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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玩具安全标准国际化趋向
由于玩具的使用者绝大多数是儿童,因此玩具进口国特别是欧美国家,对玩具规定的标准日益增加,标准的要求也日益严格.这些国家都制定有完整的玩具安全标准,要求本国的进口商严格遵守.
欧洲地区比较通行的标准是欧盟的玩具安全标准,还有EN71安全标准和EN50088电动玩具检测标准,而美国地区的标准是ASTMF963,加拿大地区是Hazardous Products(Toys)Regulations.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有AS/NZ ISO8124(澳新玩具安全标准)、AS1647(澳大利亚玩具安全标准)等.国际标准化组织也在2000年10月颁布了国际玩具安全标准ISO8124,还有与此有关的ISO1418―1(国际标准―纺织品中甲醛的测定)等标准.但是各国以ISO有关标准作为自己安全检验依据的却很少.
2003年初,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儿童玩具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在澳大利亚悉尼召开国际研讨会,其主要议题是讨论玩具安全标准的国际化问题,包括弹射式和充气式玩具的安全检测标准和声音标准,厂商责任以及禁止带毒性和危险玩具问题.会上,许多专家呼吁全球玩具安全管理机构应接受和执行儿童玩具的国际安全检测标准.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公平交易厅厅长阿奎宁纳认为,儿童玩具符合国际安全标准的意义十分重大.安全标准国际化将能最大限度减少幼童受危险玩具伤害的数字,杜绝不良厂商把危险玩具转移到其他市场倾销的可能性,保证符合标准的玩具自由交易.据介绍,全球现有50多个不同的儿童玩具安全标准,对各国进口玩具的管理造成困难.专家认为,实施玩具安全国际标准的最大障碍将是成本问题.全球执行统一的、严格的安全标准,可能导致玩具的价格变得相对昂贵.
二、欧盟加强玩具安全管理
(一)欧盟统一玩具安全标准
欧盟于1994年通过的《关于统一各成员国玩具安全法律的指令》(88/378/EEC),对玩具的基本安全要求作出了规定.
根据该指令的有关要求,必须保护玩具的使用者及第三方,以防在按预定的或可预知的方式使用时出现危害其健康道贺伤害其身体的危险.这些危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物理和机械性能
(1)玩具及其部件,以及固定玩具的固定部分必须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合适的话,还必须有足够的稳定性以承受使用中可能受到的应力,不能使玩具因产生破碎、变形而引起伤害人体的危险.
(2)玩具上的可触及边缘、凸出部分、软线、电缆和紧固件的设计和结构须保证尽可能减少与其接触时伤害人体的危险性.
(3)玩具的设计和结构必须使其部件的活动对人体伤害的危险减除到最小程度.
(4)对于明确供三十六个月以下的儿童使用的玩具及零部件和玩具上的可拆卸零部件,其尺寸须保证不会被儿童吞入和(或)吸入.
(5)玩具及其零部件和销售的零售包装,不得有使儿童发生勒死或窒息的危险.
(6)对于供浅水中使用,能携带或支撑儿童浮于水面的玩具,其设计和结构应尽可能减少使玩具失去浮力和使儿童失去支撑的危险(其中包括玩具的推荐使用方法).
(7)对于进入内部且进入后对进入者构成一个封闭空间的玩具,必须有一使进入者很易从里面开启的出口装置.
(8)对于能使使用者移动的玩具,应尽可能配备一制动系统,该系统适用于这类玩具且足以制动玩具使用时所产生的动能,此类系统必须使使用者易于操作,且不会在制动时将使用者推出或对第三方和使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危险.
(9)弹射玩具弹射体的形式和其结构以及玩具发射时弹射体所具有的动能(考虑该玩具的特性),绝不得对使用者或第三者的人身安全造成过度危险.
(10)含加热组件的玩具必须如此制造,以保证:
――任何易接近的表面的最高温度当被触及时不会引起灼伤,
――玩具内含有的液体和气体所达到的温度或压力(除非玩具的正常功能所需),不得使它们从玩具中溢出,以至引起燃烧,烫伤或其他身体伤害.
2.燃烧性
(1)玩具在儿童的环境中不得构成一种危险的易燃因素,因此,玩具的材料组成应是:直接暴露于火焰或火花或其他潜在着火部位时不会燃烧,或不易燃(离火即熄),或如果点燃时,燃烧缓慢且火焰的扩散率较低,与玩具的化学成分无关,经处理后就能延缓燃烧过程,此类可燃材料不得对玩具所用的其他材料构成引燃的危险.
