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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来,随着保险业务量的不断增长,保险公司转移风险的需求不断增加,传统再保险市场已经无法满足保险公司日趋多样化的需求,财务再保险应运而生.传统再保险以转移承保风险为主,而财务再保险并不限于此,更多的是为原保险人提供财务风险方面的保障.本文主要是通过介绍财务再保险的几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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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财务再保险 风险转移 承保风险 财务风险
一、财务再保险概述
(一)财务再保险的产生
财务再保险起源于美国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发展时间并不长,只有几十年的历史,其最早应用于非寿险业.财务再保险得以产生,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第一,是基于一些特殊风险的需要,例如具有长尾特点的责任保险.在七十年代的美国,虽然责任保险所占的比重并不大,但是一方面由于美国法院倾向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另一方面,长尾责任可以延续多年.所以对于责任保险的风险转移需求很大程度上促使了财务再保险的产生;
第二,传统再保险不能满足原保险人转移风险的需求.因为美国在八十年代的发生了责任危机,并且多次出现巨大的自然灾害,传统再保险人损失严重,加上再保险市场本身也具有一种景气循环的特点,故传统再保险有所萎缩,这就为财务再保险的产生提供了契机;
第三,由于保险公司片面地追求市场占有率,导致其财务状况恶化,保险公司为满足监管部门偿付能力的需求,提高自身的信用评级,迫切地需要一种改善资产负债表的工具,于是,财务再保险就应运而生了.
至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寿险公司发现财务再保险作为一种新型风险转移的工具,同样能够解决寿险业务中有关风险与资本的问题,于是财务再保险开始被运用到寿险业中.
(二)财务再保险的定义
财务再保险,又称有限风险再保险,是新型风险转移工具(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ART)中的一种,我国保监会在《关于加强有限风险再保险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061225)》中对其做出如下定义:“有限风险再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和财务融资相结合的非传统再风险方式,即分出公司转移显著风险至分入公司,目的重在满足分出公司特殊的财务需求,同时分入公司存在发生显著损失的可能性.显著风险是指分入公司发生损失的几率大于10%,显著损失是指损失金额与分入公司接受的再保险费之比率的绝对值大于10%(损失金额、再保险费均指发生时的入账金额).”
目前学术界对于财务再保险尚无统一的定义,但笔者认为上述定义可以比较准确地说明财务再保险的实质和判断标准,所以选择作为本文对于财务再保险的定义.
二、转移风险的类型
与传统再保险一样,财务再保险也是保险公司转移风险的工具,只是传统再保险是以分担承保风险为主,而财务再保险不仅分担承保风险,而且分担财务风险,可以说财务再保险是为涵盖承保风险和财务风险的一篮子风险提供综合保障的再保险合约.下面将对财务再保险转移风险的类型做详细的阐述:
(一)承保风险
承保风险是指由于风险的变化、风险的随机波动、或者风险的错误估计所导致的实际赔付的损失偏离预期损失的风险.以寿险为例,由于估计的死亡率或者费用率与实际存在偏差而使得产品定价偏低,从而导致实际赔付的损失大于预期的损失,这种风险就是承保风险.偏差的出现可能是由于无法预期的巨大的自然灾害导致死亡率突然上升(风险的变化),也可能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精算师在产品定价时使用的死亡率和费用率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风险的错误估计).
(二)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包括时间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
1、时间风险
时间风险是由于理赔时间的不确定性而引起的,即实际理赔时间与预期理赔时间存在偏差而产生的风险.这种偏差会导致损失是因为赔款准备金是保险公司投资资金的一部分,随着时间的积累,它会产生一定的投资收益,而如果理赔时间较预期提前了,这部分准备金就会从投资账户中抽出,造成投资收益的减少,这势必会给保险公司带来一定的损失,影响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甚至偿付能力.财务再保险能够有效地化解时间风险,这也是它的主要特色.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由于市场利率的不确定性而引起的,即实际利率与预定利率存在偏差而产生的风险.如果实际利率小于预定利率,使保险公司在原来高利率环境下预定的收益无法实现,不能满足保险赔付或者给付的需要,就会产生利差损,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原保险人因再保险人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从其处获得预期补偿的损失风险.财务再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信用风险提供保障.
