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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制人的城邦》一书,开篇即向读者揭示了法律共同体这一概念.法律共同体的形成并不等同于法律职业群体的产生,法律共同体的形成首先必须得益于法律取得独立于道德和宗教的独立性.而法学教育对法律共同体的形成则具有催化作用.在剥离了道德的面纱之后,“权利”这一线索成为了法律共同体对公民权利保护的观察视角和探讨法治建设的行文主线.之后,原书著者又对其提出的以权利为中心的自由主义法律观提出反思,他认为法律共同体不应仅停留在自我认同层面,因为法律人还生活在社会这样一个大的城邦之中,其身上更应肩负一份对城邦的责任担当.
[关 键 词]起源;权利;自由主义;反思
一、法律共同体的由来
《法律人的城邦》一书,开篇即向读者揭示出了法律共同体这一概念.如该书著者强世功所言:“这些出没在公司、饭店、宴会、酒席上的律师,这些活跃在课堂、讲坛、媒体上的法学家,以及那些深居简出的法官,而这些人正在不断地聚集起来,形成一个独特的共同体,那就是我们这个时代最伟大共同体――法律共同体(legalmunityorlawyermunity),对这些人我们概括地称之为法律人(lawyers).”①
然而我们必须明确,法律共同体的形成并不仅仅表现为一群人在操持着彼此相关的职业.法律职业历史悠久.从起源上说,它产生于经济基础较为发达的民主制发源地古希腊及古罗马地区.当时社会上已经存在不少从事与法律职业相关的法律工作者,既有法官这样的社会角色,也有讼师这样的律师职业,当然其中还不乏有许多答疑解惑之法律顾问和著书立说之法学家.但在很长时期以内这些所谓的法官、讼师、法学家都没有达成能够形成法律共同体的最低共识,或者说他们尚未构成我们所说的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共同体.尽管他们可能有相同的法律知识,可能具有共同的法律语言、可能有密切的交往关系,但是,他们缺乏共同的价值、共同的思维方式、共同的精神气质、共同的意义世界,因此不可能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共同体.②
传统社会具有道德与宗教等意识形态一体化的特征.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道德与宗教成为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标尺.由于这种示范意义上的意识形态为统治精英所把持,所以法律只能成为捍卫道德与宗教的工具.在一种道德与宗教共同体的社会中,法律当然不可能取得独立的地位.随着文艺复兴以来发生在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一系列运动与创新,古代社会的神圣价值体系首先在西方社会遭致瓦解,传统共同体被打破的同时也导致了人性对利益的欲望随之被释放出来.人际交往开始基于彼此可以相互满足需要.在这样一个陌生与充满欲望的社会里,人们不再相信同一个道德与宗教,人与人之间需要订立新的规则,在这个基础上,法律才从幕后走向幕前获得了独立于道德与宗教的自主性.
二、权利本位的自由主义法律观
(一)以权利为视角来解构道德
道德历来都是一个模棱两可的概念,因此,它一方面容易成为居心叵测者所利用的工具,另一方面道德也常常使法律职业人不堪重负.既然道德界限如此难以界定,为了规避道德被滥用,对道德采取缄默的态度或许是更为明智的选择.在这里,对道德的缄默被以一种对权利的管理和分配来处理,打个比方,也就是把罪犯与受害人置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双方都享有自己的权利.在强世功看来,只有这样,才意味着对任何一个人或者集团捍卫自己的道德提供了可能的保护.③个人在行使对自己有益的权利的同时,当然无法享有因他人的搭便车行为对自身行为付出代价的回报,但这也避免了道德成为既得利益者袒护自身利益的幌子,这种特殊道德现象的发生,而且还能造福他人,有利于形成新的社会秩序和道德秩序.
(二)权利与人的主体性
为权利而斗争既是上文所说的普遍道德的基础,又表达了人之所以为人的主体意志的核心.为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对簿公堂在法律人看来不是在惹是生非,而是在主张权利,是在捍卫崇尚的主体地位与人格.在寻求正义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