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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网购量快速上升的今天,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也屡屡发生,网络购物的安全性越来越受到质疑.如何有效保护网购中消费者的权益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在分析现有传统维权体系的基础上,继而提出建立加快立法、“政府把关”和“行业自律”结合、设立网络质量监察机构、实行举证倒置制度的网购维权体系的构想,以求应对新形势的需要.
[关 键 词]网络购物;消费者;维权;建议
一、网络购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网购因其方便、低价、快捷等特点迅速发展,备受人们青睐.从2009年开始,阿里集团每年的“双十一”举行大规模的促销活动,将网购热潮推向了巅峰.2009年“双十一”销售额1亿元,到2013年销售额飙升至350.19亿元,这相当于中国日均社会零售总额的5成.
信息显示,过去的5年,中国社会零售总额涨了1.8倍,而网络零售总额则飙涨了19倍.与此同时,据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监测数据显示,2012年上半年度共接到全国各地用户的电子商务投诉58613起,与往年相比在量上有了大幅增加.在领域分布上,网络购物投诉占56.5%,网络团购占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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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由于其本身的虚拟性、无形性使得消费者的各种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一是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二是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侵害了公平交易权;三是泄露消费者身份信息的行为侵害了隐私权;四是产品存在缺陷侵害了安全权等.①加之经营主体的真实性难识别和现有的有关网购维权的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使得经营主体身在暗处,并在产生网购问题的时候有法律空子可钻.如此情况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维权无门、维权无效的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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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笔者认为,如何完善网络购物的消费者维权体系,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网络购物这一新兴行业的健康发展迫在眉睫.
二、传统维权系统无法有力有效解决网购侵权问题
如上文所述,网购在带给我们便捷的同时,也对交易安全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出了更多的挑战,引发了不少的问题,而我国现有的维权系统并不能有效解决网购侵权的问题.
(一)现有立法无法针对性解决网购出现的问题
在我国,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针对网购维权的相关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事实上,其内容比较简单、散乱,可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所要求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要.①其中《电子签名法》中几乎没有涉及网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不难发现,现有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主要针对传统消费,由此一旦出现网购侵权案件,消费者则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无奈的境地.
(二)现行司法管辖权制度不适应网购维权的需要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是解决纠纷重要和有效的途径,在提起诉讼之前,则需要先确定管辖权.但是由于网络购物本身的无形性,客观的地理界线消失了,②传统的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也难以确定.
针对网络购物中的合同和侵权纠纷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法院属于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属于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该法,网购纠纷案件难以确认管辖法院: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经营主体的身份和营业地、住所地不一定是真实的.③
(三)现行举证制度不适应网购维权的要求
民事诉讼中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制度,在网络购物中,不仅消费者与经营主体的强弱、经济实力悬殊,而且双方所掌握的信息极不对称,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网购中容易出现以下问题:消费者购置的商品与经营者网页中的“宝贝描述”存在差别,如衣服的色差问题等.消费者较难证明商品与宝贝描述有差别,该差别是否能达到换货、退货的程度.除此之外,格式合同的存在使得消费者在法律上处于更不利的位置.例如经营者在合同中规定商品有瑕疵时,消费者只能主张更换,而不得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赔偿损失等类似的有利于自身的条款.
其次,在网络购物中,购物行为都在虚拟平台上完成,经营者一般不会主动给予消费者发票.当消费者索要发票时,经营者可能会拒绝,或者要求消费者多交钱才给予发票,在后一种情况下消费者往往由于不愿意多出钱而放弃索要发票.但是发票的作用非常大,在赔偿诉讼中其可作为损害赔偿诉讼的证据,虚拟平台上的纠纷最终还是需要遵循现实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制度,若经营者迅速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