既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又可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两种权利可同时主张,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可能获得超过其损害的赔偿.

二、其他国家、地区关于人身保险中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

随着现代保险业的发展,新的保险险种的不断诞生,这种完全排斥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适用代位求偿权的立法已经受到挑战,正如英国著名学者克拉克所说:“传统的分类还会继续起作用:生命险和事故险一般不视作补偿险.医疗费用保险和失能保险却被认为补偿保险.等如果合同有规定将诉权转让给承保人,那可以说,事故险在这个意义上是允许代位的.”从现今世界各国的保险立法上看,保险代位求偿权并非完全排斥在人身保险合同的适用之外的,有些国家的立法或实践允许在部分人身保险合同中适用代位求偿权.

《韩国商法典》第729条规定:“保险人不得代位行使因保险事故所致的保险合同人或者保险受益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在签订伤害保险合同的情形下,若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保险人可以在不损害被保险人的权利的范围内代位行使该项权利.”《意大利民法典》第1916条第4款规定:“本条规定亦适用于工伤事故和偶发灾害的保险”也就是说,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意外事故保险、工伤保险和偶发灾害保险是法定的保险人可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情形.《日本伤害保险改正试案》中关于损害填补之伤害保险契约部分规定,就医疗费用而言,保险人得于保险给付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之请求权.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商法典》第1030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做出给付后不得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生之对第三人之权利.上款之规定不适用于在第三人所造成之意外事故中保险人所承担之医疗及住院开支.”即对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意外事故保险中,保险人可就医疗及住院开支享有代位求偿权.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03条规定,“人寿保险之保险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者受益人因保险事故所生之对于第三人之请求权.”该条明确规定了人身保险中的人寿保险中保险人无代位求偿权,对于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及疾病保险可否存在代位求偿权未作明确规定.基于“法无禁止皆自由”的原则,可认为在保险双方均认可的情形下,可以存在代位求偿权.在美国部分州对于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原则上没有代位求偿权的适用,但法院对于当事人扩大适用范围的合同自由采取了更加宽容的态度,因此健康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有代位权的,可以适用约定代位权,这种做法为美国多数法院认同.


被保险人学术论文的撰写
播放:37237次 评论:7788人

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问题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被保险人的论文范例 大学生适用: 学院学士论文、函授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84 写作解决问题: 毕业论文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任务书、论文摘要 职称论文适用: 技师论文、职称评副高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毕业论文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最新题目

本篇论文转载于:http://www.sxsky.net/baoxian/ylbx/377901.html

由此可见,其他国家、地区已经意识到旧的保险理念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生变化,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并未严格限制于财产保险中,而是结合保险合同的性质,适当放宽其适用范围,这既符合保险法理,又可最大限度地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三、我国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代位求偿权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人身保险可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基本种类,对于人寿保险由于是以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而生命是无价的,且其赔付金额是事先确定的,因而不具有补偿性质,也不存在代位求偿的问题,对此学者看法一致,不存在争议.但对健康保险中的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是否可以存在代位求偿权却是保险界和法律界长期争论的问题.其观点大体可分为三类:1、赞同说.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和医疗保险虽然属于人身保险业务,但是,属于短期保险,与财产保险同样具有补偿性,精算基础和财务会计处理原则也相同,在国际上通常被视为“第三领域”;利用非寿险精算设计出来的费用报销型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应当与财产险种一样适用补偿原则.2、反对说.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人身保险中的保险标的人的生命、身体是无价的,无法用

关于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问题的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格式范文
被保险人有关论文范文参考文献
金钱来估计,同时,生命、身体的损害会造成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是否能完全足额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无法界定,因此不存在赔偿超过损害而额外获利的情形.另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请求权具有身份上的专属性,不得任意转移,因而在人身保险中应排除适用代位求偿权.3、混合说.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健康保险和伤害保险从其承保内容来看,均非纯粹的定额保险,因此能否适用代位求偿权应作具体分析. 笔者认为,上述争议的核心是如何理解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即对于人身保险中的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其损失是否为可确定补偿的,是否会存在不当利益的风险.健康保险中的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在其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情况下,其医疗费用应该是可以确定的,也是可以补偿的.但现有保险法第46条却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既可以向保险人主张给付保险金又可向第三人请求赔偿,这其实就是赋予当事人可获得双倍赔偿的权利,使被保险人可获得额外的利益,这是否有违保险法的损失补偿原则呢?对此,笔者建议对于这种完全符合保险代位求偿权条件的人身保险,法律应赋予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允许进行约定,有条件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其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由原有的财产、人身独立运作的二元模式改变为一定条件下的混合经营模式.《保险法》第95条第2款规定:“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由此可见,我国保险法实际上是将人身保险中的人寿保险与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进行了区别对待,允许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公司经批准经营部分人身保险.

第二,健康保险中的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其保险的对象应是为了恢复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而进行治疗所需的费用,其数额是可确定的,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因此所支付的治疗费用,具有浓厚的损害补偿性质,因而保险人在赔偿后应享有代位求偿权,但这类保险中所具有的人身属性又使其与寿险紧密相连,为了规避不应有的道德风险,可赋予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自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共同的利益.保险具有“射幸”的性质.所谓射幸,是指被保险人的索赔权和保险人的给付义务,取决于偶然事件的发生.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也就决定了它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就与道德风险、保险欺诈相伴相随.在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不允许存在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一定条件下就可以引发少数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利用法律的规定串通骗保行为的发生,这与保险的目的相违背.

总之,我们不应一概排斥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而应当借鉴国外保险立法的先进经验,适当放宽其适用范围,这既符合保险法理,又可与国际保险立法接轨,促进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玉泉.保险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35.

[2]克拉克著.何美欢,吴志攀译.保险合同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826.

[3]林勋发.保险法著译作选集[M].台湾:中华书局,1991.234-243.

[4]周玉华.最新保险法释义与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79.

[5]江朝国.人寿保险代位权规定之相关问题探讨[J].民商法,2003(9).

相关参考资料: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2-手机版)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123456789@qq.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3-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