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论文是一篇赔偿金方面本科毕业论文范文,关于《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理解与适用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赔偿金及环境污染及责任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赔偿金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是立法对“同命不同价”这一公众质疑,问题作出的积极回应.文章通过对该条文的具体适用进行探讨,认为在侵权案件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应仍以差异化为原则,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只是特例,并就该条文相关不足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为今后的理论研究提供借鉴.
[关 键 词]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金;不足;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在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侵权致人死亡时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因死者城乡身份等背景的不同,导致同一侵权案件中不同死者的赔偿数额相差甚远的现象屡见不鲜,受到新闻媒体、司法界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与质疑.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通过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3]20号》)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鉴于社会公众对此现象的不满,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就意味着在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引起的多人死亡案件中赔偿标准统一,即可以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不再“同命不同价”.
二、《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具体适用
要确定《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具体适用,首先就必须厘清它与《法释[2003]20号》解释第29条的适用范围,进而确定《侵权责任法》第17条与之规定的关系,这样才能有一个较为清晰的结论.
(一)《法释[2003]20号》的适用
《法释[2003]20号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