三、转移风险的机理
如上文所述,财务再保险能够转移承保风险、时间风险、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为了便于理解其转移风险的机理,本文将财务再保险分为不同的类型逐个分析.
财务再保险按承保风险所属的时间段来划分,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追溯再保险和预期再保险.
(一)追溯再保险
追溯再保险是指由财务再保险人对分出公司过去承保年度已经发生的损失将带来的未来赔偿责任进行承保的保险设计.主要包括赔款转移合约和回溯累计合约.
1、赔款转移合约
在赔款转移合约中,分出公司将未决赔款责任全部或者部分(一般会规定限额)转移给财务再保险人,并支付一笔分保费作为交换,分保费等于未决赔款准备金折现后的现值扣除分出公司的成本、利润,再加上财务再保险人承担风险的附加费用.
举例说明:分出公司A将2005年之前承保的某业务在2008年后的赔款责任转移给财务再保险人B,假设这笔赔款转移合约是2007年年初签订的,那么在签订之时,需要将2008年初的赔款责任准备金贴现到2007年年初,再扣除必要的成本、利润,加上附加费用等,就构成了分保费.在这个过程中,分出公司免去了该项业务在2008年之后的赔付义务,分出公司将2008年以后的时间风险和投资风险完全转移给了再保险人,无需担心理赔时间和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带来的损失.另外,由于在赔款转移合约中,再保险人承担着未决赔款准备金增大的风险,因而在这种方式下,分出公司也转移出了部分承保风险.
这种财务再保险的方式特别适合对付长尾风险,相当于把未来的不确定的现金流在当前明确化,其主要贡献在于转嫁时间风险.显然,这种将未来不确定负债转为确定的负债的方法有助于企业兼收、并购和重组,并且对于保险公司撤出某项旧业务,将资金转向更有发展前景的新业务大有裨益.
2、回溯累计合约
回溯累计合约同赔款转移合约一样,也是对原保险人过去承保年度已经发生的损失带来的未来赔款提供保障,所不同的是,赔款责任并未分出,只有超过提存的赔款准备金的部分作为合约保障的对象,而分出公司也只需支付超过该水平的损失的保费,当然,只有当分出公司的赔款准备金不足时,财务再保险人才会对超出部分负责.这种分保方式有些类似于传统再保险中的超额损失再保险,只对超出自留额的部分负责,只不过这里的自留额是计提的赔款准备金.
回溯累计合约主要转移承保风险,这点很容易理解,财务再保险人主要承担的就是未决赔款准备金不足的风险,也就是实际赔付偏离预期损失的风险,这也正是分出公司转移出去的风险,即承保风险.另一方面,在这种方式下,分出公司也分出了传统再保险人的信用风险,当传统再保险人偿付能力不足而无法履行赔付责任时,原保险人承担的这部分 “信用损失”就间接地变成财务再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值得一提的是,这种财务再保险方式常应用于巨灾再保险市场上.
(二)预期再保险
预期再保险是财务再保险人对分出公司当前或者将来发生的损失带来的赔偿责任进行承保的保险设计.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分散损失合约和限额比率合约.
1、分散损失合约
分散损失合约具体操作是:首先建立一个计息的“经验账户”,在整个合同期内,分出公司每年年初向该账户存入预定的保费收入,支付给财务再保险人的分保费、营业成本以及赔款费用均从该账户支出,每年的利息收入累计在该账户中.在合同期内,若某年末账户余额出现负数,则由财务再保险人承担,但该账户的账面余额仍保持不变,(实际上不足部分已由财务再保险人支付)负数账面累计到下一年初由存入的保费收入抵减;若某年末账户余额出现正数,则累计到下一年.合同期满时,若账户余额为正,则分出公司对该余额拥有部分请求权;若账户余额为负,则须原保险人和财务再保险人按约定的比例共同承担.
从上述的具体操作中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当账户在年末发生亏损时,将由财务再保险人出资填补差额,可以试想,如果保险公司某项业务的理赔时间较预期提前,那么在最初的几个保单年度,保险公司可能需要赔付大于其保费收入的赔款,这正是上文已经讨论过的时间风险.如果订立了分散损失合约,保险公司将避免索赔提前的窘境,并拥有平稳的财务报表,这充分体现了分散损失合约有效转移时间风险的显著特点.