(2)对于因玩具功能所需而含有的理事会指令67/548/EEC所定义的危险物质或制剂,特别是化学实验、模型组装、塑料或陶瓷模压、上釉、照相或类似活动所用的材料和设备,不得含有由于非易燃的挥发性成分的损失而变得易于燃烧的物质或制剂.
(3)当按照第2条第1款指定的方法使用玩具时,玩具不得是易爆的或含有易爆的组件或物质.本条款不适用于玩具雷管.
(4)玩具、特别是用于化学游戏和化学玩具,不得含有以下各类物质或制剂:
――混合时,可能由于通过化学反应或加热与氧化物混合等原因而引起爆炸,
――含有在空气中易燃和易于形成易燃、易爆的蒸汽/空气混合物的挥发性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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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化学性能
(1)玩具的设计和结构应保证,当按照本指令第2条第1款规定的方法使用时,玩具不会由于摄入或皮肤、粘性组织或眼睛接触而危害健康或伤害身体的危险.
(2)特别是为保护儿童的健康,使用玩具后的生物药效应,作为目标,每天不得超过下列限量水平:锑0.2毫克、砷0.1毫克、钡25.0毫克、铬0.3毫克、镉0.6毫克、铅0.7毫克、汞0.5毫克、硒5.0毫克.或者符合共同体按科学数据制定的法规中,对此类物质或其他物质规定的限量要求.
(3)玩具不得含有在指令67/548/EEC和88/379/EEC所指的且在当儿童使用这些玩具时其用量会危害儿童健康的危险物质或制剂.总之,严格禁止在玩具中含有危险物质或制剂.
然而,如果限定数量的物质和部件对于某些玩具的功能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用于化学实验、模型组装、塑料或陶瓷模压、涂釉、照相或类似活动的材料和设备,可允许这些物质或部件的限度达到欧洲标准化委员会依据83/189/EEC指令规定的常务委员程序对每种物质或其部件规定的最高限量水平,其条件是所许可的物质和制剂符合共同体关于标签的分类规则,不损害附录Ⅳ第4条规定.
4.电气性能
(1)电动玩具不得有额定电压超过24伏的电源驱动,且玩具的任一部件电压不超过24伏.
(2)玩具中与电源连接或易于与电源接触而造成电击的部件及导线或将电能传导给此类部件的其他导体,必须予以适当的绝缘或予以机械保护,以防止发生电击的危险.
(3)电动玩具的设计和结构须保证,所有直接接近的表面达到的最高温度,不致于接触而被灼伤.
5.卫生保健
玩具的设计和制造保证满足卫生和清洁程度要求,以避免任何感染,患病和污染的危害.
6.放射性
玩具不得含有危害儿童健康的任何放射性元素或物质.可采用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理事会指令80/836/Eurafom.
(二)欧盟新玩具安全标准
1993年93/68/EEC指令对1988年制定的88/378/EEC指令做出修订.其后欧盟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指令对部分特殊玩具加强管理,但未再出台综合性指令.2008年12月18日,欧洲议会通过了新的玩具安全指令草案,旨在全面更新其玩具安全立法.新指令(2009/48/EC)已于2007年7月20日正式生效.新指令为玩具生产商规定了2年的过渡期.
与只有16个条款的旧指令(88/378/E E C)相比较,新指令(2009/48/EC)的条款增加到了57个,其内容也大大拓展了.一是在概念和范围、安全要求、警告标识、经营者责任及成员国市场监督等方面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二是进一步强调玩具的化学安全要求,特别是禁止CMR(致癌、致基因突变、致生殖毒性)物质在玩具可接触部位的使用,禁止玩具中重金属物质迁移的潜在风险,将原来8种重金属扩大到19种,另外限制55种致敏性芳香剂在玩具中使用.
三、欧盟禁售含邻苯二甲酸盐塑料制玩具
近年来,世界各国对玩具安全又提出了许多新的标准和新的要求,除原有的安全标准外,欧盟还决定禁止销售含邻苯二甲酸盐塑料制玩具,不准此类玩具入境.
1999年12月1日,由欧盟各成员国代表组成的紧急委员会通过了欧盟委员会的建议.同年12月9日,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公报》上颁布该项禁令.按规定,从颁布之日起10天后正式生效,有效期至2000年3月8日.在此期间,在部分成员国研究机构加紧研究如何测量邻苯二甲酸盐对人类损害的同时,欧盟委员会向欧盟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交了实施永久性禁令的建议.
欧盟禁令涉及的邻苯二甲酸盐主要有以下6种:
1.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
2.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EHP)
3.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4.邻苯二甲酸二异葵酯(DIDP)
5.邻苯二甲酸二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