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益方面论文范文例文,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构建相关论文提纲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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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概述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共利益概念、界定和特征等问题,理性分析民事公益诉讼的价值和固有局限,分析外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和在我国的演进,提出我国要实施民事公益诉讼的必然趋势,但必须做到循序渐进,表明在我国构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若干具体思考.

[关 键 词]民事;公益诉讼;构建

一、民事公益诉讼概述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涵义、特征

民事公益诉讼可概括为:在民事活动中,国家专门机关、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对违反民事、经济法律,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国家利益,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潜在的威胁,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通过审判程序来维护上述利益的诉讼活动.民事公益诉讼包括以下特征:(1)民事公益诉讼其性质是民事诉讼,它的根本目的是解决平等民事主体间的纠纷.虽然在很多公益诉讼中,被告方为实力强大的公司或企业,原告方和它相比是弱势群体,但在诉讼的地位上,二者是平等的.(2)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十分广泛,可以为检察机关、公益团体或公民个人,并且原告不一定要和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3)民事公益诉讼利用民事诉讼的方式,达到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从而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4)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在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后,可依法获得因诉讼而支出的补偿,还可得到适当的奖励,但是如果败诉后则要承担诉讼费用.(5)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如果败诉,不但要对侵害行为进行损害赔偿,还要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二)民事公益诉讼与传统民事诉讼的比较

民事公益诉讼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民事诉讼的一些基本原则对其也适用,但民事公益诉讼又有它自身的特点,和传统的民事诉讼有很大区别:

1.从性质上看,传统的民事诉讼是私益诉讼,是为了解决平等主体间私人权益的争议纠纷,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尊重与保护,比如,当事人能够和解或调解,也能放弃权利;但民事公益诉讼就通常是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限制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当事人不可随意进行和解或调解等.

2.传统的民事诉讼会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做出严格限制,一定要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能够提起诉讼;而民事公益诉讼则把当事人的范围扩大了,无利害关系人,间接利害关系人都能为维护公益提起诉讼从而成为当事人.

3.传统的民事诉讼主要针对已经发生的侵权损害事实而提起,要求进行损害赔偿,其目的是“纠错”,而民事公益诉讼就更强调了对将来做出预测,如禁止污染企业或不正当竞争企业的某种行为,把该企业未来可能引起的对公众的影响作为基础,适用于相关的政策、法规,具有预测性与立法性,能够体现公益诉讼之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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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判决的既判力上,传统的民事诉讼只及于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民事公益诉讼的既判力则呈扩张趋势,不但及于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还能及于可能受到判决影响的未参加诉讼的人.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民事公益诉讼对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提出了诸多挑战,如诉权理论、当事人理论、既判力理论等,怎样从理论上对挑战做出回应,从而解决现行法律制度不能够完全容纳公益诉讼之现象,就是我们研究民事公益诉讼之主要目的.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现状

我国最早的民事公益诉讼可追溯至清朝末年,当时清迫于内忧外患,不得已实行政治与法律改革.在清政府1909年拟定、1910年颁布的《法院编制法》中,详细规定了各级检察官在民事上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令规定,可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公益代表人提起诉讼.但是该法律还没来得及实施,清政府就灭亡了.在民国时期,虽然对清末制定的许多法律作了修改,然而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还是沿袭了当朝旧制.在新中国成立后,开始了重新构建法律体系,1949年12月,我国颁布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1954年,又颁布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其中都有规定,对涉及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检察机关都有权力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参与诉讼.但在后来的执行中,这一制度被废止.

在现在实行的民事诉讼中,因为对原告资格采用“直接利害关系”的理论,即原告一定要是和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原告也必须是由于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才可提起民事诉讼,这样就使公益诉讼在制度上受到阻碍,使当前存在的诸多“公害”案件没有办法实现民事救济.尽管在近年出现了一些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而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替国家挽回了一些流失资产,有益推进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因为法律的滞后,导致还有许多公益案件没有能够进行应有的司法保护.所以,亟待加强与完善我国现行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设立完善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从而给社会公众以完全的司法保障.

三、构建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

民事公益诉讼提起的主体问题

笔者认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应当是多元的,也就是公益诉讼提起的主体既有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而提起的诉讼,还有个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代表国家以自身名义而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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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本就有代表国家提起刑事公诉之权力,再赋予其对公益诉讼之诉权,无论从理论上还是现实上,都是十分适宜的.

2.其他有权机关.也就是其他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如行政机关.比如在美国,行政机关能为执行规制性法规而提出民事诉讼.

3.公益法人.指以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利益作为目的从而成立的法人.由公益法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在大陆法系也被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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