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商务论文范文集,与电子消费合同的特殊性与直接适用的法原则的应用相关毕业论文范文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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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电子消费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直接适用的法原则的大量运用.由于各国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存在差异等原因,直接适用的法原则在不同国家电子消费合同领域的应用也各具特色,比如美国侧重于电子商务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而欧盟更侧重于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直接适用的法原则在我国电子消费合同领域的应用中,应尽量避免对电子消费合同的不合理限制;在侧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兼顾经营商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并积极参与全球合作,与国际接轨.

关 键 词:直接适用的法原则;电子消费合同;电子商务;法律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意思自治原则;保护弱势一方原则

中图分类号:F713.36;DF41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8131(2012)01-0088-07

ParticularityofElectronicConsumptionContractsandApplicationofDirectlyApplicableLawPrincipleinConsumerProtection

―ComparisonbetweentheUnitedStatesandEuropeanUnionandItsEnlightenmenttoChina

JIANGRujiao

(SchoolofInternationalLaw,China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Beijing100088,China)

Abstract:Theparticularityofelectronicconsumptioncontractsdeterminestheapplicationofdirectlyapplicablelawprinciples.Becauseofthedifferencesintherelatedlawsforconsumerprotectionindifferentcountries,theapplicationofdirectlyapplicablelawsinelectronicconsumptioncontractsfieldindifferentcountrieshasdifferentfeatures,e.g.theUnitedStatespreferstheroleofemercetoboosteconomicdevelopment,however,EuropeanUnionemphasizesconsumerprotection.TheapplicationofdirectlyapplicablelawinthefieldofChina’selectronicconsumptioncontractsshouldtrytoavoidirrationallimitationonelectronicconsumptioncontracts,trytoprotectlegalrightsofthebusinessmenunderthepremiseofemphasisonconsumerrightprotection,maintainandpromoteemercedevelopment,activelyparticipateinglobalcooperationandsuitChina’slawstointernationalprinciples.

Keywords:directlyapplicablelawprinciple,electronicconsumptioncontract,emerce,legalapplication,consumerrightprotection,willautonomousprinciple,weakgroupprotectionprinciple

一、电子消费合同的特殊性

本文所称电子消费合同,指电子商务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作为新经济发展条件下的商务运行方式,电子商务具有不同于传统商务活动的独特属性.其特性表现如下:一是交易主体的虚拟化,二是部分网上交易对象的无形化、信息化和数字化,三是支付手段的电子化、高度信用化,四是交易的全球化、国际化.电子消费合同具有电子商务合同的一般特征,同时由于其订立主体的特定性,又具有一般消费合同的特征;此外,由于技术因素的介入和新型消费方式的融合,电子消费合同还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1.电子消费合同与普通合同的区别

(1)电子消费合同是网络科技出现以后产生的消费合同,并且大多是格式合同.电子消费合同的合同条款往往由销售商或其他经营者单方预先拟定,合同订立时消费者只能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

姜茹娇:电子消费合同的特殊性与直接适用的法原则的应用

(2)与传统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谈判和交涉不同,在电子消费合同中,要约和承诺的做出完全是通过互联网进行,所有的买方和卖方都互不见面,在虚拟市场上运作.为了解决由此带来的网上交易安全和交易信用的建立问题,各国法律都相继承认了电子签名的效力,并建立了一定的认证体系与之配合.但是,电子消费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消费者,他们在网上的交易具有偶然性,一般不会专门去安全认证机构登记电子凭证;只有需要经常进行网络交易的经营者才会在此花费成本.因此,电子消费合同中消费者身份的确认成为经营者要承担的特别风险.

(3)电子消费合同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关系需要达到新的平衡.传统消费合同中,由于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其表现为:一是信息不对称和非完全信息使消费者对信息资源的占有处于劣势,二是消费者在经济力量上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三是消费者在寻求法律保护方面处于被动的弱势地位.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体系和维权机构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同时,经营者也渐渐有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形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但是在电子消费合同中,由于新技术的介入采用,交易过程发生复杂的变化,这种平衡被打破.

2.电子消费合同与普通电子合同的区别

(1)大部分电子消费合同是格式合同.电子消费合同是网络这种新科技出现以后产生的消费合同,并且大多是格式合同.电子消费合同的合同条款往往由销售商或其他经营者单方预先拟定,合同订立时消费者没有协商的余地,要么同意,要么不同意.这一点在软件销售中体现得尤其明显,用户在使用软件之前都会有一大串条款和协议,只要选择“我同意”就可以继续下一步操作.


本文出处 http://www.sxsky.net/daxuebiyelunwen/050101109.html

(2)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普通电子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只是合同的订立、履行等使用了电子技术.而在电子消费合同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是消费者,另一方是相对力量强大的经营者,因此产生了利益失衡.首先,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难以了解复杂的技术过程,而且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寻求法律保护的成本增加.尤其是当经营者位于其他国家时,消费者在起诉、查明经营者所在国的法律、调查取证方面都面临困难.其次,经营者的市场扩大到全球,也就面临可能在世界各国遭到起诉的风险,由此产生防范风险的成本.

二、电子消费合同的特殊性带来的法律适用上的特殊性

1.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如前所述,电子消费合同与传统消费合同相比,可能会造成的利益失衡程度也许会更大.为了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必须对消费者进行特别的保护,以维持他们对网上交易的信心.因此,当事人意思自治虽然作为电子消费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依然要受到消费者保护法、产品责任法等适用于在线交易的强制性规则的限制.

例如在法律选择方面,UTCITA(美国《统一计算机交易法》)第109条(a)规定:“双方可以协议选择应适用的法律,但如果在一项消费者合同中做出的此种选择改变了根据有管辖权地区的法律不得以协议加以改变的规则,则此种选择无效.该有管辖权地区的法律指根据下列(b)款和(c)款的规定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其法律应予适用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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