2、限额比率合约
限额比率合约与传统再保险中的成数再保险十分类似,即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之间按一定的比例分摊保费和赔款金额,所不同的是,财务再保险人作为分入公司,支付的佣金更具有弹性,对于分出公司的财务安排更具效率,这是传统再保险做不到的.具体来说,在限额比率合约中,财务再保险人支付的佣金并不是随着赔付率的上升而减少(传统再保险中浮动利率这样安排),相反,它是随着赔付率的上升而增加,体现了财务再保险人在分出公司真正需要财务援助的时候助其一臂之力,它更着眼于财务方面的安排,所以属于财务再保险的一种.当然,这种方式不可避免地会增加道德风险,即分出公司在理赔时尽可能地多赔,一种解决方法是提高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另一种方法是采用多年期限额比率合约,建立“差额账户”,通过时间将双方的业绩盈亏予以平衡.这样,原保险人能在赔付率较高的情况下得到稳定的财务再保险支持,同时,财务再保险人也避免了道德风险的影响,保护了自身利益.从限额比率合约的具体操作中我们可以看出,它较好地转移了承保风险,在原保险人处境不利的情况下对其提供最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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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展对策
财务再保险可以有效地转移包括承包风险、时间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在内的多种风险,是一种很好的风险转移工具,但是,财务再保险一旦被无节制地滥用,则会引发一系列的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和监管风险.一些知名公司由于滥用财务再保险合约为其他公司或自身粉饰财务报表而受到司法调查.典型的代表就是澳大利亚的HIH保险公司破产案和美国AIG案.下面以HIH保险公司破产案为例简要介绍.
(一)案例回顾
在HIH破产案中,HIH破产的一个重大原因就是错误地收购了FAI公司.FAI曾是澳大利亚一家著名的非寿险公司,在被HIH收购之前,通过订立财务再保险合同,出售其账面的准备金,将亏损递延人账,将不确定的利润提前入账,从而操纵了公司的资产和利润.其实,HIH本身也滥用财务再保险,再保险人将利润提前支付给HIH,但是却承担很少(甚至没有)风险,其实质只是借款合同,目的是通过粉饰资产负债表来掩盖经营不善的事实.财务再保险修饰报表的功能使保险业监管失灵,使投资者和客户遭受了重大损失.
(二)经验总结
国际再保险专业人士曾这样比喻,“风险转移”和“财务安排”好比天平的两端,财务再保险在其中寻找一个精巧的平衡点.如果“风险转移”越来越少,“财务安排”越来越多,财务再保险就会演变为“纯粹的资金转移”,原来的微妙平衡必然会被彻底打破.如果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财务再保险不但合法,而且有利于保险市场维持稳定.
财务再保险对保险公司来说是把“双刃剑”,合理地运用财务再保险可以有效地分散财务风险,达到风险管理的目的,但是财务再保险一旦被滥用,则可能掩盖公司的经营风险,给投资者和客户带来重大的损失.所以,加强监管是发展财务再保险的必然要求.
(三)监管要求
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FASB)在其颁布的第113号准则中,将保险风险定义为承保风险与时间风险,并规定只有在再保险合约中明确规定再保险人承受这两种风险,才可被认为是再保险交易,否则被视为财务上的融资或存款契约.
目前,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也逐渐重视对财务再保险的监管问题,如逐步确立有关财务再保险的信息披露要求.2007年12月11日,保监会颁布了适用寿险公司、养老险公司和健康险公司的《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再保险业务报告”,首次明文规定“如果公司的再保险安排中包括财务分保的,要对所涉及的财务分保做出说明.” 由上述规定可见,我国保险业正在加强对财务再保险的监管.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财务再保险的运用,因此对于财务再保险的监管措施仍须进一步明确,借鉴国际上的监管手段,逐步建立起财务再保险的监管体系,避免不当使用造成的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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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许谨良. 风险管理[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3]杨芮. 浅析财务再保险[J].中国保险,2009,(9)
[4]吕芹. 略论财务再保险对我国保险业的启示[J].上海保险,2008,(1).
这篇论文转载于 http://www.sxsky.net/baoxian/ylbx/442784.html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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