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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文件
河海校科教〔201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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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遴选2016年上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河海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校科教〔2016〕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学校将进行2016年上岗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和延退博士生指导教师审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现职教授
1,具有博士学位,一般任职二年以上,年龄在57周岁(至2016年12月31日)以下.
2,符合申报博士生指导教师学科范围(附件1)3,具备一定的科研业绩(附件2).
4,应完整地培养过相应专业的硕士研究生2名以上,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
(二)特别优秀的具有博士学位副教授或副研究员
1,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至2016年12月31日).
2,学科范围如下:水利工程,力学,土木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
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特别突出者不受上述学科范围的限制.
3,具备一定的科研业绩(附件2).
4,原则上全程指导过1名以上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且承担一定工作量的研究生教学任务.
二,申报和审核时间
(一)4月25前,申请人填写《河海大学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附件3),相关需核准处由审核单位盖章,无核准盖章则视为无效材料.
(二)4月26日~5月3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照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人员的材料交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
(三)5月4日~5月31日,资格审查,同行专家评议,综合学科评议组评议,
(四)6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公示.
三,遴选外单位专家兼任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
(一)按《河海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校科教〔2016〕48号文)执行,申请人一般应为我校兼职教授.
(二)申请人填写《河海大学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简表》(一式两份,见附件7),请于4月25日前送至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初审,同时填写并提交《河海大学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及相关附件材料,受理时间及程序与校内人员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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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人遴选成为我校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指导博士研究生需要配备一名校内联系导师.
四,几点说明
(一) 申请人员必须具有博士学位.
(二) 申请人材料经研究生院初审后择定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同行专家对其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议.
(三) 在岗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跨或调整一级学科招生须填写《河海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跨/调整一级学科招生审核表》(一式两份,附件4).拟跨一级学科原则上不超过2个.
(四) 对外单位调入我校人员的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材料提交
(一)《河海大学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一式六份,并同时提交以下附件材料,与《简况表》一同装订:
1,代表性论文(或着作)3篇(部)(复印件).
2,表中列举的SCI,EI等检索以及论文引用,他引情况的证明.
3,表中列举的其他成果的证明(复印件).
4,学历,学位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予退还.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汇总表》,一式一份.
(三)《河海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跨/调整一级学科招生审核表》,一式两份.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跨/调整一级学科博导名单汇总表》,一式一份.
六,其他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和审定日常工作由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联系:83787219.
附件:1.申报博士生指导教师学科范围
2.河海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3.河海大学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
4.河海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跨/调整一级学科招生审核表
5.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汇总表
6.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跨/调整一级学科博导名单汇总表
7.河海大学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简表
河海大学
2016年4月15日
河海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4月15日印发
录入:于洪军 校对:李 萍
附件1
申报博士生指导教师学科范围
以下学科按二级学科遴选:序号学科门类一级学科代码一级学科名称二级学科
代码二级学科名称103法学0303社会学030301社会学20305马克思主义理论030501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3030505思想政治教育407理学0707海洋科学070701物理海洋学508工学0816测绘科学与技术081601大地测量学与测量工程以下学科按一级学科遴选:608工学0801力学70808电气工程80810信息与通信工程90812计算机科学与技术100814土木工程110815水利工程120818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130828农业工程140830环境科学与工程150835软件工程1612管理学1201管理科学与工程171202工商管理
附件2
河海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十届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5]20号)和《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9]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第一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是一种工作岗位.博士生导师既不是固定的职称或职务,也不是荣誉称号,而是指导和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
第二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遵照有利于加强和促进学科整体布局和学科点的建设,发展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有利于建设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及学历结构的导师队伍,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具备用外语进行学术交流和撰写科技文章的能力
遴选程序
第十条 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格.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