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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教学实施步骤看,国内的演绎式案例教学法与哈佛等国际名校归纳式案例教学法相比,存在着一些不足:案例的选取简单直白,但讨论的吸引力欠缺;课堂的组织简便易行,但不具学习的主动性;案例的总结简短有限,但理论的深度和高度仍显欠缺;对学生能力的培养有一定作用,但实效有限.对此,应从案例的选取、授课者的培训、学生的参与度等方面进行改进.
关 键 词:演绎式案例教学法;归纳式案例教学法;教学组织
中图分类号:G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1-0279-02
哈佛大学众多学科门类的公开课中,有一位教授的课十分受人欢迎,他就是主讲哲学“公正:该如何做是好”①一课的MichaelJ.Sandel(迈克尔桑德尔)先生.从视频中可以看到一个类似于影剧院般偌大的学术报告厅座无虚席,学生们很认真地听讲,积极地思考,踊跃地发言,幽默智慧的辩答常激起开心会意的笑容,教学效果自然毋庸置疑.迈克尔桑德尔教授使用的教学方法之名字,我们也都很熟悉,即案例教学法.
美国哈佛大学是案例教学法的开山鼻祖,案例教学法不仅在商学院广泛使用,而且在法学教育中也广受推崇,甚至在被公认为最为艰深难懂理论性最强的哲学课堂上也随处可见其身影.目前,国内教育界对案例教学法亦是大力宣传,积极倡导付诸实践.就笔者的教学经验看,国内法学教育通常所使用的案例教学法,不是我们在包括哈佛在内的国际名校视频公开课中看到的案例教学法,前者为演绎式案例教学法,后者为归纳式案例教学法;或者说这两个分支在中西方教学中各有侧重.就笔者所熟悉的法学教学领域而言,国内案例教学法存在的不足以及改进之策是本文期待回答的问题.
一、哈佛大学“公正课”案例教学法的基本实施步骤
国内学界对案例教学法的研究更多关注于案例选取的原则等抽象方面,而对于案例教学法的具体实施步骤则不太关注,可能是因为国内学界惯用演绎式案例教学法,而演绎式案例教学法没有归纳式案例教学法复杂.演绎式案例教学法是一种由概括到具体的方法,先为学生搭起抽象概念或理论,再用事实解释概念或理论,或应用这些概念或理论来解决具体问题.归纳式案例教学法则正相反,先给学生一些具体事实,让学生从归纳这些事实中得出相关概念或理论,国内法学教学多采用前者,而以哈佛为代表的西方案例教学多采用后者.笔者以为只有细分并掌握案例教学法的具体过程,才能有效规范地开展案例教学活动,实现预定的教学目的.
从迈克尔桑德尔教授掌控的课堂教学过程看,归纳式案例教学法一般有以下8个步骤:
第一,授课者点明本节课的核心问题.
第二,授课者举出与所教授内容相关的案例.在点明本节课要关注或解决的理论问题后,举出一个或多个非常典型且具有争议性的现实案例.
第三,授课者给出相互冲突的意见.列出建立在这一个或一些具体案例基础上的相互冲突的多个意见,其中包括相互冲突的双方意见.
第四,授课者给出备选方案.举出解决这一具体案例的多个备选方案,以供学生抉择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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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授课者询问学生的意见.开始就可供选择的备选方案询问学生的意见,确保不同意见持有者得到充分的发言机会,促使学生积极思考而不是被动接受教育.
第六,学生发言.学生开始就备选方案发表意见,并说明或论证自己意见的正确性;在此过程中,授课者要不断地追问发言者话语背后隐藏的含义,以引导出深层的理论问题.
第七,授课者介绍相关的背景知识.在询问完所有的不同意见后,授课者介绍每个备选方案产生的历史条件、发展演变等背景知识,帮助学生拓宽视野,加深理解.
第八,学生的分析和总结.在授课者介绍完背景知识后,学生开始分析每一个备选方案的可行性、优点或缺陷,并说明理由;最终引出对理论问题的思考和解决.
二、国内法学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法的基本实施步骤
国内法学教学过程中也有大量的案例存在,正是这些生动具体的案例帮助学生深刻理解法学知识点,培养遵纪守法的意识.法律课教学效果获得普遍认同的部分原因也在于所选案例的经典性和生动性.这是好的一方面,当然不足之处也存在,严格说来,法学课上使用的案例教学法不是西方名校教学活动中纯粹意义上的归纳式案例教学法,准确说来应该是演绎式案例教学法.具体而言,国内法学教学活动中演绎式案例教学法的实施步骤大体如下:
第一,授课者点明本次授课知识点的主要理论内容,即从概念、特点、历史背景到法律责任等,这样使学生对此知识点有一个基本的认识.这一步骤对于初学者而言很有必要.
第二,在介绍完知识点的相关理论后,授课者举出与所教授内容联系密切的案例.所举案例比较简单,但很典型.
第三,授课者询问学生的意见.
第四,学生发言.通常会有学员主动举手发言,但由于案例的争议性不强,或者一眼就能猜到结果,因此学生发言的积极性总体看不是很高.
第五,授课者归纳总结.通常授课者会用比较简短精练的语言来对案情进行归纳总结,再次点明知识点.
三、国内法学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法之不足及对策
从教学过程看,演绎式更强调老师对知识的直接传授;归纳式则更强调学生学习知识的获得过程,带有探究学习的性质.演绎式常导致课堂上教师主动讲授,学生被动学习;归纳式则将学习和思考的主动权交给学生,容易构成学生探究学习的基础.国内法学界多运用演绎式案例教学法,但这种教学法的效果有待商榷.
(一)国内法学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法之不足
1.案例的选取简单直白,但讨论的吸引力欠缺.不论在演绎式还是归纳式案例教学法中,案例的选取都很重要,授课者对此都予以了高度关注.但演绎式教学法中的案例确切地说是举例.在法学教学过程中所运用到的例子与案例比较起来,具有两个重要的差别:一是举例较为简单直观,而案例较之一般的举例内涵丰富;二是案例的分析、解决过程也较为复杂,不像举例的结果那样一目了然.当然演绎式教学法中的小例子也很吸引眼球,也能激发学生兴趣,甚