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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裁判文书是法院判决结果的载体,记录了整个司法活动的过程,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推进,我国的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工作也开展开来,但其公开内容、公开程序、配套机制等还不够完善.为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推进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公开,还需要开展一系列工作并将其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提出.
【关 键 词】司法改革;裁判文书;公开
一、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司法公开是现代司法文明的普遍性要求,透明度成为国民判断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历史性地写入了推进审判公开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更是多次强调,要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原则,让依法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良性互动,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审判在阳光下进行.
201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系最高院专门予以规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制度性文件,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基本原则、裁判文书上网的种类到当事人知情权保障、审批程序等均予以了详细规定.
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必要性分析
将裁判文书公布到网上有助于公民行使监督权,有助于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产生,有助于人民法院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有助于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具体而言还有以下功效:
(一)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完善公民法制教育
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将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文书的形式展现给公众,公民就可以随时随地查询自己想要了解的案件审理情况及其结果这就为公民行使知情权提供了较为便捷的途径,变相地将审判活动直接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强了司法的透明度.同时,裁判文书将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结合起来呈现于公众面前,可以让公民在了解案件的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受到法制教育.公众不仅会对法律有更为深刻的理解,而且会更加深刻地感受法律的权威,从而规范自己的行为.
(二)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法官素质
长期以来,我国公众很难接触到法院的裁判文书,也就很难做到对法官的行为进行监督.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可以极大地促进司法部门规范其自己的行为,从而切实地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目前,我国法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在不同层级、不同地区存在较大的差距.裁判文书上网必将促使广大法官进一步增强责任心,提升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同时也必将极大提高广大法官进一步学习业务的积极性,从而提高法官整体素质.
(三)实现司法判决的一致性
我国虽然不是完全的判例法国家,但最高院的判例以及指导案件对全国各级法院影响重大指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将裁判文书公布到网上,不仅可以发挥上行下效的作用,更能实现全国法院在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的统一,还能储备优秀的裁判文书以供各级地方人民法院学习和借鉴,从而大力推行案例指导制度,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判决不同或同案不同判现象大量存在的现象.
三、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工作的进一步完善
注重顶层设计最高院于2010年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规定》不具备普适性,同时最高院以前也曾发布过众多关于司法文书公开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但其内容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并且规定过于笼统,将许多规范的制定权限下放至各高级人民法院,这也就导致了各地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呈现出形式各异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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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最高院审委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基本原则、裁判文书上网的种类到当事人知情权保障、审批程序等均予以了详细规定,解决了以往的规定不清、相互矛盾的缺陷.因此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应当加强顶层设计,在全国法院范围进一步明确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各项具体要求,做到规范统一.
注重观念转变部分法官认为裁判文书上网的作用具有双重性,即对社会而言具有正效应,而对法院而言具有负效应.这种认识有失偏颇,裁判文书上网作为司法公开的关键性举措,虽然耗费了一定的司法资源,增加了工作难度,但它同时也扩大了法院裁判的传播范围,最终结果是实现法院权威性、公信力的提升.相对于其耗费的成本而言,整个法院系统的收益仍是正向的.因此,应当站在一个宏观的层面去正确看待裁判文书上网,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