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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是历史最为悠久的法律方法.法律逻辑、法律修辞和法律解释方法构成了法律方法系统,在其中法律解释方法相对来说最为成熟.在法律解释方法中,兴盛已久的文义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历史解释方法、社会学解释方法、逻辑、语法、语义解释方法等等又构成了法律解释方法体系.新近还出现的一些方法,如利益衡量、价值衡量、法律论证等在有些著述中也被称为法律解释方法.案例指导制度的出台意味着又一种新的(对我国学者来说)、不同于传统法律解释方法的出现――即在案例指导之下的解释方法.对各种各样的法律解释方法,我们应该有正确的认识.案例解释方法借鉴了英美传统法治在分析案件理路上注重细节方面的优点,强调了“法在事中”的经验主义法则,这对克服我国法律解释方法存在的理路粗疏,理解不精细、不到位,说服力不强的缺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齐佩利乌斯认为,解释意味着对法律用语的含义进行探究,也就是说,探究该法律用语所表达的事实、价值和应然观念.然而单纯地对文义进行解释还不足取,根据固有的解释方法,有关某一案件的法律判断的信息并不是十分确切的.这不仅是由于相关的法律内容很少,缺乏可比性,使得思维难以清晰、判断难以确定,而且即使有了可以清晰和准确地界定法律判断的理路,现有的赖以表达理解的工具及语言也会将一些不确定性带入信息传达过程.相反,案例指导下的法律解释在有针对性地分析案件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一、对案例的阅读是准确理解法律的前见之一
一般认为,所有的法律运用都需要解释.这句话的含义是说,我们平常所说的法律是一般的行为规范,是用语言对行为和事件的抽象表述,而司法活动就是把抽象的法律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之中,以法律意义的方式覆盖事实.根据解释的循环性特征,法律与事实之间实际上也存在着循环关系.这就意味着法律在解释过程中会赋予事实以法律意义,但事实本身作为被理解和解释的对象,对法律意义或者说法律范围也具有重要影响.案例指导制度是从事实的角度对法律进行解释的方式之一.必须明确的是,所有的法律都需要通过解释赋予事实以法律意义,但事实并不是被动的.已经判决的案件事实(经甄别确定为案例的话)对正确理解法律起着示范作用.也正是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说,法律解释是一种媒介行为,即根据法律文本的规范意旨赋予事实以法律意义以及根据以往的判决反过来解释法律规范的意涵.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意义是相互融贯的,并不是单方面的由法律来涵摄事实.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文本不是以句法的方式,而是以意义的方式传达出来,解释者是在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循环关系中理解法律的.司法实践中已经确定的案例是在具体的情境中理解法律的典范.法官在理解新的案件与法律之间意义关系的时候,应该参考以往的理解,最好能够在此基础上有所创新,以适应新的案件的个别情况.对于赋予事实以法律意义的活动,在很多简单案件中,似乎只有推论意义上的理解,而没有日常意义上所说的解释.这时候案例所发挥的作用似乎更大.因为根据法律再加上根据以往的判例所作出的解释,给法律人带来的是信心,使其对自己的理解更加确信.尽管典型案例强化了法律的固有范围,但是疑难案件却在一定程度上扩展了法律的范围.这也许主要不是一个解释的问题,更多的是牵涉到哲学上所讲的理解.对法律的理解不完全是根据法律的字义的解释,在解释过程中以往的经验对理解法律有重要的参考作用,这种参考就是案例指导,即把对判例的解读当做一种解释方法,在个案中确定法律的意义.
法哲学家们一直在探讨理解和解释的区别.在早期哲学界的论述中,解释和理解是有区别的,起码理解是解释的基础,没有理解则解释就不可能进行.但到了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创建了本体论解释学以后,理解、解释和运用就被视为三位一体的了,即理解也是运用,解释也是理解,运用也是解释.然而,出于各种目的,多数学者同意维特根斯坦的论断,即不是所有的理解都是解释.“我们基本赞成本体论解释学的观点,所以认为法律解释,无论是否有需要进一步解释的文本,只要我们在具体案件中释放出法律的意义就属于法律解释.所有的待处理案件都需要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就是赋予事实以法律意义的活动.就像拉伦茨所说的那样:“解释乃是一种媒介行为,借此,解释者将他认为有异议文本的意义,变得可以理解.”这是广义的法律解释概念.但是,我们需要提醒的是:解释、理解和应用都是需要前提条件的,其中,必须明确的是仅仅靠语言文字的熟练还不足以准确地理解法律.法律人的以往经验包括理解者自身的经验都是正确理解法律的前提.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